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复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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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法复习题名词解释 1. 秩序行政旨在防范和消除公共危险,维护公共安全和秩序的行政活动。2. 给付行政积极地为民众和社会提供各种服务、保障,以增进公共利益和社会附力为目的的行政活动。3. 法律保留原则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和授权,行政机关不得采取相应的行为。4. 法律优位原则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不得与法律的规定相违背、相抵触。5. 行政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行政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对此承担法律责任的一方。6. 行政处理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就具体的事项单方面作出的以对外发生法律效果为目的的意思表示。7. 行政事实行为行政主体作出的不以发生法律效果为目

2、的,而仅以发生某种事实效果为目的的行为。8. 第三人效力处理同时具有有利和不利的效果,但这两种效果分别对相对人和第三人发生。9. 羁束处理处理受法律拘束程度较高,原则上做出与否以及如何作出均应严格地依法而定,行政主体不享有裁量权。10. 裁量处理处理作出与否或如何作出,行政主体依法享有一定的裁量权,受法律拘束程度较低。11. 显然错误的行政处理因误写、误算、遗漏或电子资料处理失误,致使处理机关主观上所想的,与行政处理客观上表达的内容之间出现了明显的不一致的情形。12. 行政救济法定的国家机关依法对权利或法律上利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供的正式的法律上的补救和救济。13. 行

3、政处罚行政主体对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给予的制裁或惩罚。14. 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为了调查事实、固定证据,或者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危害的发生和扩大,或者为了处理某种紧急危险,而直接对特定相对人的人身或财物所施加的限制、控制或紧急处置。15. 行政处理的废止 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或者在其他必要的情况下,有权机关例外地终止一个合法行政处理效力的行政行为。16. 行政处理的撤销存在既非明显重大又非明显轻微的一般违法瑕疵,因而可于一定期间内请求撤销,从而使其自始丧失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理。简答 1. 现代国家的行政特征1.公益性行政活动应当以公共利

4、益作为出发点和 归宿2.执行性与形成性一方面表现为对宪法和法律的执行,另一方面又要积极地塑造社会生活3.积极主动性:与司法被动相比4.受指令拘束性(一体性):与司法独立相比2. 行政法特征1.范围广泛,性质复杂2.层次多样,数量庞大3.与实际政治、经济、社会生活联系密切,缺乏稳定性 4.无统一法典存在3. 比例原则的含义和内容行政权力在干预公民权利时,即使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保留原则的要求) ,仍然必须在损害公民权利最小的范围内实施。换言之,行政目的与行政手段之间应有适当的比例关系,不能为达目的不择手段内 容(1 )适合性原则:手段须有助于目的的达成(2)必要性原则:应于所有能达成目的的手段中

5、,选择对相对人损害最小者(3)均衡原则(狭义的比例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手段对相对人所造成的损害,不得与欲实现的公共利益显失均衡。4. 信赖保护原则的含义和适用条件行政权的行使应考虑和保护人民正当合理的信赖。详言之,对于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若人民对此已有正当合理的信赖,则行政机关不得仅仅以其违法或有害公益加以撤销、废止或作对人民不利的变更;若经过适当的利益衡量认为确有必要撤销、废止或变更的,则对人民因此而受到的损害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适用要件(1)须有信赖基础:行政行为客观上存在并已生效(2)须有信赖表现:如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已据此安排自己的生活,或者对有关财产作了处分(3)须信赖值得保护:相

6、对人诚实、正当且已考虑了公共利益(即并非明知有关行政行为违法而只是想造成既成事实)5. 行政处理违法的后果 基于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对于违法行政处理,原则上应否定其效力。但基于行政效率的考虑,对于明显轻微的违法瑕疵应例外处理。另外,在否定违法行政处理的效力时,也应根据其违法轻重,有相对否定与绝对否定的区分。(1)重大明显违法:无效(自始、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2)明显轻微违法:得于一定期限内补正(3)一般违法:仅得于一定期限内请求撤销(溯及既往地使其丧失法律效力)6.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法1.间接强制执行:包括代执行和执行罚代执行: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理所确定义务的情况下,行政主体将其交由第

7、三人代为履行,而由相对人承担履行费用的一种强制执行的方法。执行罚:行政主体对不履行已生效行政处理所确定义务的相对人,处以财产上新的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方法。2.直接强制执行相对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理所确定的义务,行政主体直接对该相对人的人身或财物采取强制措施,以实现与履行相同状态的强制执行方法。7. 不可诉的行政行为(1 )国家行为: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 )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 )内部行政行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 )行政终局裁决行为: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5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

8、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6 )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7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8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9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8. 行政复议的程序原则(1)书面审查原则(2 )全面(职权)审查原则不仅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要审查其合理性不仅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本身,还要审查其所依据的有关规定不仅要对具体行政行为本身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作出决定,还要就有关赔偿问题作出决定(3 )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4 )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9. 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1.行政行为客观上存在侵犯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行政行为2.行政行为违

9、法3.损害实际存在4.损害的发生与违法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10. 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应承担举证责任。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A 起诉符合法定条件; B 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应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过申请的证据材料。但以下两种情形例外: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因被告受理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申请的C 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11. 行政复议的特征1.与行政诉讼相比,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行政机关 (2)

10、范围:除具体行政行为外,还可以对一般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附带审查(3)程序:书面审查原则、职权主义色彩(4)强度:除合法性外,还包括合理性(5)决定:原则上不具有最终性2.与普通的行政行为相比,具有准司法性(1)原则上由上级行政机关主管,由专门的法制机构负责处理(2)依当事人的申请启动12. 非诉行政强制执行的适用条件A 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法院执行B 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C 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D 被申请人在确定的或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E 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F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G 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法

11、院管辖论述(1 个)1. 行政处理的效力1.公定力(1)公定力是一种概括性的效力,不宜将其与其他效力相提并论。(2)无效行政处理不具有公定力(3)公定力与所谓“官宪国家 ”的观念并无必然联系,在现代 “民主国家”仍应当承认行政处理原则上具有公定力公定力的赋予是基于行政应有的稳定性、连续性的考虑,同时也是对现代国家专门化、职业化的行政的权威性的承认。2.对相对人和利害关系的效力(1)拘束力:依行政处理的内容,负担义务或享有权利的效力。(2)不可争力:在法定的救济期间经过后未请求救济时,就不能再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来争辩行政处理的合法性和效力。3.对处理机关的效力(1)拘束力:要求处理机关承认和尊重

12、其存在和内容的效力。(2)存续力:处理机关不得任意变更、撤销或废止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理的效力。 (3)跨程序的拘束力:限制处理机关就同一问题作出一个新的行政处理的效力。4.对其他国家机关的效力(1)构成要件效力:其他国家机关有义务将行政处理的处理结果作为一个既成事实予以承认、接受,并以其为基础处理自身范围内的事务,不得无视已经存在的行政处理而对有关事务重新作出不同的处理。理由:为维护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分配秩序例外:无效行政处理;对行政处理享有审查权的机关;因该行政处理的作成而权限受到侵犯的机关。(2)确认效力:行政处理的理由部分对事实和法律的认定,对其他国家机关的拘束效力。适用条件:仅限于法

13、律有明确规定时5.执行力(1)涵义相对人逾期不履行或拒绝履行生效的下命处理所确定的义务时,处理机关可以无需获得法院的确定判决,而直接以该行政处理为执行根据(名义) ,自行采取强制性措施以实现该行政处理内容的效力。所以,执行力实为“自行强制执行力” 。(2)发生条件有关行政处理为课予了相对人一定义务的下命处理该下命处理已经生效义务人在法定的或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未自觉履行或拒绝履行(3)执行力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体制:以司法为主,司法与行政兼理的二元执行体制。2. 行政判决的种类和适用(1 )维持判决: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2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A 起诉被告不作为理

14、由不能成立的;B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C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的D 其他依法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诉讼过程中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起诉被告不作为的,诉讼过程中被告作出了有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经审查认为不作为合法的(3 )撤销判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一般的违法瑕疵且具有可撤销内容(4 )变更判决: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5 )履行判决: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而责令其履行仍有意义的(6 )确认判决1 确认违法或无效判决A 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令其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B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C 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D 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作出了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经审查不作为为违法的2 确认合法和有效的判决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驳回诉讼请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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