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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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乡镇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篇一:乡镇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乡镇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为了有效地防范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法严肃查处和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特制定本制度:凡乡(镇) 属单位、生产及经营组织的责任人和业主(以下简称单位及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因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对其单位及人员,按下列规定处罚、处分及追究责任:(1)凡发生一次死亡 1-2 人,或一次重伤 9 人以下的一般伤亡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2、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记过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人的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2)凡发生一次死亡 3-9 人,或一次重伤 10 人以上的重大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 5000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2责任人员处以 3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记过或记大过、降级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凡发生一次死亡 10 人以上( 国家规定的特别重大事故标准以下)的特大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 8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记大过

3、或降级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给予降级或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单位和人员在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隐瞒、拖延或谎报事故,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并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对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执行;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篇二:青湖镇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青湖镇安全

4、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3为进一步建立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 181号令)及有关规定,经镇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的规定简述如下:一、各行政村、各企事业单位都应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辖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并认真贯彻落实。二、各行政村、各单位的行政领导或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正职领导,对本辖区本单位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三、各

5、行政村、各单位应认真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与安全生产状况相适应的安全监督管理人员。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领导定期巡视制度等相关安全管理制度。44、制定年度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5、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并迅速报告,按规定组织或协助调查处理,做好善后工作。四、镇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6、:1、镇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全镇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并具体负责镇安委会的日常工作。2、派出所负责防火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民用爆炸品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3、农经中心负责全镇各类工业企业、农业生产和多种经营系统的安全。4、工商所负责全镇企业注册登记安全生产前置条件审批、相关证照和各类市场的安全。5、文化站负责全镇学校、医院的安全。五、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虽未发生事故,但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村、单位负责人由镇政府或安委会给予通报批评。1、未制定年度安全管理工作计划或者检查计划,或者虽制定但未组织落实的。2、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在检查过程中未发现,或者5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3、未按规定制订

7、应急预案、组织急救队伍,或对重大安全问题未及时研究解决。4、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上级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安全管理工作的。5、对有关安全方面的紧急信息,未按规定及时上报的。六、各行政村、单位负责人未履行或未安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存在下列行为之一,对管理范围内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应承担领导责任。1、未制定安全管理(检查)工作计划,或者虽已制定计划但未组织落实的。2、对被检查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在检查过程中未发现的。3、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未落实监控措施的。4、对安全管理工作中重大问题未及时研究解决的。5、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出现重大险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指挥不

8、当,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6、对发生的伤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虚报、迟报的。7、对涉及安全管理问题的审批项目,未按规定报请审批的。6七、各行政村、单位负责人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任期内发生重大的事故的,按下列规定处分:1、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事故单位主管部门负主要领导责任和负直接领导责任的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2、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事故单位负主要领导责任和负直接领导责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加重处分。八、各有关部门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实施对责任者的处理。九、对任期内连续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极坏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加重处理有在责任人员。

9、触犯刑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篇三: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技防中心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规范安全管理,增强安全工作执行力,切实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安全生产“可控、再控”,确保长周期安全稳定生产,确保全面完成生产目标任务,真正实现我部门安全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制订7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一、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要求:1.按照“狠抓基础、源头管理、确定职责、责任到人”的要求实行各级管理人员分别按所规定的职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范围,从而达到谁主管、谁负责的目的。2.接受员工

10、监督的管理体系,任何人都要维护安全生产,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义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3.部门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各车间和员工安全生产全面负责。4.督促检查,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有违反规定的,以及限期整改未落实的,将通报批评并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处罚。5.发生重、特大事故时,部门负责人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了解事故的发生情况,查找事故原因,做到“四不放过”原则,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6.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做好安全生产监督、

11、检查、旁站、宣传和教育工作。7.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其部门安全生产情况要认真检查落实,发现隐患及时排除。8.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在接到隐患通知后,要立即制定8整改措施和方案,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排除,并将整改结果上报公司有关部门。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行为:1.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隐患,但尚未发生事故的;2.对有现实危险的应责令停止作业,消除隐患,拒不执行者;3.对隐瞒、拖延或慌报事故,故意破坏、拖延报告时间的、伪造事故现场的行为,4.绿色安全文明施工无人负责,对部门安全规章制度不落实,管理混乱的。5.违反有关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6.不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特殊

12、工种作业人员未经考试取证,上岗操作的。7.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8.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9.违章指挥生产,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10.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11.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以至事故扩大,导致事故更加严重的。912.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消除隐患。13.违反事故处理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者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14.因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野蛮施工造成事故的。15.因安全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对安全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监察不力责任的。三、行政追究的种类。(1)警告(2) 严重警告 (3)记过(4) 记

13、大过 (5) 降级(6) 撤职调离岗位 (7) 开除留用 (8)除名(9)追究刑事责任四、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1、对不按有关文件规定认真贯彻执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进行追究。2、对失职、渎职、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的进行追究。3、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4、 部门、车间、班组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部门建立并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纠正违反安全生产原则的行为,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切实保障员工生命、部门财产安全,依10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城建

14、七公司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部门安全生产管理现状,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技防中心所有人员。第三条 技防中心本着“谁施工、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产品、活动或过程的负责人对其管理范围内安全工作负责,技防中心对安全管理实施责任追究。(一)技防中心安全领导小组是安全管理工作领导机构。(二)公司是技防中心生产安全管理的归口监督管理部门;(三)部门主要负责人是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安全管理工作是其职责中重要组成部分。第四条 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车间和个人,将公开表扬或给予一定物质奖励。(一)发现并上报重要安全事故隐患,避免造成安全损害后果的。(二)在危急情况下,实施救援行动,减轻、减少人

15、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三)在完善、改进、发展、研究技防中心安全管理、安全技术措施中取得突出成绩或效果显著的。11(四)一贯遵守技防中心安全管理制度或长期配合安全管理工作,事迹突出的。(五)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或其他严重违规行为及时检举的。第五条 对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法律法规,造成安全事故隐患但未造成有害后果的车间和个人,根据以下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第一次发现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并由技防中心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对其进行部门级安全教育和劝勉谈话;第二次发现对当事人和车间负责人给予警告。1. 对技防中心已正式发布

16、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不了解内容或因其他原因而未执行的。2.参加技防中心组织的安全专题会议、教育、培训和等活动时,迟到、早退的。3.安全会议、安全文件或通知内容未按时下达或因内容不全面、不准确,造成工作停滞延后、误传误用以及导致重复、浪费的。4.不能按期按要求传达安全信息,迟报、技防中心安全决定的。5.未按照规定接受安全培训就上岗、重新上岗、转岗,12从事存在风险的作业的。6.部门负责人未按照培训计划组织或未授权他人负责组织安全培训教育活动的。7.部门确定安全职责或职责不清,造成安全工作推行中出现相互推诿情况的,直接追究部门安全负责人责任。8.未组织相关工作达成技防中心职业安全健康目标,未实施预定的管理方案的。(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第一次给予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并由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对其进行部门级安全教育和谈话,并在部门内部举一反三彻底整改;第二次发现,对当事人和车间负责人在技防中心范围内通报批评。如果同一车间或个人,一年内累计出现三起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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