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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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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共 3 页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内容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内容证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其基本含义是指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的证据做出;没证据就不得认定事实随着诉讼理论的发展,证据裁判原则的内容不断地发展与充实在现代诉讼制度下,证据裁判原则至少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含义: 一、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证据裁判的基本含义,是指在诉讼证明中,事实问题的裁判应当依据证据因此,证据裁判原则更准确的表达应当是:对于要证事实,没有证据就等于没有该项事实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46 条规定:对于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63 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做出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53 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 ”这些规定鲜明地体现了证据裁判原则的“裁判以证据为依据”的要求 二、裁判所依据的证据,必须是具有证据资格的证据。

在不同历史时期,接受法庭调查的“证据”也具有不同的形态从神示证据制度到法定证据制度,再到自由心证制度,何者可以作为证据差第 2 页 共 3 页别很大但任何时代的证据都必然具有这样一个共同特征:即当时的人们普遍承认该项材料具有作为证据的合理性神示证据是与特定的不容质疑的神学信念密不可分的;法定证据则与普遍存在的对权威的遵从直接有关在现代法律制度下,一项材料是否可以作为证据接受法庭调查,首先经过了裁判者的价值选择显而易见的是,没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因与案件事实没有紧密联系而被排除,但如果仅具有关联性,而不具有法律上的可采性的,这样的证据材料同样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即不但要求法庭调查的证据必须具有事实上的关联性,而且还必须同时具备法律上的可采性所以,最终作为裁判依据的证据,必须是具有证据资格的证据 三、裁判所依据的证据,必须是经过法庭调查和质证的证据证据裁判原则的核心是裁判者对事实的认识必须以证据为根据在诉讼以“法庭审判”为中心的现代诉讼理论中,裁判者的裁判行为也必须以法庭为活动空间,通过在法庭中的一系列活动,认定案件事实,做出正确裁判因此,证据裁判原则所要求的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出示、辩论、质证。

没有经过法庭调查的证据不得作为裁判的依据,即使该项证据确实具有证明价值将裁判所依据的证据限定为必须经过法庭调查和质证的证据,使我们具有了评判法官认识活动的可能性,更容易让当事人以及其他案外人相信法官的认识来自证据而不是其他途径,有利于增强整个社会对司法活动的认同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 47 条第 1 款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第 3 页 共 3 页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这就从司法和立法上认同了“裁判所依据的证据必须是经过法庭调查和质证的证据”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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