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桥隧、路基设备检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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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13 页铁路桥隧、路基设备检修管理办法第一条 桥隧、路基设备检修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经常保持桥隧、路基设备状态良好,使列车能以规定速度,安全、平稳和不间断地运行,保持桥隧、路基设备的耐久性,尽量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 第二条 桥隧、路基设备检修工作分为检查、维修和大修。维修工作分为周期性保养和综合维修。检查、维修工作实行“检修分开”制度。 第三条 桥隧、路基维修工作必须贯彻“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强化设备检查,采取周期性保养和综合维修相结合的方式预防病害发生,保持设备使用状态均衡完好。 第四条 桥隧、路基设备检查是系统掌握设备技术状态变化的重要手段,必须认真执行各项检查制度

2、。依靠先进仪器设备,对桥隧、路基设备状态和灾害实现科学的预测和监控,提高桥隧、路基设备的安全可靠度。 第二章 检查维修组织 第五条 工务段根据管辖桥隧、路基建筑物的数量,设立路桥技术科、线路整修车间,线路整修车间下设桥隧班。 第六条 路桥科:负责下达桥隧生产任务,审核车间、工区提报的各种计划,组织指导实施技术复杂的作业项目,对作业质量、病害整修实施情况进行监控、验收、考核。 第七条 线路整修车间:主要负责对管内桥隧、路基设备进行检查、管理,编制工区(机队)维修、保养计划,组织实施综合维修、重点保养作业及大修施工,对桥隧班作业质量、病害整修情况进行监控,考核班组完成情况。 第八条 桥隧班:对管内

3、桥隧涵、路基设备进行日常管理,负责桥隧、路基第 2 页 共 13 页设备的综合维修、保养、大修、检查、病害观测和突发病害时的临时巡守工作。完成其它临时性重点任务。 第九条 桥隧、路基修理工作必须认真执行检查、计划、作业、验收等基本工作制度,依靠科技进步,全面实行科学化管理,强化基础建设,大力发展机械化作业,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条 桥隧、路基台账管理按工务设备基础技术台账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整修车间、工区按照专业化管理的需要应配备相应的交通运输工具、动力机械、专用检测设备及作业机具、高空检查平台等。 第三章 检 查 第一节 检查制度 第十二条 检查分为水文观测、经常检查、定期检查、临时

4、检查、专项检查、检定试验等,工务段必须建立相应责任制度,保证各项检查工作的落实。12111.水文观测:需要了解墩台基础冲刷、河床变化、河道变迁、流量情况的桥梁,应进行河床断面、水位、洪水通过时流速、流向情况的观测;有洪水通过的桥涵,应在上游设置稳固而垂直的水标尺,或在墩台侧面的上游处或涵洞的进口端用涂料标出水标尺并建立相关台账。2.经常检查:对桥隧涵设备状态变化较快和直接影响行车安全的部位应经常检查。桥隧工区应根据桥隧涵设备检查计划表 (工桥-2)每月对重要桥隧涵设备检查一遍,每半年至少对管内设备全面检查一遍;在每座桥隧涵综合维修时,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3.定期检查:汛前,应对桥隧涵设备的排水

5、、泄洪及度洪防第 3 页 共 13 页护设施进行一次检查。秋季,应根据桥隧涵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据以进行桥隧涵设备技术状态评定,拟定病害整治措施,安排设备改善计划。 4.临时检查:当设备遭受地震、洪水、台风、火灾及车船撞击等紧急情况或发生突发性严重病害时,由工务段下达临时检查计划。 5.专项检查:包括对桥梁基础进行沉降观测,桥梁上拱度、挠度、振幅、梁端伸缩装置、水下墩台裂纹、基础冲刷等检查。 6.检定实验:对特殊结构、技术复杂的桥梁,应每隔 10 年检定一次,桥梁出现严重病害、自然灾害损伤、车船撞击,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应及时检定。 第十三条 检查单位应建立路桥设备检查记录簿 、 路桥设备病害观

6、测记录簿 (附件 1) ,并按规定认真填写,保证数据准确可靠,为状态分析评定和编制大维修工作计划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 第十四条 根据检查工作量及技术难度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检查任务。 第十五条 为保证检查的精度,应配备必要的检查工具和仪器、仪表,统一计量标准,按规定要求定期标定。 第二节 检查周期 第十六条 工区对特殊结构(钢桁梁拱、斜拉桥)和重要桥涵设备每季度检查一遍;对桥梁上部结构、隧道出入口、涵渠水每半年检查一遍;桥梁下部结构、隧道内结构每年检查一遍;线路周边环境每年检查一遍。每季度应对路基设备全面检查一遍,重点地段不得少于两遍,雨季应增加检查次数,严密监视病害的发展。设置有专门

7、工区的长大桥隧、跨越的大型钢梁桥每月检查一遍。 第十七条 整修车间主任(副主任)每季应有计划地对管内重要和病害桥隧设备进行检查,有计划地每半年全第 4 页 共 13 页面检查桥隧设备一遍。每季度对管内路基设备应全面检查一次,重点地段不得少于两次,雨季应酌情增加检查次数。 第十八条 工务段主管副段长、路桥技术科应有计划地检查技术复杂及有严 11 重病害的桥隧设备,每年至少全面检查一遍。对重点路基病害地段进行检查,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 第十九条 对每次检查情况,应认真填写路桥设备检查记录簿 ,发现重要病害或病害发展较快时,应及时逐级上报,必要时绘制病害示意图,记入路桥病害观测记录簿进行观测。 第二

8、十条 对于严重路基病害,除了进行定期检查和经常检查外,还应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检查一般公司组织进行,必要时可由公司报请铁路局或铁路总公司组织检查。 第三节 检查重点 第二十一条 钢结构: 1钢桥面板焊缝裂纹,密横梁与系梁连接处裂纹; 2正交异型板,横肋与纵梁、横肋与 U 肋相交处割焊孔焊缝裂纹; 3结合梁道砟槽板与纵、横梁连接处流锈、缝隙; 4纵梁与横梁及主梁与横梁联结处的母材、焊缝、高强度螺栓; 5受拉及受反复应力杆件的节点及联结系节点的高强度螺栓; 6受拉及受反复应力杆件上的焊缝及邻近焊缝热影响区的钢材; 7杆件断面变化处焊缝; 8联结系节点及焊缝; 9伸缩纵梁端横联处、支座上方钢杆件裂纹;

9、 10加劲肋、横隔板及盖板处焊缝;11加劲肋未顶紧上、下盖板时,腹板上加劲肋两端焊缝处; 12主桁箱形下弦杆的上水平板与桥面顶板的不等厚度的对接焊缝;13主桁节点板与横梁下缘焊缝; 14对接焊缝; 15主桁节点处弦杆的上水平板槽口是否有裂纹、积水; 16对钢梁角落隐蔽部第 5 页 共 13 页位,特别是电气化接触网连接板包裹部位应注意锈蚀的检查,检查时使用探伤仪器、化学药剂和手工结合进行。 第二十二条 混凝土梁: 1.检查桥面防水层破损、开裂和起鼓; 2.泄水孔堵塞、漏水、丢失管盖; 3.梁端止水带漏水、脱落、破损、堵塞,有砟轨道梁缝挡板脱落、盖板脱出; 4.遮板端部挤死; 5.栏杆松动、裂损

10、、掉块、开裂,联接处脱落,栏杆螺栓松动、缺少、锈蚀; 6.作业通道步行板损坏、缺少、翘动、大缝隙; 7.步行板托架松动、锈蚀; 8.11。2.衬砌、施工缝、变形缝漏水、涌水、渗水、结冰(查明水源、测量流量、水温,必要时化验水质) ; 3.道床基底沉陷; 4.道床与水沟边墙交界处、中心水沟部位的裂缝、变形、错台等; 5.施工缝、变形缝部位的裂缝、变形、错台等; 6.隧道内排水设施、出入口天沟、吊沟、截水沟排水和淤积情况; 7. 洞口边仰坡崩塌落石、滑坡,边坡防护设施损坏; 8.偏压隧道或明洞的山体滑动,明洞顶填土厚度和坡度; 9.洞顶防排水设施损坏,有无泄水漏斗; 10.机械通风及通风不良的隧道

11、,抽取空气,测定有害气体的浓度; 11.双洞隧道横通道、设备洞、预留洞状态,横通道内防护门状态。 第二十九条 救援通道: 1.救援疏散通道与地面道路接驳情况; 2.平台顶面与桥面遮板之间的缝隙 11 第三十条 河调及附属建筑物: 1河流冲刷、淤积影响情况; 2下沉变形情况; 3铁丝石笼、浆砌片石、干砌片石等缺失、变形、脱落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路基设备: 第 6 页 共 13 页1路基的连续及完好,路肩是否有裂纹,路堤及路堑边坡是否有垦荒及破坏行为; 2路基边坡上的防护设施是否存在破损、变形、开裂等情况,支挡结构是否存在外倾、开裂或不均匀沉降等情况; 3易滑坡、崩坍落石、发生泥石流等重点处所;

12、 4山区半堤半堑易滑坡地段,软土及膨胀土路基、过渡段等易发生沉降地段; 5路肩上电缆沟槽和 PVC 排水管排水是否畅通,是否存在淤堵情况,出口是否顺畅,路基边坡有无被冲刷影响稳定; 6路基排水设备是否畅通、开裂、渗漏等情况; 7在影响路基稳定的范围内是否有挖沟、引水、储水、抽取地下水、耕种、取土、修路、开矿和开采砂石等活动; 8路基安全检查设备是否状态完好。 9应加强新老路基拨接、涵洞接长等地段的观测。 第三十二条 对软土及膨胀土地基、高路堤、路桥(隧、涵)结合部及其他存在不均匀沉降大、变化快造成轨道状态不良地段的,应进行路基沉降观测,情况严重时应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13、范围内周边环境: 1.桥梁周边抽取地下水、堆载、修建建筑物、存放垃圾等; 2.桥梁上下游采砂、拦河筑坝、架设浮桥、围垦、抽取地下水等情况; 3.隧道周边采石、开矿及上方修建道路、建筑物等; 4.桥隧设备附近是否有易燃、易爆物品; 5.周边危及铁路桥隧设备安全的其他内容。 第四节 状态评定 第三十四条 工务段每年秋季应对每座桥隧建筑物、路基设备按项目进行一次状态评定。 第三十五条 状态评定按劣化(病害)程度分 11 为 A、B、C 三级,桥隧建筑物 A第 7 页 共 13 页级又分为 AA、A1 两等。 1凡设备劣化(病害)严重,危及行车安全,评定为 A 级 AA 等; 2凡设备劣化(病害)严重

14、,进一步发展会危及行车安全,评定为 A 级 A1 等; 3凡设备劣化(病害)进一步发展将会升为 A 级,评定为 B 级; 4凡设备劣化(病害)对其使用功能和行车安全影响较小,评定为 C 级。 第三十六条 状态评定为 A 级者,其病害一般需要通过大修或更新改造进行整治;当存在影响行车安全的病害,应采取相应的限速或限载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遇紧急情况,应立即采取临时加固措施,并视具体情况,尽快安排彻底整治或列入下一年度的大修或更新改造计划及时进行整治。 第三十七条 状态评定为 B 级者,其病害一般需要通过维修进行整治(个别病害需要通过大修进行整治) 。 第三十八条 状态评定为 C 级者,其病害可通

15、过维修进行整治,个别病害只需加强观测并根据其变化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五节 病害信息传递 第三十九条 检查人员发现 AA、A1 级新增病害或其它危及行车安全情况,要立即电话通知路桥科主管人员、整修车间主任和桥隧班班长,并在当天填写桥隧病害紧急保养通知单 (1 式 3 份) ,交整修车间2 份,检查人员自留 1 份。 第四十条 检查人员发现 B 级新增病害和其它可能影响既有桥隧稳定的情况,应在当天通知整修车间主任和桥隧班班长,并在 2 日内填写桥隧病害紧急保养通知单 (1 式3 份) ,交整修车间 2 份,检查人员自留 1 份。 第四十一条 整修车间接到提报的 2 份桥隧病害紧急保养通知单后,

16、将其中 1 份交给桥隧班,自留 1 份。 第六节 病害整修 第四十二条 整修车间接第 8 页 共 13 页到 AA 级病害通知后,必须在 24 小时内由车间干部组织工区人员进行现场复核、分析(病害通知单当天交给工区) ,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治,若病害不能及时整修的,必须采取限速、限载、派人看守等措施,确保桥隧设备安全及行车安全,同时立即上报路桥科,由路桥科组织实施病害整治。 第四十三条 整修车间接到 A1 级病害通知后,必须在 2 日内由车间干部组织工区人员进行现场复核、分析(病害通知单 2 天内交给工区) ,确认达到 A1 级病害的要立刻进行整修,若不能及时整修的,要求桥隧保养工区设置观测标志,采取监控措施。整修车间将病害纳入次月综合维修或保养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整 11 修车间接到 B 级病害通知后,应在当天通知相应工区(病害通知单 5 天内交给工区) ,工区必须在 5 日内现场复核,并进行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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