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家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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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政策文件摘要(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1 号)1、 制定全国公益性批发市场发展规划,统筹公益性市场建设,加快形成不同层次、布局合理、便民惠民的公益性市场体系。2、 探索采取设立农产品流通产业发展基金等模式,培育一批全国和区域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支持全国农产品跨区域流通骨干网络建设,完善产销衔接体系。3、 落实和完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政策。(二) 商务部等 13 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商务部等)1、 出台农产品市场管理条例 ,明确农产品批发市场基础性公共设施地位,规范农产品市场投资主体

2、资格和市场交易行为,为农产品市场运营管理和公益化发展提供法律保障。2、 在全国重要流通节点和优势农产品区域,推动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或物流中心升级改造,提升市场功能,加快打造一批具有国内外影响力的农产品集散中心,价格形成中心、物流加工配送中心和国际农产品展销中心.3、 创新财政投入方式。有条件的地方要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探索采取政府回购、政府股权投资、建立基金等方式,支持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建设,引导带动银行、保险等社会资本加大对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建设的投入力度。4、 落实完善税收政策。落实完善有利于农产品市场和批发商发展的税收政策。对于专门经营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享受税收

3、支持政策。对于使用电子结算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及批发商,符合税法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5、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强宏观信贷政策指导,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开展农产品仓储设施抵押、订单、仓单质押贷款等多种信贷产品和“农产品流通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 专业大户”等供应链融资模式,拓宽农产品市场抵押担保范围。支持大型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银团融资等方式促进农产品市场建设和农产品流通企业发展。积极支持融资担保公司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及商户提供担保增值服务,培育优质农产品流通主体。6、 加大用地保障力度。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安排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规模、布局,优先保障符合农

4、产品市场发展规划的市场用地供应。支持利用工业企业的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兴办农产品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多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兴办农产品市场。(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 国办函【2013】69 号1、 依托交通枢纽、生产基地、中心城市和大型商品集散地,构建全国骨干流通网络,建设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商贸中心、专业市场以及全国性和区域性配送中心。2、 支持建设和改造一批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菜市场、社区菜店、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以及重要商品储备

5、设施、大型物流配送中心、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等,发挥公益性流通设施在满足消费需求、保障市场稳定、提高应急能力中的重要作用。3、 积极发挥中央政府相关投资的促进作用,完善促进消费的财政政策,扩大流通促进资金规模,重点支持公益性流通设施、农产品和农村流通体系、流通信息化建设,以及家政和餐饮等生活服务业、中小流通企业发展、绿色流通、扩大消费等。4、 在一定期限内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四) 商务部关于加强集散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通知 商建函【2013】191 号1、 力争经过 3-5 年的发展,在全国打造一批具有国内外影响力的国家级农产品集散中心、价格形成中心、物流加工

6、配送中心和国际农产品展销中心。培育一批市场规模大、辐射能力强、具备区域性集散功能的农产品批发市场。2、 建立公益性保障制度。可通过投资入股、产权回购回租、公建配套、减免和补贴费用等多种措施,建立完善农产品流通公益性保障制度,建设一批具有公益性质的流通基础设施,培育一批公益性骨干队伍,构建市场发挥公益性作用的长效机制,加强指导监督,确保市场落实公益性社会责任。(五) 商务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商建发【2013】51 号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重点加强集散地批发市场建设,支持市场实行电子结算,编制发布信息指数,不断完善市场功能,

7、加快培育一批具有国内外影响力的农产品价格形成和交易中心,提升市场交易信息服务能力。(六)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3】5 号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电、用气、用热与工业同价。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水,在已按要求简化用水价格分类的地区,执行非居民用水价格;在尚未简化分类的地区,按照工商业用水价格中的较低标准执行。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用电与工业用电同价。鼓励类商业用水、用电与工业同价。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城市人民政府在制定调整土地规划、城市规

8、划时,要优先保障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社区菜市场和便民生活服务网点用地。(七) 2013 年中央一号文件统筹规划农产品市场流通网络布局,重点支持重要农产品集散地、优势农产品产地市场建设,加强农产品期货市场建设,适时增加新的农产品期货品种,培育具有国内外影响力的农产品价格形成和交易中心。加快推进以城市标准化菜市场、生鲜超市、城乡集贸市场为主体的农产品零售市场建设。(八) 国务院要求降低公路收费 农贸市场房产税三年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用电、用气、用热与工业同价,用水执行工商业用水价格的较低标准或非居民用水价格。 ”“2013 年起三年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

9、税。 ”(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68 号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十) 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 国发【2012】39 号1、 支持建设和改造一批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菜市场、社区菜店、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以及重要商品储备设施、大型物流配送中心、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等,发挥公益性流通设施在满足消费需求、保障市场稳定、提高应急能力中的重要作用。2、 在一定期限内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10、。(十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 国办发【2011】59 号1、 各级人民政府要增加财政收入,通过投资入股、产权回购回租、公建配套等方式,改造和新建一批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菜市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2、 发挥财政资金引导示范作用,带动和规范民间资本进入农产品流通领域。完善农产品流通税收政策,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3、 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要符合土地流通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优先保障土地供应。(十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 国办发【2011】38 号“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作为经营性商业用地,应严格按照规划合理布局,土地招拍挂出让前,所在区域有工业用地交易地价的,可以参照市场地价水平、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和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等确定出让底价。 ”(十三) 2008 年中央一号文件继续实施“万村千乡” 、 “双百市场”和“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等工程,落实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按工业用地对待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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