国有土地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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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I国有土地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国有土地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范文篇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根 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20xx】336号文批准的征地方案, 现将拟定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如下:一、本次征收土地的四至范围和面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20xx】336 号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如 下:一、本次征收土地的四

2、至范围和面积在征求意见后,报闵行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 对批准后的征地房屋 补偿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有争议的, 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广州市国有IIII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如下:一、概况 (一)征收补偿范围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站前西路 1号、2 号、3号、二轻工会集资楼 4 号房屋,具体以广州 市规 划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穗 规地证20 xx

3、65 号)及 所附 红线图(见附件)范围为准。 (二 )签约期限 自征收补偿方案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 二、征收补偿对象 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人。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式与标准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 1. 住宅房屋补偿 (1)征收补偿方案生效之日起30 日(含) 内签 订补偿协议的,按照房屋价值补偿及奖励费( 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征收奖励和搬迁时限奖励,标准为: 商品房产权的1100 0 元 /;集资房、房改房等未完善产权的 10640元/ )、搬迁费( 标准为20 17元/ 户) 、临时安置费 (标准为11元/月,按 3个月计)等三

4、项的 总和给予补偿; (2)在征收补偿方案生效之日起30日至60 日( 含)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下同)、征收奖励费( 标准为 2017 元/ )、搬迁费(标准为 2017 元/户)、临时 安置费( 标准为 11 元/月,按3 个月计)等四IIIIII项的总和给予补偿; (3)在征收补偿方案生效之日起 60 日后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搬迁费( 标准为20 17元/户)、临时安置费(标准为11元/月,按 3个月计)等三项的总和给予补偿。 2. 商业房屋补偿 (1) 征收补偿方案生效之日起30日( 含)内签订

5、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下同)、征收奖励( 标准为20 17元/) 、搬迁费(标准为3000元/户)、临时安置费(标准为20元/ /月,按 3个月计) 、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时限奖励(标准为房屋 价值补偿费的15 %)等六 项的总和给予补偿; (2) 在征收补偿方案生效之日起 30 日至 60 日( 含)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征收奖励 (标准为 2017 元/ )、搬迁费(标准为 3000 元/ 户) 、临时安置费( 标准 为 20 元/月,按3个月计)、停产停业损失 等五项的总和给予补偿; (3)在征收补偿方案

6、生效之日起60日后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搬迁费( 标准为30 00元/户)、临时安置费(标准为20元 /月,按 3个月计) 、停产停业损失等 四项的总和给予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十四条、 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款、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有关IVIV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建房20 1726 号)第四条规定组织实施。 (二 )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拆迁补偿总额( 除临时安置费用按签

7、约当月至交房当月的总月数计算外,标准与货币 补偿标准相同),计算与所换房屋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差价,签订补偿 (产权调换)协议,进行结算。四、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五、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 年。 广州市 xx 区xx 办公室 5 月16 日 国有土地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范文篇三 根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号)、 广州市国 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 偿实 施办法(穗府20xx38 号)的有关 规定, 人民政府因的 需要拟决定/决定征收 地段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用以建设 项目。 征收 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符合规划要求。 (说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

8、估办法 、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征 收补偿方案如下:一、概况 (一 )征收补偿范围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站前西路1 号、2 号、3号、二轻工会集资楼 4号房屋,具体以广 州市 规划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穗规 地证2 0xx65号)及所 附红 线图(见附件)范围为准。 (二)签约期限 自征收补偿方案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 VV二、征收补偿对象 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人。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式与标准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 )货币补偿 1. 住宅房屋补偿 (1)征收补偿方案生效之日起 30 日( 含)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

9、照房屋价值补偿及奖励费( 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征收奖励和搬迁时限奖励,标准为: 商品房产权的 11000元 /;集资房、房改房等未完善产权的10640 元/ )、搬迁费( 标准为 2017 元/户) 、临时安置费 (标准 为 11 元/月,按3 个月计) 等三项的总和给予补偿; (2)在征收补偿方案生效之日起 30 日至 60 日(含) 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下同 )、征收奖励费( 标准为20 17元/)、搬迁费(标准为20 17元/户)、临时安置费( 标准为11 元/ /月,按 3个月计)等四项的总和给予补偿; (3)

10、在征收补偿方案生效之日起60日后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搬迁费( 标准为 2017 元/ 户)、临时安置费(标准为 11 元/月,按3 个月计)等三项的总 和给 予补偿。 2. 商业房屋补偿 (1) 征收补偿方案生效之日起 30 日( 含)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下同)、征收奖励( 标准为 2017 元/ )、 搬迁费(标准为 3000VIVI元/ 户)、临时安置费(标准为 20 元/月,按3 个月计)、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时限奖励(标准为房屋价值补偿费的 15%)等六项的总和给予补偿; (2) 在征收补偿方

11、案生效之日起30 日至60 日( 含)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征收奖励( 标准为2017元/)、搬迁费(标准为3000 元/ 户) 、临时安置费(标准为 20元/ 月,按 3个月计)、停产停业损失等 五项的总和给予补偿; (3)在征收补偿方案生效之日起 60 日后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搬迁费( 标准为 3000 元/ 户)、临时安置费(标准为 20 元/月,按3 个月计)、停产停业 损失 等四项的总和给予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十四条、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

12、条第二款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粤建房2 01726号) 第四条规 定组织实施。 (二)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拆迁补偿总额( 除临时安置费用按签约当月至交房当月的总月数计算外,标准与货币补 偿标准相同),计算与所换房屋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差价,签订补偿 (产权调换)协议,进行结算。四、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VIIVII五、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3年。 广州市xx区 xx 办公室 5月 16 日 国有土地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范文篇三 根据 国有土地上

13、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 号)、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补偿 实施办法(穗府2 0xx38号)的有关规 定, 人民政府因的需 要拟决定/决定征收 地段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用以建设 项目。征 收房 屋的各项建设活动符合规划要求。 (说明第八条中关于公共利益的规定填写)一、项目概况 (一 )征收地块(地段)的范 围:(详见附图) (说明:征收范围以国土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红线范围为准) (二)地块规划用途:(三 )补偿协议签订期限:自_年_月_日起至_ 年_ 月_日止。 (四)征收补偿工作由 政府负责,由 房屋征收办公室作为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并由 作为征收实 施单 位承担房

14、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补偿对象 征收范围内拥有合法房地产权利证书的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未超过批准使用 期限的临时建筑使用人; 历史用房等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使用人;政府 公房(住宅) 的承租人。 VIIIVIII三、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根据国土规划部门关于本项目的规划意见(_)和实际情况,本项目被征收人可选 择第 _项补偿安置方式。(说明:可多选) (一)货币补偿 (二 )产权调换 1.本项目可实行下列 第项产权调换方式( 根 据实际情况选定)。 原址产权调换(以下简称:原址安置)。 (说明:可提供拟原址安置情况列表如安置房门牌、户型、套数、建筑面积和拟安置对象等,新建大楼

15、规划报建图纸 及其他相关材料)。 异地安置。(与被征收房屋处于不同街道区域范围) (说明:可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房源情况列表如门牌、户型、套数和建筑面积等,房屋图纸、现状照片及其他相关 材料)。 就近安置。(与被征收房屋处于同一街道区域范围) (说明:可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房源情况列表如门牌、户型、套数和建筑面积等,房屋图纸、现状照片及其他相关证 明材料)。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 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 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 励、搬迁时限奖励IXIX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结清差价。 除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一致以外,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被征收房屋的

16、套内建筑 面积。 产权调换房屋公用分摊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公用分摊面积的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按产权调换房屋的建安 成本价格与被征收人进行结算。 (三)政府公房承租人的弃租补偿 符合政府公房住宅租赁条件的承租人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 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之和 的 30%给予承租人弃租补偿,不再提供政府公房住宅( 含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安置。四、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 (一 )一般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本项目以_年_月_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补偿标准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1.住宅补偿标准参考 价:_元/平方米 2.非 住宅征收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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