篮球培训合作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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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篮球培训合作协议书甲 方 :乙 方 :甲 、 乙 双 方 本 着 平 等 自 愿 、 互 利 互 惠 、 共 同 发 展 的 目 的 , 经友 好 协 商 , 就 双 方 在 篮 球 场 开 设 篮 球 培 训 项 目 , 达 成 如下 协 议 , 以 资 信 守 。一 、 经 营 期 限 :协 议 期 限 暂 定 为 六 个 月 , 即 从 2014 年 12 月 15 日 起 至 二2015 年 6 月 15 日 止 。 该 篮 球 场 无 法 正 常 使 用 或 停 用 时 , 乙 方有 权 终 止 此 合 约 。二 、 经 营 内 容 :乙 方 开 设 的 篮 球 培 训 项 目 ,

2、内 容 限 于 篮 球 培 训 班 、 篮 球比 赛 及 教 练 师 资 咨 询 。三 、 价 格 制 定 :根 据 目 前 篮 球 培 训 市 场 情 况 , 由 乙 方 制 定 价 格 并 经 甲 方 同意 后 执 行 。 ( 另 附 件 篮 球 招 生 简 章 )四 、 收 益 分 成 :1、 甲 方 提 供 场 地 , 乙 方 负 责 师 资 及 培 训 ;2、 甲 乙 双 方 按 分 成 的 方 式 开 展 培 训 班 , 分 成 比 例 按 分 成 的方 式 开 展 培 训 班 , 分 成 比 例 为 :甲 方 占 收 入 的 45%;乙 方 占 收 入 的 45%; 双 方 收

3、入 部 分 分 别 按 税 率 3%的 比 例由 各 自 承 担 ;3、 将 每 位 学 员 培 训 费 用 的 10%, 以 及 所 冠 名 篮 球 培 训 的 收入 的 20%, 以 及 所 售 篮 球 相 关 产 品 利 润 的 10%作 为 培 训 的 广 告投 入 、 培 训 器 材 购 置 、 举 行 亲 子 活 动 等 为 扩 大 培 训 规 模 和 影 响 力的 发 展 基 金 。五 、 结 算 方 式 :1、 甲 方 统 一 收 取 学 员 学 费 , 由 甲 方 提 供 收 据 /发 票 。2、 每 期 收 入 由 甲 方 统 一 汇 总 , 经 乙 方 确 认 , 按 第

4、 四 款 约 定分 成 。3、 双 方 所 得 部 分 由 甲 方 向 乙 方 提 供 收 入 票 据 , 或 由 甲 方财 务 部 代 扣 代 缴 。4、 甲 方 每 月 二 十 五 日 向 乙 方 结 算 当 月 的 费 用 。六 、 甲 乙 双 方 责 任 :( 一 ) 甲 方 责 任 :1、 负 责 提 供 培 训 场 地 ( 以 下 简 称 : 该 场 地 ) 。篮 球 地 点 : 联 系 人 : 王 xx2、 培 训 场 地 由 甲 方 负 责 安 排 , 具 体 培 训 时 间 由 双 方 友 好 协商 制 定 。3、 负 责 了 解 学 员 家 长 的 所 有 需 求 , 并

5、及 时 向 乙 方 反 馈 。4、 负 责 配 合 乙 方 开 展 培 训 班 的 宣 传 , 并 有 权 对 培 训 过 程 及质 量 予 以 监 控 。5、 在 本 合 同 期 限 内 , 甲 方 不 得 允 许 再 有 与 乙 方 性 质 相 同 的第 三 方 加 入 。6、 如 有 违 反 本 合 同 出 现 私 自 经 营 者 , 甲 方 应 积 极 出 面 做 出制 止 。7、 为 使 双 方 互 利 、 长 久 的 合 作 , 甲 方 配 合 乙 方 扩 大 招 生 面 ,包 括 接 纳 甲 方 所 管 理 篮 球 以 外 的 社 会 学 员 参 加 培 训 , 以 及 做 好学

6、 员 登 记 备 案 。( 二 ) 乙 方 责 任 :1、 负 责 培 训 班 的 师 资 、 培 训 课 程 安 排 、 教 材 、 所 需 的 设 备 、器 材 以 及 相 关 的 费 用 ( 甲 方 先 垫 付 , 后 由 发 展 基 金 中 扣 除 ) 。2、 负 责 承 担 培 训 班 因 培 训 质 量 等 原 因 所 引 致 的 投 诉 处 理 、法 律 责 任 及 经 济 赔 偿 责 任 。3、 负 责 培 训 班 的 宣 传 资 料 , 负 责 招 收 学 员 , 负 责 组 织 实 施培 训 。4、 积 极 努 力 地 搞 好 教 学 培 训 工 作 , 配 合 公 司 提

7、 高 整 个 楼盘 的 形 象 , 大 力 宣 传 学 员 的 培 训 效 果 , 举 办 各 类 篮 球 比 赛 赛 事和 亲 子 活 动 。( 三 ) 其 他 约 定 :1、 培 训 班 上 课 时 间 内 学 员 的 安 全 工 作 由 乙 方 负 责 。2、 乙 方 不 得 隐 瞒 招 收 学 员 或 私 自 收 取 学 费 , 一 经 发 现 , 乙方 按 瞒 收 学 费 总 额 的 拾 倍 赔 偿 甲 方 的 损 失 , 且 甲 方 可 以 单 方 面 终止 协 议 。3、 因 甲 方 经 营 或 场 地 的 调 整 , 甲 乙 双 方 可 通 过 协 商 共 同制 订 相 应 解

8、 决 办 法 。4、 因 特 殊 原 因 需 提 前 终 止 协 议 , 双 方 协 商 做 好 学 员 的 处 理工 作 。 并 需 提 前 一 个 月 通 知 对 方 。5、 乙 方 需 保 证 教 学 质 量 及 服 务 态 度 , 如 有 投 诉 , 经 甲 方 调查 属 实 而 情 节 严 重 者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合 约 。6、 双 方 的 合 作 协 议 书 为 初 步 合 作 意 愿 , 若 在 培 训 过 程 中 遇到 不 妥 的 问 题 并 在 往 后 的 培 训 合 作 过 程 中 逐 步 完 善 , 加 强 管 理 ,强 化 培 训 的 长 期 性 和 有 效 性

9、 。7、 乙 方 今 后 作 为 公 司 的 发 展 顾 问 , 并 最 终 以 股 东 的 形 式 作为 公 司 的 主 要 创 办 者 , 有 义 务 协 助 公 司 的 发 展 愿 景 、 人 员 的选 用 、 公 司 的 管 理 等 献 计 献 策 。8、 公 司 的 培 训 品 牌 建 立 后 , 任 何 乙 方 不 得 出 售 公 司 的 品 牌名 称 , 若 将 其 出 售 , 将 所 售 品 牌 的 实 际 价 值 按 照 参 与 人 所 占 的 股份 进 行 补 偿 , 参 与 人 具 有 按 照 所 售 品 牌 的 实 际 价 值 优 先 购 买 其 品牌 , 同 样 按

10、照 实 际 收 益 补 偿 其 他 合 伙 人 。9、 双 方 的 合 作 发 展 愿 景 :( 1) 力 争 以 篮 球 培 训 为 突 破 口 , 建 立 专 业 化 的 体 育 培 训 机构 ;( 2) 逐 步 向 其 它 的 体 育 项 目 培 训 发 展 , 打 造 广 州 市 的 第 一家 具 有 品 牌 影 响 的 体 育 培 训 机 构 ;( 3) 建 立 网 络 培 训 平 台 , 建 立 各 体 育 项 目 培 训 教 练 供 给 平台 ;( 4) 建 立 合 伙 人 制 度 , 引 进 、 吸 纳 和 兼 并 其 他 的 规 模 较 小的 体 育 培 训 机 构 , 逐

11、步 将 公 司 向 中 等 规 模 体 育 培 训 机 构 发 展 ;( 5) 依 托 培 训 平 台 , 建 立 冠 名 权 、 饮 料 、 广 告 、 器 材 销 售等 多 渠 道 盈 利 模 式 。七 、 本 协 议 附 件 属 于 本 协 议 的 组 成 部 分 , 与 本 协 议 具 有 同 等法 律 效 力 。 甲 乙 双 方 同 意 本 协 议 。 及 其 附 件 中 的 所 有 责 任 及 义 务 ,并 愿 意 遵 守 协 议 中 的 各 项 条 款 , 协 议 及 其 附 件 自 甲 、 乙 双 方 签 字盖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八 、 因 执 行 本 协 议 发 生 的 争 执 , 首 先 由 双 方 本 着 友 好 协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时 任 何 一 方 可 向 协 议 签 订 地 人 民 法 院 或 仲 裁 机构 提 起 诉 讼 。九 、 本 协 议 壹 式 肆 份 , 甲 方 执 壹 份 , 乙 方 执 叁 份 。 本 协 议 书经 甲 、 乙 双 方 代 表 签 订 盖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甲 方 : 广 州 市 有 限 公 司 乙 方 :委 托 人 :委 托 人 :电 话 : 电 话 :地 址 : 地 址 :营 业 执 照 号 码 :签 约 代 表 :身 份 证 号 码 : 签 字 日 期 : 签 字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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