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彩贵州”商标管理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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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彩贵州”商标管理使用办法编者按 2005 年以来开展的“多彩贵州” 系列活动让“多彩贵州” 成为享誉国内外的文化品牌,其所体现的是贵州多姿多彩的民族文化、神奇的原生态自然资源和历史人文景观。 “多彩贵州”文化品牌在强势的宣传和推广中具有较高的无形资产价值,由此社会上出现了“多彩贵州”文化品牌的侵权行为。如,贵阳一家酒店就取名“多彩贵州酒店”,广州出现了“多彩贵州餐厅”,台北一家餐厅还推出了“多彩贵州养生幸运饺”如不及时对“多彩贵州”文化品牌进行规范管理,将危及“多彩贵州” 文化品牌的声誉,不利于“ 多彩贵州 ”文化品牌的健康发展。 由省文改办组织省多彩贵州文化产业发展中心、省工商局、省知识

2、产权局、省新闻出版局联合制定的“多彩贵州”商标管理使用办法自 1 月 20 日起正式发布实施,滥用“多彩贵州”商标者,将依据此办法追究其责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和提升 “多彩贵州”商标的美誉度和知名度,规范商标使用、加强商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多彩贵州文化产业发展中心( 以下简称“中心”) 受省委、省政府委托,申请、持有、管理、经营“多彩贵州”商标无形资产,中心对申请获准的“多彩贵州”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依法维护“多彩贵州”商标权益。 第三条 中心管理“多彩贵州”商标遵循以下原则: 1.促进我省

3、文化产业发展的原则; 2.公益使用备案许可的原则; 3.商业使用有偿许可的原则; 4.禁止歪曲、贬损、篡改和歧视性使用的原则; 5.依法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使用“多彩贵州”商标的申请人,应当遵循本办法,经中心审核是否准予使用。 第二章 商标的管理 第五条 中心设立“多彩贵州”商标管理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多彩贵州” 商标国内、外注册的申报工作; 2.负责“多彩贵州” 商标变更、续展、转让的申报工作; 3.负责“多彩贵州” 商标的使用许可; 4.负责“多彩贵州” 商标整体宣传和品牌包装等工作; 5.负责拟定“多彩贵州”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及使用许可费收支工作; 6.指导、检查获

4、得“多彩贵州”商标使用许可的申请人正确使用商标; 7.管理“多彩贵州” 商标标识的印刷、保管、发放和销毁等工作; 8.在工商、版权等部门的支持下,做好维权工作; 9.管理商标档案、台帐; 10.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商标使用许可的范围及条件 第六条 凡社会组织、企业、个人等都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使用“多彩贵州”商标。 第七条 举办以宣传贵州为主旨的公益活动,经省委宣传部同意,由中心审核确定,申请人可在此公益活动的特定范围和时间内无偿使用”多彩贵州”商标。 第八条 商业活动中准予申请人使用“多彩贵州”商标,主要考虑以下条件: 1.资质因素。必须具备相当的实力,能为“多彩贵州”品牌提供充足、先进、

5、可靠的产品、技术或服务。 2.报价因素。所报的商标使用许可费价格符合“多彩贵州”商标的市场公允价值。 3.品牌因素。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信誉,提供的相关产品和服务与“多彩贵州”品牌的理念相得益彰。 4.推广因素。在市场营销和广告推广方面投入足够的资金和做出其他努力,以充分利用“多彩贵州”平台进行市场营销,同时宣传和推广“ 多彩贵州 ”品牌。 第四章 商标使用许可的程序 第九条 申请使用“ 多彩贵州” 商标的申请人应向中心递交 “多彩贵州” 商标使用申请书 。 第十条 中心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 1.对申请人的产品或服务进行实地考察,并对产品进行评估。

6、 2.评估和综合审理后,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中心同意申请人使用“多彩贵州”商标,应办理如下事项: 1.由中心与申请人签订“多彩贵州”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将许可合同副本报送国家商标局备案; 2.如为有偿使用,申请人向中心支付商标使用许可费; 3.申请人领取“多彩贵州”商标使用许可证; 4.申请人领取商标标识样本; 第十二条 根据双方协商确定 “多彩贵州”商标使用的有效期限,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 30 天内向中心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或申请未被接受的,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不得继续使用“多彩贵州”商标。 第五章 商标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多彩贵州”商标使用者

7、的权利: 1.在其产品或包装、说明书上使用“多彩贵州”商标; 2.使用“多彩贵州” 商标进行产品或服务广告宣传; 3.优先参加中心组织的贸易洽谈、经验交流和信息服务活动等。 4.使用“多彩贵州” 商标取得明显品牌效果、产生良好效益的,中心给予荣誉或物质方面的奖励; 第十四条 “多彩贵州”商标使用者的义务: 1.维护“多彩贵州” 商标所代表的产品或服务的特有品质、质量和市场声誉,保证产品或服务质量稳定; 2.接受、支持、协助和配合中心对“多彩贵州”商标使用的监督以及工商和其他相关执法部门对产品或服务品质的不定期检测; 3.在使用“多彩贵州” 商标过程中,不得自行改变核准注册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

8、不得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4.应有专人负责“多彩贵州”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多彩贵州”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多彩贵州”商标标识; 5.及时向中心反馈消费者和服务对象对“多彩贵州”商标的认知情况,及时举报侵权“多彩贵州”商标的行为,并协助中心的维权工作; 6.在产品的包装和说明书上标明商标使用者的名称和产品产地。 第十五条 商标使用者的具体权利和义务除本办法规定外,由中心与商标使用者在“多彩贵州”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中进行明确。 第六章 商标专有使用权的保护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多彩贵州”商标专有使用权:

9、1.违反本办法和“多彩贵州”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关约定条款的; 2.未经中心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已注册的“多彩贵州”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3.伪造、擅自印制“多彩贵州”注册商标标识、包装袋; 4.对“多彩贵州” 商标专有使用权造成其它损害的。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多彩贵州” 商标予以保护 ,中心对侵权“多彩贵州”商标的行为,可报请工商部门予以查处,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商标使用者凡因违反本办法而引起的民事责任、经济责任,由商标使用者自行承担。中心可根据情节,收回商标使用者的商标准用证、标识或解除合同。给中心造成损失的,商标使用者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的 ,将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修改权归中心所有。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1 月 20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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