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师的管理规章制度参考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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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 校 教 师 的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参 考 范 第一条: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及各项法律法规。要求广大教师认真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青海省教师职业道德十禁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爱岗敬业,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为人师表。事业上有责任心,育人上有挚爱心,工作上有自信心。要坚持教育必须为“三农”服务的思想。第二条:教师要养成崇高敬业精神,不断加强思想政治、业务理论学习,每天坚持 1-2 小时自修。并与实践经验相结合,不断学习和研究教育教学理论,且要写好教学反思和教学案例。转变教育观念,及时掌握新信息、教育动态、政策方向。积极推行素质教育,努力实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第三条:教

2、师的学历要达到规定学历,尚未达到的要通过离、进修,函授,自学等渠道在 2-3 年内达到规定学历,即:小学中专以上,中学大专以上(45 岁以上者除外)。第四条:教师的仪表要端庄,行为端正,作风正派,服装整洁、大方,谈吐文明,教师不准留怪发型,不准穿奇装异服。保持周边卫生清洁,处处起表率作用。违反以上行为者,每发现一次处以 100 元以上的罚金。第五条:加强对学生的组织纪律教育,对学生各方面的要求和各科的教学要严格按照教育规律进行,加强正规训练,规范各种行为和教学。加强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坚决制止社会不良风气对校园、对课堂、对学生的侵蚀。第六条:上课期间不准赌博或陪同他人酗酒,更不准酒后进教室或学

3、生宿舍。发现上述情况一次罚金 100 元以上,酒后闹事、打架斗殴、制造矛盾引起是非者、无故顶撞和谩骂领导者,每出现一次罚金 200 元以上。并通报批评,在学校大会上做书面检查等处理。若再次出现上述行为者加倍罚款。第七条:上课期间不准离堂、迟到、早退,不准随意外出,不准随意脱岗、拖堂,要准时进入课堂。若有违反,每发现一次处以 50 元以上的罚金。第八条:每学期制定出相应的计划。要有学期、年度和阶段性的总结和经验交流材料。要认真按照“三表”(即课程表、时间表、课外活动表)进行工作(“课外活动”不仅指单一的课外活动,还指一系列实践等活动)。未按“三表”工作的,每发现一次处以50 元以上的罚金。第九条

4、:要做好校园内的绿化、美化、文化建设工作。要及时办好黑板报,学习专栏等宣传栏目,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第二课堂教学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使课内外有机地结合起来,要做最大的努力使各种教学仪器、图书资料、电教设备等教学资源充分得到开发和利用,若发现有可利用的教学资源而未加利用的,每发现一次罚 50 元。要加强学生的身心健康教育。上午第二节课不准拖堂按学校的要求组织学生认真准确地做好“两操”。要经常性地开展丰富多彩的体育活动,增强学校的吸引力。第十条:加强公共卫生和安全防范教育,要求各校、各班每周进行一次相关知识讲座、竞赛、检查、评比等活动,若因失职而发生问题,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 500-10

5、00 元的经济处罚,并追究其责任、赔偿经济损失。每周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大扫除,要求全体教师必须参加。若不参加者,每发现一次处以 50 元以上的罚金。若无组织者,对班主任处以 100 元以上的罚金。第十一条:要求每位教师要高度重视“两基”工作,做好对在校学生的巩固工作,对流失的学生要及时与家长、学校、乡政府取得联系,积极深入地进行动员,使其重返校园。对巩固成效好的班主任或学校给予一定的奖励。因工作不当或失职而造成重大影响或学生辍学、转学较多的,对班主任及学校进行严肃处理。第十二条:不准随意代周、代班、代课、私自调课若遇特殊情况确实需要代周、代班、代课的,经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有效。一切责任由被代者承担

6、。若私自有上述行为者,双方均处以 50 元以上的罚金,并追究责任。第十三条:要严格执行收费有关规定标准收取,不准向学生乱收费,更不准向学生及家长进行变相收费。若出现乱收费或变相收费的要退还相应的款项,并处以 500 元以上的罚款和行政处分。第十四条:加大力度做好班主任工作。班主任工作成效好的进行 50 元以上的奖励,造成一定影响的处以 50 元以上的处罚(具体问题由校委会研究处理)。第十五条:做好办公室值日及财产手续的交接工作。整齐有序地摆放作业本、教学用具、各类文件、报刊、仪器、桌凳等。经常保持室内卫生清洁。第十六条:每个教师要乐意接受党支部、团委、少先大队、工会、总务处、教务处安排的工作,

7、按期高质量地完成任务。借故推托和不服从安排的视其情节处以 200 元以上的罚金。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若有故意阻碍和无故不参加者,当年不评优、不评先,并处 100 元以上的罚金。第十七条:按时参加学校和其他部门在学校召开的各类大小会议,若不参加者处以 100 元以上的罚金。开会时,做好记录,自觉遵守会场秩序,不开“小会”、不吸烟,进入会场后关闭手机,若在会议中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每发现一次罚金 5 元。第十八条:每天放学或半月假及节日放假时,各班主任,各室负责人对自己的教室、宿舍、办公室等务必关闭电源,关好窗户,锁好门锁。否则,一经发现,一次罚金 50 元以上,造成损失的按原价赔偿。第十九条

8、:值周教师严密组织升降国旗仪式。值周教师要公平、公正、如实地对各班级的纪律、卫生和“两操一活动”及“两自习”情况做好详实记录,抓好住校生管理工作。班主任、值周教师努力组织学生充分发挥监督岗的作用,认真填写值周日志及相关监督表,并按要求及时上报。若发现记录不实者,罚金50 元以上。第二十条:严格实行学生插班的规定,教师无权私自接受和调换同年级的学生;不歧视、不驱赶学生,若发现有上述行为者,处以 100 元以上的罚金。第二十一条:教师考勤1、教职工在工作期间一般不允许请假。每月事假超过 2 天或病假超过 4 天,扣发日平均工资总额的 50%,事假超过 3 天、病假超过 10 天,扣发日平均工资(以

9、上天数不含本数)。教师考勤每月兑现一次,年终满勤者奖励 100.00 元,每学期事假累计不得超过 7 天,每超 1 天,扣发日平均工资总额的 50%。2、教师在工作期间不准请婚假外出旅行,特殊情况准假不得超过 5 天。直系亲属丧假不超过 7 天。本人因病需请假住院,必须持县以上医院证明经校长签字由主管局长请假。长期患病难以坚持工作的,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学校提出具体意见,由教育局批准病休:1 个月以上 2 个月以内发 80%的工资;3 个月(包括 3 个月)以上发 70%工资。工资等事项按人事部门的规定执行。3、女教工产假、节育假按青海省计划生育条例执行。在寒暑假中生育者,开学后不得从头享受产假

10、,只能补够所规定的天数。4、各村小负责人没有请假权,教师 2 天以内的事假由副校长批准,3 天以上的由校长批准,村小教师请假,必须要有负责人的签字,否则不予批准。3 天以上请假,经学区校长签字由主管局长批准请假;学区校长 1 天以内的请假可以由学区校委会研究批准;1 天以上须经教育局主管局长批准。5、下列情况按旷工论处:1)、工作时间无正当理由和请假手续而不到校;2)、本人不到校,委托他人口头请假、捎带请假条或事后补假(特殊情况除外);3)、编造假情况造成请假事实;4)、办理调动手续时无故超过报到期限;6、因本人卧床不起或直系亲属病危急需护理、交通事故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到校上班者,可在查清情况

11、后,按病事假处理,并补办请假手续。7、凡旷工一天,扣发两天日平均工资总额,依次类推。旷工5 天以上,除经济处罚外,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8、未经批准擅自放假或推迟开学时间一天,扣发月工资总额的 30%,以此类推,并追究学校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9、上课时间一律不允许睡觉,凡是睡觉、不上早操、不上课间操、不上早晚自习的教师或不跟班的班主任,每发现一次处以50 元以上的罚金。第二十二、在工作当中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一次扣除 200 元以上的工资。并处以一定的行政处分。一般性工作失误处以 50 元以上的罚金。工作失误的认定:重大工作失误、财产、声誉、安全、受重大损失的。、上级检查中工作不力,受批评处罚

12、的。、违法乱纪被有关部门查处的。、在其他活动中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在批改作业时超日期批改的。一般性工作失误、升降国旗、值周每缺一次计一次。、学生代教师批改作业的,每发现一次计一次。、跟班教师不配合班主任工作的,每发现一次计一次。、上班期间会客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每出现一次计一次。第二十三条、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完成所规定的工作任务,视其情节处以 100 元以上的罚金。 第二十四条、在教室内吸烟、在课堂内接打电话、在上正课时间安排学生整堂课做作业、让学生到办公室改作业或到其他场所站队批改作业者,每发现一次处以100 元以上的罚金。 第二十五条、对上级的政策、要求、法律法规等宣传不到位者,每出现一次处以 100 元以上的罚金。第二十六条、在学校财产管理中,有舞弊行为或管理不善而损坏严重的,视其情节给予 100 元以上的罚金,并责令赔偿。第二十七条、对出工不出力的,每发现一次处以 100 元以上的罚金。第二十八条、不损坏集体名誉,学区内部事务要不外传、不扩大、不变相宣传,若有违反上述行为者,每发现一次处以 100元以上的罚金。第二十九条、教师之间要加强团结,互信互助,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不拉帮派、不搞分裂、不闹矛盾。若出现因不团结、闹矛盾而造成工作失误,产生不良影响的,各处以 200 元以上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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