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足球运动与欧盟法律

飞***
实名认证
店铺
DOC
40.50KB
约13页
文档ID:24492094
足球运动与欧盟法律_第1页
1/13

足球运动与欧盟法律一、问题的提出:博斯曼案件博斯曼(Bosman )是一名比利时足球运动员,1990 年,在他与比利时列日队的服役合同届满之际,博斯曼提出下一赛季转会到法国的敦刻尔克队踢球比利时列日足球俱乐部根据当时欧洲足球界的转会制度惯例-合同到期后球员转会至另一俱乐部,该俱乐部必须向球员原所属俱乐部支付一笔费用-要求索取一笔转会费,否则就不允许博斯曼转会后来由于列日俱乐部未能得到这笔费用,博斯曼转会未果,博斯曼遂将列日队俱乐部、比利时足协和欧洲足联一并告上了比利时法庭其理由是,根据 1957 年创建欧洲经济共同体的《罗马条约》第 48 条之规定(经 1992 年建立欧洲联盟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及 1997年的《阿姆斯特丹条约》修订后的条文为第 39 条) ,任何一个成员国的劳动者都有权在欧盟各成员国之间自由流动,平等就业比利时法院受理了此案根据欧盟实践,成员国法院可以向欧洲法院请求咨询,要求欧洲法院就欧盟条约及法令的解释问题发表初步裁决[1]比利时法院因而向欧洲法院请求初步裁决,欧洲法院于 1995 年 12 月 15 日做出裁决,认定俱乐部在与球员合同到期后要求转会费的行为确实违反了《罗马条约》第 48 条规定的“劳动者自由流动的权利” (aworker‘srightoffreemovement) 。

[2]事实上,博斯曼案还涉及另外一个法律问题欧洲法院在审理该案时,不仅审查了《罗马条约》第 48 条所规定的“人员自由流动”的问题,还审查了《罗马条约》第 85条和第 86 条(现在的条文是 81 条和 82 条)规定的“禁止限制竞争行为”与“禁止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这一反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即比利时俱乐部限制博斯曼向国外俱乐部转会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国外俱乐部的不正当竞争?在博斯曼案件中,欧洲法院最终适用的是《罗马条约》第 48 条,没有适用第 85 条和 86 条,但欧洲法院亦表达了对足球市场运作中的不正当竞争问题(例如欧洲足联(UEFA)作为欧洲职业足球的行业协会是否拥有市场独占地位?是否滥用了其市场优势地位?)的关注因此在博斯曼案件审理完毕之后,直接负责欧盟内部垄断与竞争事务的欧盟委员会立即开始着手处理有关欧洲足球界的反不正当竞争问题在 1996 年 1 月 19 日,欧盟委员会向欧洲足联指出其必须遵守《罗马条约》的相关条款,并特别提到了欧洲足联的有关规则违反了《罗马条约》的第 85 条博斯曼案件具有里程碑似的意义,它结束了欧盟足球界(乃至整个体育界)游离于欧盟法律调控范围之外的局面,标志着欧盟足球法制化进程的加速。

另一方面,博斯曼在欧洲法院的胜利,亦打开了一个潘多拉魔盒-很多传统的足球游戏规则,如转会制度、俱乐部合并规则、球票销售体系、电视转播权制度等等,都将面临司法审查的挑战,事实之一就是潮水般的投诉与诉讼涌到了欧盟委员会与欧洲法院面前仅欧盟委员会在 1999 年调查处理的涉及反不正当竞争的足球案件就有 50 多起,内容从俱乐部主场的跨国迁移问题到 1998 年世界杯球票销售问题,不一而足而足球界人士则开始担心,体育自治从此将受到威胁,传统的足球行业管理机制行将崩溃,国际足联(FIFA)亦开始关注欧盟的动向,他们要求足球行业取得欧盟竞争法的豁免,保持其自治地位在 1997 年 10 月签订《阿姆斯特丹条约》时,[3]各欧盟成员国共同通过了一份《关于体育运动的声明》 ,以下称《阿姆斯特丹声明》 ,[4]该声明虽然只有简明的三点内容,但其明确了“对体育的特殊性应给予特殊关照”,意在避免将欧盟法律自动适用到足球等体育商业领域,其要求欧盟委员会谨慎行事,要求“欧盟各机构从现在起,讨论涉及体育的重大问题时,应同各体育协会磋商”  在上述框架性规则之下,欧盟委员会目前正在起草规范足球运动乃至整个体育领域的具体规则。

1999 年在希腊奥林匹克举行的欧盟体育大会上,[5]制定了以下 4 条关于指导体育法律实践的基本原则第一,运动员和俱乐部在欧盟各国间自由流动与开业的基本权利不应受到限制唯一例外的情形是,当预期的体育运动目标(SportingObjective)无法实现时,可以对该自由进行限制第二,国籍是体育竞赛运动中的关键因素之一,因此各体育协会、联合会具有合法的利益对其进行保护 《阿姆斯特丹声明》亦强调了“体育对塑造身份的重要社会意义”尽管基于国籍的差别待遇确实违反了欧盟基本条约中“自由流动”的规定,但体育运动中有些基于国籍因素的区别对待还是可以接受的,是合法的第三,欧盟竞争法应适用于职业足球领域,但由于体育运动本身具有特殊性质,因而不能将其视为与其他普通商业行业一样的行业因此足球行业机构有权采取一些可能限制商业竞争机会的措施,但是他们这样做的时候,必须有正当的体育运动方面的理由,例如为了保障体育比赛对手之间的相对公平第四,体育联合会,例如欧洲足联是垄断机构,因而具有《罗马条约》第 86 条所描述的“市场支配地位” 如果他们滥用这种优势,将遭受欧盟竞争法的制裁但是足球联合会与其他的普通商业行会不同,他们的特殊地位在《阿姆斯特丹声明》中是受到保障的。

因此如果他们有些行为虽然损害了有关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但只要其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开展运动,则该行为应当区别对待[6]二、博斯曼案件之后的转会问题博斯曼案件仍然留下了很多悬而未决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如果转会不是象该案一样发生在两个不同国家的俱乐部球队之间,而是发生在同一个国家的两个俱乐部球队之间,原俱乐部要求支付转会费的行为合不合法?有一种观点认为,欧盟法仅仅调整涉及不同成员国之间的关系,象这种纯国内法上的问题,欧盟法是无能为力的,只能适用各国的国内法,而有的国家的国内法,如英国法律,并不认为这类索取转会费的要求是限制竞争的行为,因而是合法的但是隶属于欧盟成员国的外籍球员与国内球员在这两个案件中-基本案情完全一样-为何命运截然不同?外籍球员在此种情形下是否享有比国内球员更多的权利?而这种给予外籍球员更多权利的做法是否会扰乱欧洲正常的球员转会市场?而这种不同的权利也是以国籍为基础的,这是否与欧洲法院在博斯曼案件中所宣示的禁止以国籍为基础对欧盟公民进行就业歧视的原则自相矛盾?正是出于这些考虑,英国足协立即修改了其转会规则,规定在合同届满后,无论球员向本国或是国外(指欧盟成员国家)其他俱乐部转会,原俱乐部均不得要求支付转会费,其他欧盟国家国内足协亦修改了相关的规则。

第二个问题是,若转会确实是发生在两个欧盟成员国不同俱乐部之间,但是要求转会的球员是非欧盟公民,原俱乐部要求支付转会费是否合法?实践中发生过此类案件1997 年克罗地亚籍球星戈兰弗劳维奇从意大利的帕多瓦俱乐部转会至西班牙的瓦伦西亚俱乐部,帕多瓦俱乐部要求支付三百三十万英镑的转会费-尽管戈兰弗劳维奇与俱乐部之间的合同已经到期如果戈兰弗劳维奇是欧盟任一成员国的公民,根据博斯曼案中所确定的先例原则,其可以拒绝转会费要求而自由转会,但问题是他是非欧盟成员国公民国际足联支持帕多瓦俱乐部,要求瓦伦西亚俱 Www.ZlCOOL.CoM 资料库乐部支付这笔费用,瓦伦西亚不服,并向欧盟委员会投诉瓦伦西亚很清楚,根据《罗马条约》第 48 条,其将无法胜诉,因为该条仅适用于欧盟成员国公民,但根据《罗马条约》的第 55 条,则其有可能胜诉,因为国际足联的此项决定有可能构成第 55 条所描述的“限制竞争行为”在另一起案件中,要求转会的球员是欧盟成员国公民,但其要求转会到的俱乐部的国籍问题有疑问,也引发转会费是否合法的问题具体案情是,一名英国籍球员约翰科林斯要求从苏格兰的格拉斯哥凯尔特人俱乐部转会到摩洛哥的一家俱乐部,合同已到期但原俱乐部要求支付转会费,摩洛哥虽然不是欧盟成员国,但是摩洛哥俱乐部却是受法国足协管理的,其是否是欧盟成员国的俱乐部,能否适用博斯曼规则?博斯曼案件遗留的第三个问题是,在合同期届满之前,球员提出转会,原俱乐部能否要求支付补偿费用?这一支付补偿费用的要求是否与博斯曼案中的情形一样,限制了球员的自由流动?合同尚未届满,球员提出转会请求,是否违反其最初缔结合同时立下的承诺,因而应当给予俱乐部补偿?目前欧盟各国国内法均不禁止劳动者调换工作岗位,因而球员的自由转会的权利应予保障,但他们原来所属的俱乐部亦有权要求补偿,然而接下来的问题还是有待法律进一步明确,即球员在有约在身尚未届满的情况下是否有权又与另一俱乐部签约?如果他们这样做,第一家俱乐部能否禁止该球员在第二家俱乐部的任何(或是部分)比赛,第一家俱乐部能否要求支付转会费或类似的赔偿?    在博斯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欧洲法院考察了禁止要求支付转会费的两种例外情形,第一种情形是转会费为补偿原俱乐部为培养该球员支付的日常训练费以及其它特殊培养费用(如生活费,文化学习教育费等等) ,第二种情形是为了防止足球比赛中双方力量悬殊,对较弱的或较穷的俱乐部实施的保护措施。

然而在最终的裁决意见中,欧洲法院认为此类法律运动目标均可通过其他方式达到,而勿需采用支付转会费这一方式[7]总之,从目前欧洲法院与欧盟委员会的态度来看,似乎是认定在欧盟范围内的球员自由流动应受到保护,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后转会要求支付转会费是限制竞争行为这样一来,国际足联与欧洲足联的有关球员转会的规则都将受到考验,而整个国际球员转会制度都必须重新构建然而,博斯曼案件审理完毕后,欧洲足联与国际足联不甘示弱,他们想通过对球员转会规则进行小的修改来应付博斯曼规则,而欧盟委员会则要求完全取消转会费制度,并且准备起诉欧洲足联与国际足联,双方各执一词,欧盟足球法制进程陷入僵局经过几年的艰苦谈判后,在 2001 年 3 月 5 日,欧盟委员会终于首肯了国际足联和欧洲足联几经修改的球员转会方案,欧盟委员会表示将终止对国际足联的起诉[8]经欧盟委员会同意的国际足联和欧洲足联修改后的球员转会方案的基本内容有:建立对小俱乐部训练年轻球员的补偿机制,同时对各俱乐部的收入进行重新调整分配,分配对象包括参与训练和教育球员的业余俱乐部对 18 岁以下的球员的国际间转会要设立一定条件,派足球专家建立一套制度,以保证这些年轻球员在进行训练的同时能接受学校教育。

在每个赛季设定一个转会期,在赛季中期也有一个短期的转会时间限制每名球员每赛季只能转会一次合同最短为一年,最长为五年28 岁以下的球员的合同将有三年保护期,28 岁以上的球员为两年建立相关制裁机构,以保证体育竞赛的正常进行单方面违约只允许在赛季结束时进行如果合同是被单方面破坏,无论是球员或者是俱乐部,都将支付一定的费用作为经济赔偿在合同保护期内单方面违约,球员、俱乐部或者是经纪人都将受到处罚,其中处罚按严重程度来分担一定的比例建立一个代表俱乐部和球员利益的仲裁机构,其主席为独立人士仲裁机构是一个自发性非官办机构,但不排除向国际性的法院如欧洲法院寻求合作的可能性[9]但是足球运动员们认为这是一个倒退,国际职业球员工会组织(FIFPro)表示,这些转会规定对于球员的人身限制过于严格,甚至有悖于 1995 年欧洲法院博斯曼法案的裁决,因为欧洲法院在该案中的裁决认定,合同期满的球员可以自由转会,不用交纳转会费因而国际职业球员工会组织很有可能以违反欧盟人员物资自由流动法律为依据起诉欧盟委员会和国际足联达成的协议因此,我们可以想象,有关转会费问题的争论还将继续三、队员与球队的国籍问题与球员们自由转会问题相对应的是俱乐部在欧盟境内自由开业,不受国籍歧视的问题,根据《罗马条约》第 52 条(现在的条文是第 47 条) ,欧盟各国应逐步取消对成员国国民在另一成员国领土内开业自由的限制。

这一自由也给欧洲足球行业管理机构带来了麻烦职业足球运动一般都是由各国足协进行组织管理,或者至少是接受各国国家足协的管辖权各俱乐部球队参加欧洲的几大赛事(如欧洲冠军杯与欧洲联盟杯)的资格是首先必须在其各自所属的国家足协组织的全国联赛中取得好的名次,因此国籍问题在欧洲的足球。

下载提示
相似文档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