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垄断协议豁免一般性条件和程序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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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垄断协议豁免一般性条件和程序的指南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工作计划,我们研究起草了关于垄断协议豁免一般性条件和程序的指南 (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2 日至 2016 年 6 月 1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价监局子站(http:/ “反垄断”栏目,点击“关于垄断协议豁免一般性条件和程序的指南(征求意见稿) ”,对指南提出意见建议,并将意见发送到国家发展改革委(价监局)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38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价监局,

2、邮编:100824。电子邮箱:附件: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垄断协议豁免一般性条件和程序的指南(征求意见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2016 年 5 月 12 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垄断协议豁免一般性条件和程序的指南2(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体规定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明确垄断协议豁免的一般性条件和程序,便于经营者理解和使用垄断协议豁免制度,指导反垄断执法机构适用该制度,提高反垄断执法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下称反垄断法 ) ,制定本指南。第二条 相关概念本指南所称豁免,是指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从而不适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本指南所称

3、豁免申请,是指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达成或者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进行调查后,在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经营者或者行业协会依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请豁免。本指南所称豁免咨询,是指经营者或行业协会就拟达成的协议是否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豁免情形,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提出咨询。提出豁免申请或豁免咨询的经营者、行业协会称申请人。第三条 自行判断经营者和行业协会应自行判断所达成或者拟达成的协议是否符3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豁免情形,并自主决定是否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提出豁免申请或者豁免咨询。反垄断执法机构一般不就此问题与经营者或者行业协会进行沟通。经营者或者行业协会达成协议的,视为已经对该协

4、议是否符合反垄断法规定进行了判断。协议达成后,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前,反垄断执法机构不接受豁免申请。第四条 主管机构国务院和省级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豁免申请进行审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接受豁免咨询。第二章 豁免申请第五条 申请时间经营者或行业协会有权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后、作出决定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豁免申请。反垄断执法机构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前,将以适当形式告知相关经营者、行业协会有依据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的权利。相关经营者、行业协会可以选择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前提出豁免申请,或者是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5、规定的陈述、申辩期内提出豁免申请。第六条 申请材料申请人应提交书面豁免申请。豁免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4(一) 所有申请人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和注册登记证明。委托代理人申报的,提交经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二)申请豁免的协议及相关文件;(三)申请豁免的理由和证据(四)受协议影响的经营者及其联系方式;(五)是否已向其他国家或地区相关机构提出豁免申请,如提出过上述豁免申请,提交相关机构的批复情况;(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应该按本指南第八、九、十条的指引,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提交协议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书面证明材料。申请人全面、准确、详实地提供证明材料,将有

6、助于所申请协议得到豁免。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收到材料 7 日内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该告知申请人补全。第七条 协议是否属于豁免情形的主要考虑因素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协议是否属于豁免情形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协议实现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豁免情形的具体形式和效果;(二)协议与实现该情形之间的因果关系;(三)协议对实现该情形的重要性;(四)其他可以证明协议属于相关豁免情形的因素。为证明协议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5定的豁免情形,申请人还需提交相关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并证明协议属于其所规定的情形。第八条 协议是否严重限制相

7、关市场竞争的主要考虑因素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协议是否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协议所涉及的相关市场界定;(二)协议各方及主要竞争者的市场份额及相关市场竞争状况;(三)协议各方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四)协议各方的财力和技术条件;(五)其他经营者对协议各方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六)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七)市场上可能存在的潜在竞争者;(八)其他可以证明协议是否会严重排除和限制竞争的因素。第九条 能否使消费者分享协议产生利益的考虑因素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能否使消费者分享协议产生利益时主要考虑协议能否带来:(一)商品或服务创新;(二)种类、产量增加

8、;(三)质量、安全性提升;(四)价格下降;(五)消费便利性提高;6(六)其他能够使消费者分享协议产生利益的情形如果相关利益在一定时期后才能传递给消费者,需要对相关利益进行折现后再予以考虑。第十条 豁免申请的审理审查反垄断执法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审理审查受理的豁免申请。豁免决定应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省级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收到豁免申请后,应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和初步审查意见,并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书面反馈有关意见后,依法决定是否给予豁免。省级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决定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反馈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说明。

9、第十一条 征求意见反垄断执法机构拟给予豁免的,一般要征求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代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社会团体、专家的意见。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社会公示拟予豁免意见。公示期一般为 20 个工作日。公示期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提交书面意见,并可附相关资料。公示前申请人可对商业秘密信息作保密处理。第十二条 豁免决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豁免申请后,作出予以豁免或者不予豁免7的决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予以豁免的,将制作有关文书,并书面送达申请人。文书应对协议的基本情况、予以豁免的依据和理由等进行说明。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不予豁免的,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10、作出行政处罚。第十三条 豁免决定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反垄断执法机构将在豁免决定作出 20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公布前申请人可对商业秘密信息作保密处理。第十四条 主动报告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豁免决定后,如果经营者市场份额、市场竞争状况等据以豁免的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参与协议的经营者或者行业协会应当及时对协议内容进行调整或终止协议,并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有关情况。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行业特点和案件情况,在具体豁免决定中明确发生重大变化的相关标准,以便参与协议的经营者或者行业协会及时主动报告。第十五条 豁免撤销属于下列情形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将撤销豁免决定,协议自豁免决定撤销之日起不再适用反垄断法第

11、十五条的规定:(一)据以豁免的因素变化导致协议不再符合豁免条件的;(二)由于投诉举报等原因,反垄断执法机构再次进行反垄断8调查,并确认相关协议违反反垄断法的;(三)对由于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修改,使协议不再符合豁免条件的,协议自有关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四)应当撤销豁免的其他情形。反垄断执法机构由于前款规定的原因拟撤销豁免决定的,应在不少于 7 个工作日前,与相关经营者或者行业协会进行沟通,告知拟撤销豁免的意见及其理由。相关经营者或者行业协会可书面向反垄断执法机构表达意见。第十六条 豁免无效申请人故意隐瞒重要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将:(一

12、)撤销豁免决定,被撤销的豁免决定自始无效;(二)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作出行政处罚;(三)依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第三章 豁免咨询第十七条 豁免咨询受理范围反垄断执法机构一般不接受豁免咨询。对于经营者或行业协会拟达成并且符合下列特定情形的协议,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执法资源允许的前提下,可以接受咨询:(一)可能对包括中国市场在内的多个国家或者地区市场竞争9产生影响,且相关经营者或者行业协会拟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起豁免申请的。(二)全国性行业协会代表行业整体,就具有一定广泛性或者重要性的协议咨询意见的。第十八条 受理条件除符合本指南第十七条规定的受理范围要求外,经营者

13、或行业协会提出咨询的拟达成协议还要满足下列条件:(一)具有足够的确定性;(二)不是未决案件中的问题;(三)现行反垄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指南和已经作出行政决定的案件,以及有关司法解释、法院判例等,均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或者指引;(四)咨询问题为协议是否符合某项豁免条件的具体问题。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在 7 日内作出是否受理豁免咨询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不受理有关咨询申请的,不代表对该协议的任何执法倾向。第十九条 受理机构申请人只能向一家对豁免咨询事项具有执法权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提出申请。如受理咨询事项涉及其他执法机构职权范围的,受理机构可征求其他执法机构的建议;如受理咨

14、询事项属于其他执法机构职权范围的,受理机构可将申请移交至有执法权的机构或告知申请人向有执法权的执法机构提出申请。10第二十条 申请材料申请人应提交咨询申请书,对有关协议符合受理范围和条件进行说明,并参照本指南第二章豁免申请相关要求提交材料。第二十一条 材料获取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一般不主动就咨询申请开展相关调查,而是主要依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提出有关咨询意见。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通过公开渠道、之前的案例或者其他途径,获取提出咨询意见所需的资料。第二十二条 咨询意见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对豁免咨询一般情况下会在 60 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无需出具书面意见

15、的,可以口头告知申请人意见。意见一般将告知申请人执法机构关注的竞争问题,以及如何解决竞争关注的建议,对于较为明显符合豁免条件或者不符合豁免条件的,可以告知可能给予豁免或者可能不给予豁免,并说明相关理由。经营者未按本指南的指引提供材料的,可告知难以判断。第二十三条 意见效力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咨询意见,只是根据申请人提交材料作出的预先判断,仅表达执法机构依据已有材料对该申请豁免协议的竞争关注和执法倾向。执法机构作出可能会给予豁免的意见,不妨碍执法机构在协议实施后对其进行反垄断调查。如果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确有必要进11行反垄断调查的,执法机构应当就咨询申请及出具意见中提及的问题,主动与经营者

16、进行沟通。执法机构作出可能不予豁免的咨询意见,申请人仍然可以实施。第二十四条 执法机构间沟通为了确保反垄断执法机构执法的统一性,受理机构在作出咨询意见前,可以与其他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会商。执法机构作出可能给予豁免的咨询意见后,如果其他执法机构在该协议实施后对与该协议相关的行为进行反垄断调查,应当在启动调查前,与出具咨询意见的执法机构进行充分沟通协调,保持统一的执法尺度,并主动向当事人作出说明。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其他情形的豁免经营者适用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享受豁免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有关情形,实施相关协议;不得超出规定范围实施协议。执法机构对有关行为予以密切关注,对经营者超出规定范围实施协议的,将予以立案调查。第二十六条 类型或行业豁免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可以根据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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