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设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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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南农业大学公共设施管理办法 华南农办 200457 号 为了加强对学校公共设施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公共设施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公共设施使用效益,根据华南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公共设施指的是全校范围内的除房屋以外的公共构(建)筑设施, 主要包括校门、道路、围墙、栏杆、水塔(水池)、指示招牌、停车场所、运动场地和设施、园林绿化、公共照明、供电、给排水管道、通讯网络线路、卫生、消防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 第二条 学校公共设施的管理坚持学校所有、统一管理的原则。 后勤管理处是学校公共设施管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共设施的管理政策和

2、法规;拟定学校公共设施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学校公共设施的 建设 、使用、调配、维护更新、 拆除 的管理;负责对全校公共设施使用情况、资料的收集、统计等管理工作。 教学科研基地管理处负责本基地范围内的公共设施的管理 工作 。 设备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公共设施资产产权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负责学校公共设施的产权监督、固定资产登记、公共设施的产权登记等管理工作。 学校各单位受后勤管理处委托对所分管和使用的公共设施进行管理 , 并 定期将公共设施使用和增减变动等情况报送后勤管理处。 第三条 学校公共设施的日常管理: 属公共部分(含公有房屋内公共部分)的,由后勤管理处直接负责或委托有关职能部门

3、负责 ;属单位使用管理的,由后勤管理处委托使用管理单位负责。各单位应定期将公共设施使用、管理情况报送后勤管理处。 第四条 公共设施的建设、验收和保修。 1 、公共设施的建设必须服从学校总体规划,并报学校审核批准;需要向政府规划建设部门办理立项报批手续的,应在取得建设批文后方可动工建设。 2 、公共设施工程竣工后,基建处或其他公共设施建设单位应会同有关部门及使用单位等进行验收。 3 、新建成的公共设施按照国家建设部门的有关保修的规定以及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保修条款,由建设单位负责完成保修期内的工程保修工作,保修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后勤管理处领取和填报公共设施保修移交登记表,并在保修期满之日办理公共设施

4、保修移交手续,保修期后公共设施统一维修和养护由后勤管理处负责。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增容)公共设施的移交、归档、固定资产报增登记和产权登记。 1 、基建处或其他公共设施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向后勤管理处领取和填报公共设施使用移交登记表,办理使用移交手续。同时将公共设施项目建设、报批、招投标、施工、验收和预结算的文件、合同等资料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送交学校综合档案室。 2 、基建处或其他公共设施建设单位在办理好使用移交手续后,凭公共设施使用移交登记表和档案移交清单到设备资产管理处办理公共设施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凭设备资产管理处出具的公共设施资产报增单到审计处、财务处办理工程决算和报账

5、。 3 、凡新建、改建、扩建(增容)的公共设施需要进行产权登记的,由设备资产管理处向国家有关部门办理。 第六条 学校公共设施的维修(装修)和养护。 1 、属公共部分的,由后勤管理处直接负责;属单位使用、管理的,有关单位向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由后勤管理处做出维护鉴定、施工方案和经费预算后组织施工。2 、属单位(个人)自筹资金并组织施工的,经后勤管理处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 公共设施的拆除和固定资产报减登记。 1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拆除学校公共设施,学校因发展和规划需要或公共设施残旧、毁坏无法继续使用等原因必须拆除的,负责拆除的主办单位需向 后勤管理处 提出申请,经 后勤管理处 审核并报学

6、校批准后方可拆除。 2 、负责公共设施拆除的主办单位应在拆除后一个月内到设备资产 管理 处办理固定资产报减登记。凭设备资产管理处出具的公共设施资产报减单到审计处、财务处办理拆迁工程决算和报账 。 第八条 校园绿化的管理和绿化植物的再评估。 1 、校园绿化的管理按华南农业大学绿化管理规定执行。 2 、绿化植物的处理由后勤管理处根据校园规划建设的要求,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合法手续后实施。 3 、学校在对古树名木普查评估的基础上,每隔 5 年由后勤管理处组织有关单位对学校该类植物进行再评估,将资产增减情况报设备资产管理处登记。 第九条 经学校同意,利用学校公共设施进行经营、生产、有偿服务的单位或个

7、人实行有偿使用管理,收费标准由后勤管理处按学校有关规定负责管理。 第十条 学校公共设施资产管理的奖惩办法。学校对公共设施资产管理工作将按年度进行总结,对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各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并造成学校公共设施资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惩处。 学校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按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 、未按本办法规定,兴建、改造、增容、拆除公共设施的; 2 、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不按程序办理公共设施移交、资料归档、固定资产登记的; 3 、因使用管理不善,造成公共设施损坏、毁坏、丢失甚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事故的。 第十一条 附则 1 、学校以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2 、本办法由设备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3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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