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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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和平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门店质量体系文件文件名称: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 编号:HPYY-MD-QM-10-2016-01起草人: 审核人: 批准人: 起草日期:2016年 8月 1日批准日期:2016年 8月 10日执行日期:2016年 8月 15日1、 目的:加强处方药品的管理,确保企业处方药销售的安全性、合法性和准确性。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二次修正)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8号) 、 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 3、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企业按处方销售的药品。4、 内容:4. 1 不得经营麻醉药品、

2、放射性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二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以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及超出本企业经营范围的药品。4. 2 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上述(4.1 款)以外其它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精神病、抗焦虑、抗躁狂、抗抑郁药)、抗病毒药(逆转录酶抑制剂和蛋白酶抑制剂)、肿瘤治疗药、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和曲马多制剂、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和激素、以及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公布的其他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必须凭处方销售。4. 3 销售处方药时,经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或盖章后,方可依据处方调配、销售。调配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全名或盖章。4. 4 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处方一般不得超过 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 3日用量),应当拒绝调配,但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确认的,可以调配。4. 5 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处方或者其复印件;普通处方保存期限不低于 1年。4. 6 处方所写内容模糊不清或已被涂改时,不得调配。4. 8 销售处方药,应留存处方,若顾客不愿留下处方时,须对处方内容进行登记或复印、拍照留存。4. 9 处方审核员不在岗时,不得销售处方药及甲类非处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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