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c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保管使用控制程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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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SYDK-C24-2013 程序文件 版本/修改状态:C/0- 1 -3C 认证标志和证书的使用控制程序1. 目的对工厂所有获得 3C 认证产品的认证证书和标志进行有效控制,确保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确保不合格品、未经认证的产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粘贴认证标志;确保超过认证有效期的产品,不使用认证标志。2. 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工厂所有获得 3C 认证产品的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管理和使用。3. 职责3.1 质量负责人负责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发放、以及日常监督管理,确保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要求。确保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正确使用。3.2 供销部负责认证标志的购买和保管。3.

2、2 成品检验员负责粘贴认证标志并对认证标志的使用进行记录和统计。4. 认证标志的管理和使用4.1 认证标志的购买4.1.1 供销部负责认证标志的购买,当认证标志库存量低于 1000 枚时,供销部应及时通知质量负责人,经质量负责人批准后由供销部进行购买。4.1.2 供销部依据相应程序到认证中心指定处购买标志,并保存申请购买标志的申请文件和发票,填写“3C”标志购买登记表 。4.2 认证标志的保管本厂的认证标志由仓库管理员专人保管,对新购进的标志,保管员依据发票核对标志数量、规格,填写“3C”标志进出存帐 ,未经质量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领用。4.3 标志的使用4.3.1 标志的施加方式:从标志发放

3、管理中心处购买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的标志。4.3.2 标志的图案规格尺寸必须是国家统一 印制标准规格的认证标志,由指定机构发放,不得使用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4.3.3 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必须是符合认证要求的合格品。Q/SYDK-C24-2013 程序文件 版本/修改状态:C/0- 2 -4.3.4 粘贴认证标志的产品,由质量负责人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合格后,仓库管理员根据“3C”标志使用登记表的具体数量进行发放。检验员填写“3C”标志使用登记表 。4.3.5 不合格品不得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4.3.6 获证后发生变更,但未经认证机构确认的产品不得粘贴标志。4.3.7 对超过认证有效期的产品不得

4、使用认证标志。4.3.8 已暂停、注销、撤销的证书所列的产品不得粘贴标志。4.3.9 认证有效期内的产品不符合认证要求,在纠正期限内不得使用认证证书。4.3.10 自觉接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和指定认证机构认证标志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如实汇报使用情况。4.3.11 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资料中正确使用认证标志,不得利用认证标志误导欺诈消费者,未经认证的产品不得使用认证标志。4.3.12 工厂郑重承诺:不伪造、变造、盗用、冒用、买卖和转让认证标志以及其他违反认证标志管理的规定。4.4 标志施加的位置4.4.1 所有认证标志粘贴的位置必须明显,便于检查。开关柜放在正面,我厂规定标志粘贴

5、在产品标牌的右下角。5. 认证证书的管理和使用5.1 认证证书的保管5.1.1 工厂的 3C 认证证书由质量负责人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认证证书。5.1.2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 5 年,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90 天内申请办理。5.2 认证证书的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由认证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一)获证产品命名方式改变导致产品名称、型号变化或者获证产品的生产者、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名称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核实后,变更认证证Q/SYDK-C24-2013 程序文件 版本/修改状态:C/

6、0- 3 -书;(二)获证产品型号变更,但不涉及安全性能和电磁兼容内部结构变化;或者获证产品减少同种产品型号的,经认证机构确认后,变更认证证书;(三)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工艺和材料或者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四)获证产品生产企业地点或者其质量保证体系、生产条件等发生变更的,工厂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查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五)需要扩展其获证产品覆盖范围的,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扩展,认证机构应当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获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经确认合格后,可以根据认证委托

7、人的要求单独出具认证证书或者重新出具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可以按照认证规则的要求,针对差异性补充进行产品型式试验或者工厂检查。5.3 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5.3.1 认证证书的注销5.3.1.1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注销认证证书:(1)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认证委托人未申请延期使用的;(2)认证委托人/生产厂由于企业破产、倒闭、解散、生产结构调整等原因致使获证产品不再生产,认证委托人主动放弃保持认证证书的;(3)获证产品型号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4)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5)其他应当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5.3.1.2 认证证书注销的有关规定(1)

8、自认证证书注销之日起,不得继续出厂、进口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已经出厂、进口的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可以继续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2)认证证书被注销后,不能以任何理由予以恢复,认证委托人可以向认证机构重新申请认证。被注销认证证书对应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检查报Q/SYDK-C24-2013 程序文件 版本/修改状态:C/0- 4 -告不再有效。5.3.2 认证证书的暂停5.3.2.1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认证证书:(1)认证委托人/相关方(包括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生产厂,下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级或省级监督抽查结果证明产品存在不合格,但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9、(2)认证产品适用的认证依据或者认证实施规则换版或变更,认证委托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履行变更程序,或产品未符合变更要求的; (3)监督检查结果证明认证委托人违反 CCC 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包括产品抽样检测不合格、工厂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一致性存在问题等)或认证机构相关要求,但通过整改可以达到认证要求的; (4)认证委托人/相关方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视情节需要开展调查的;(5)认证委托人/相关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或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国家有关部门或认证机构未事先通知的监督检查或监督抽样检测的;(6)认证委托人/相关方不配合国家有关部门或认证机构依据 CCC 认证实施规则在市场或销

10、售场所抽取样品进行检测的;(7)认证证书的信息(如申请人/生产者/生产厂的名称或地址,获证产品型号或规格等)发生变更或有证据表明生产厂的组织结构、质量保证体系发生重大变化,认证委托人未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批准或备案的; (8)由于生产的季节性、按订单生产等原因,认证委托人申请暂停认证证书的;(9)其他应当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5.3.2.2 认证证书暂停的有关规定(1)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应视为无效,暂停期间内不得出厂、进口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对于已经出厂、进口的认证证书覆盖产品,认证机构须根据证书暂停原因评价产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产品,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质检部

11、门进行通报或采取相应措施。(2)由于生产的季节性、按订单生产等可接受的原因,由认证委托人提出Q/SYDK-C24-2013 程序文件 版本/修改状态:C/0- 5 -暂停认证证书的,认证证书暂停期限最长为 12 个月,且需至少提前 1 个月提出申请。除此情形外,由于上述 5.1 条其他原因暂停认证证书的,证书暂停期限最长为 3 个月。暂停时间自认证机构签发暂停通知书之日算起。5.3.2.3 暂停认证证书的恢复5.3.2.3.1 对由于 5.1 条款各情形被暂停的认证证书,认证机构须向认证委托人告知证书暂停的原因、期限,并根据暂停原因明确恢复证书的相关要求。5.3.2.3.2 认证委托人在认证证

12、书暂停期限内,可向认证机构提出恢复申请。认证委托人根据认证机构相关规定通过整改并符合相关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恢复其认证证书。5.3.3 认证证书的撤销5.3.3.1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撤销认证证书:(1)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限届满,认证委托人未提出认证证书恢复申请、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2)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工艺及重要材料/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发生变更,导致产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3)认证机构的跟踪检查结果证明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存在严重缺陷的;(4)认证委托人提供虚假样品,获证产品与型式实验样品不一致的;(5)认

13、证委托人/相关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级或省级监督抽查结果证明产品出现严重缺陷、产品安全检测项目不合格或一致性存在严重问题的;(6)获证产品出现缺陷而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7)对由于 5.1(5) 、 (6)条款被暂停认证证书后,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监督抽样检测,或仍不配合在市场或销售场所抽取样品进行检测的;(8)认证委托人/相关方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认证证书、认证标志,情节严重的;(9)弄虚作假,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认证证书,或存在其他直接影响认证结果有效性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10)其他应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5.3.3.2 认证证书撤销的有关事项Q

14、/SYDK-C24-2013 程序文件 版本/修改状态:C/0- 6 -(1)自认证证书撤销之日起,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认证机构须根据证书撤销原因评价产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产品,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质检部门进行通报或采取相应措施。(2)认证证书被撤销后,不能以任何理由恢复。经过整改后,认证委托人可以向认证机构重新申请认证。对被撤销认证证书的产品,相应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检查报告不再有效。任何认证机构在 6 个月内不得受理该产品的认证委托。认证机构受理持有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检查报告的认证申请时,要制定严格的审

15、核程序,认真确认申请认证的产品是否已被撤销认证证书,相应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检查报告是否有效。5.4 认证证书的使用5.4.1 获得“3C”证书的产品在销售时,经质量负责人批准后可向客户提供“3C”证书复印件, “3C”证书复印件须加盖工厂公章并如实填写“3C”证书原件/复印件领用登记表 。5.4.2 在招投标及其他事宜中需用 3C 证书原件时,经质量负责人批准后如实填写“3C”证书原件/复印件领用登记表 。领用人应负责原件的归还。5.4.3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应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致,并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5.4.4 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有关信息。获得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时,获得认证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未变更或者经认证机构调查发现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该认证证书。5.4.5 不得利用产品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服务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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