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能源汽车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的政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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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的政策分析演讲人( )全国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2016年 6月 27日P 2 全国乘联会问题的提出2016年 5月 23日,第一电动网刊载征求意见的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修订版 征求意见稿 ) 。 5月 24日,由工信部牵头在北京万寿宾馆讨论修订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长期以来,我国对汽车行业的准入实行严格管控。自 1985年起,由国家主管部门定期公布国家计划内汽车生产企业目录和产品目录,到 2001年改为实施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管理并延续至今。 2007年 10月 17日,国家发改革委公告发布 新能源汽车生产

2、准入管理规则 ,自 2007年 11月 1日起施行。工业和信息化部成立后,按照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 有关规定和产品分类管理的原则,于 2009年 6月 17日发布了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自 2009年 7月 1日起施行,现已施行七年之久。此次对 规则 进行修订,应该是工业化信息化部对现行 规则 的第一次修订。因此,有必要对修订的必要性,以及修订征求意见稿与现行 规则 的主要变化进行分析。P 3 全国乘联会修订 管理规则 的必要性适应国家汽车产业相关政策调整的需要2009年版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发布施行已有七年时间。近年来,随着汽车产业包括新能源汽车的发展,

3、汽车产业相关政策不断调整和完善。例如, 2012年 7月,工信部印发的 关于建立汽车行业退出机制的通知 提出,从 2016年起,在 公告 管理中取消改装类其他乘用车、皮卡生产企业类别。现有改装类其他乘用车、皮卡生产企业应尽快达到同类新建整车生产企业的准入条件,升级为整车企业。未按时升级的上述两类企业,应分别转产客车、专用汽车等产品。再如, 2015年 6月,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发布的 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 提出,新建企业生产的纯电动乘用车产品符合乘用车、电动汽车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所采用动力蓄电池单体和系统应当是符合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因此,为适应新政策

4、、新要求,现行 规则 也需要进行相应调整。P 4 全国乘联会修订 管理规则 的必要性落实国务院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重要措施的需要2016年 2月 2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的五项措施,以结构优化推动绿色发展。其中与现行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相关的有两项措施。一是提升新能源汽车整车品质。提出 “ 完善准入标准,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发展新能源汽车 +物联网,强化生产企业对新能源汽车的安全监控、动态检查,建立惩罚性赔偿和市场退出等机制 ” 。二是完善财政补贴等扶持政策。提出 “ 督促落实不得对新能源汽车限行限购的要求,破除地方保护

5、,打击 “ 骗补 ” 行为。建立合理投资回报机制,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整车租赁、电池回收利用等服务领域 ” 。上述两项措施均涉及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应持续满足 准入条件 和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特别是前者直接提出 “ 完善准入标准 ” 等要求。因此,有必要对现行 规则 进行修订。P 5 全国乘联会修订 管理规则 的必要性进一步提高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技术性能的需要近年来,随着我国新能源汽车产销进入井喷期,包括骗补、汽车安全等问题也开始暴露。对现行 规则 进行修订是推动行业稳健发展的重要路径。这是因为:一是现行 规则 并没有涉及动力电池企业准入标准。 目前,我国共有

6、150余家电池企业,仅 25家已进入前三批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目录。 同时,对电池企业及产品进行严格管控,即可提升 新能源车安全性,又 可防范 “ 一块电池匹配多个车型 ” 的骗补行为发生。二是规范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是 提高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技术性能 的重要措施。目前我国新能源汽车核心技术方面仍缺少重大突破,产销激增背后存在忧患,亟待严格规范。三是控制盲目扩大新能源汽车生产规模,避免 形成低端产品 产能过剩。目前全国各地有意建设或在建的新能源汽车项目多达 30个,这些项目大多以 “ 新能源汽车产业园 ” 形式存在,且呈现遍地开花之势,需要严格管控。P 6 全国乘联会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与

7、现行 规则 的主要变化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条件中新增对动力电池企业的要求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第六条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条件(五)规定,装用的动力蓄电池 ( 包括超级电容器 ) 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满足 汽车动力蓄电池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延伸检查要求 。此次 规则 的修订,关注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新能源车的安全性能。动力蓄电池作为关系车辆安全的重要零部件,在此次修订中给予格外重视。附件 1-2 汽车动力蓄电池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延伸检查要求 包括企业基本要求、生产条件要求、技术能力要求、产品要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售后服务能力要求共六个方面十七项具体规定,其中有十四项为否决项必须全部符合要求,延伸检查结论方为通

8、过。其他三项一般项中只允许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同时,修订版征求意见稿还要求,电池企业应当建立从原材料、部件到成品出厂完整的检验和可追溯体系,实施信息化数字管理,建立生产管理数据库,以保证与整车的信息相对应,方便责任追溯。P 7 全国乘联会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与现行 规则 的主要变化改装生产运输类新能源汽车应获得整车生产企业授权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改装类汽车生产企业生产运输类新能源汽车 ( 包括客车和载货类汽车 ) ,应获得汽车整车生产企业 ( 底盘生产企业 ) 授权,方可从事相应新能源汽车生产。为此还专门制定了 新能源汽车产品授权生产管理办法 ( 暂行 ) (见附件 2),其目的是为了规范企

9、业间合作开展的新能源汽车生产经营行为,提高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和安全性,加强产品生产一致性管理和售后服务能力。 “ 授权生产 ” 属新增要求,现行 规则 中没有。 新能源汽车产品授权生产管理办法 明确了授权企业和被授权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授权生产产品应当符合的条件。同时规定,授权生产的产品仅限于新能源客车和载货类汽车,被授权企业不得将授权生产事项转授权其他企业。另外,要求授权企业应将被授权企业纳入供应商管理体系,并将授权生产产品纳入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总之,授权企业对被授权企业负有责任。P 8 全国乘联会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与现行 规则 的主要变化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设计开发能力要求更加严格和具体

10、征求意见稿附件 1-1“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 ” 规定,企业理解和掌握所生产的新能源汽车的开发和制造方面的技术,至少包括: 1、整车控制系统技术,包括整车控制策略和源程序、系统 /部件 /元器件硬件和软件的基本原理、结构、功能和性能要求、控制器软硬件设计、通讯和数据交换、失效模式、安全及环保风险、测试评价方法、标定、故障诊断和解决措施等; 2、整车控制系统、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等系统及电器附件的边界划分与接口定义; 3、整车控制系统与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及动力耦合装置、电器附件的集成和匹配; 4、申报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生产准入的,还应理解和掌握的技术;

11、5、整车刚度和强度与动力学分析、安全性仿真分析、整车 NVH仿真分析、电子电控系统分析、整车通讯系统分析等方面的设计计算和仿真分析等。 6、产品试制、试装、调试、标定、实验验证、评价。P 9 全国乘联会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与现行 规则 的主要变化提高对企业生产能力和条件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的要求征求意见稿第六条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条件规定,企业应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保障能力,同时还应满足相应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的要求。 “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 ” 规定,企业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生产能力所必需的生产设备以及专

12、用的工装、模具。新能源汽车可与其他汽车产品共线生产;应具备专用充电设备,数量应能保证产品充电需要;应建立充分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人员防护措施、应急处理措施。对于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的规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实施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需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等设备和辅助工具,应建立从关键零部件总成供方至整车出厂的完整的产品可追溯体系。总之,相对于现行 规则 ,征求意见稿 “ 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 ” 规定的更为详尽。P 10 全国乘联会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与现行 规则 的主要变化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更加完善征求意见稿第八条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条件规定,新能源

13、汽车除应当符合有关常规汽车产品的检验标准外,还应当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专项检验标准要求。现行 规则 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目录收录到 2009 年 4 月 1 日。近年来,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不断完善,因此修订版征求意见稿附件 3 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收录到 2016年 2月 16日。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检验项目包括:储能装置(单体、模块)和储能装置(电池包)、电机及控制器、电动汽车安全、电磁场辐射、电动汽车操纵件、电动汽车仪表、能耗、电动汽车除霜除雾、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燃料电池发动机、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加氢口和车载氢系统技术要求、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通讯协议

14、、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排放、碰撞后安全要求、车载充电机、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定型试验共十九个检验项目。P 11 全国乘联会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与现行 规则 的主要变化其他方面的变化( 1)征求意见稿与现行 规则 相比,其他方面的变化还有以下几点:一是关于新能源汽车的定义。第三条第二款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 ( 不包括铅酸蓄电池 ) 驱动的汽车,主要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 ( 含增程式 ) 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二是征求意见稿取消了现行 规则 第二章新能源汽车分类及管理方式。三是强化了企业对产品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承诺方面的要求。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

15、,新能源汽车企业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售后服务承诺。售后服务承诺至少包括产品质量保证承诺、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对售后服务人员和产品使用人员的培训、售后服务项目及内容、备件提供及质量保证期限、售后服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反馈、整车和零部件 ( 如电池 ) 回收,以及索赔处理、在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时的应对措施等内容。 P 12 全国乘联会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与现行 规则 的主要变化其他方面的变化( 2)第十二条规定,新能源汽车企业应为每一辆汽车建立相应的档案,跟踪汽车使用、维护、维修情况,并应对国内销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车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直至汽车停止使用或报废。应对产品的技术状况、故障及存在的问题等运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编写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长期存档备查。第十五条规定,新能源汽车企业如发现产品存在影响安全、环保、节能等严重问题,应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限期整改。 四是建立企业退出机制。第十六条规定,已通过准入的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应在本规则发布之日起两年内申请并进行准入审查,逾期未通过审查的企业,工信部将暂停其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第十七条规定,已通过准入的改装类新能源汽车企业,自本规则发布之日起设置两年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如未获得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授权,不得从事新能源汽车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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