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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索证索票制度为规范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保障公众餐饮安 全,根据食品安全法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 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专(兼)职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知识。 二、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 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
2、、送货 或购买日期等内容。长期定点采购的,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三、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 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 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四、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 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 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五、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 章(或签
3、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六、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 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 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 供应清单。七、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 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 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 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八、 采购乳制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 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九、 批量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
4、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 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 复印件。十、 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集中 消毒企业盖章 (或签字) 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盖章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 (或 复印件) 。 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餐饮服务提供者 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 并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 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十二、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 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 少于 2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