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调查卷(副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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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 公 安 消 防 大 队火 灾 事 故 调 查 档 案火灾事故调查卷(副卷)中山北路 70 号-72 号商店“127”火灾自 2010 年 * 月 至 2010 年 * 月 保管期限 长期本卷共 1 卷第 1 卷 共 * 页 立卷单位 XX江 西 省 公 安 厅 监 制全宗号 类别号 目录号 案卷号xz 5-2卷 内 文 件 目 录顺序号文号 责任者 题 名 日期 页号 备注1 火灾调查报告 x.x.x2 火灾报警记录(火灾调查登记表) x.x.x3 火灾损失统计表,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 统计表及其损失申报材料 x.x.x4 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笔录 x.x.x5 传唤证及审批表 x.x.x

2、6公(消)送字20XX第 号文书送达回执 x.x.x7 现场实验报告、照片 x.x.x8 火灾事故认定告知笔录 x.x.x9 其他有关材料 x.x.x关于市中山北路 7072 号“127”商店火灾的调查报告2010 年 12 月 7 日 7 时 30 分许,市中山北路 70 号72 号商店发生火灾,烧毁房屋 390 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 272976 元。火灾发生后,区消防大队及时成立了火灾调查组,下设现场勘验组、调查访问组、损失统计组,对火灾展开调查。具体情况如下:一、基本情况起火建筑位于市中山北路,东为步行街,宽 6 米,南靠詹家下弄,弄宽 1 米,西紧邻居民区,北紧邻中山北路 74 号商

3、店。起火建筑为三层、砖木结构、四级耐火等级。中山北路 70 号72 号商店占地面积 130 平方米,一楼均为商店店面,用砖墙隔开,二楼、三楼用木板壁隔断。70 号商店二楼、三楼为仓库,无人居住。72 号二楼住店主二人,三楼空置。二、火灾发现及扑救经过2010 年 12 月 7 日 7 点 20 分陈里云上班途中,走到中山北路詹家弄口时发现中山北路 70 号72 号房子顶后部在冒大量的黑烟。他停下来仔细看了一下,并对旁边也在一起观看的甘海燕说:“可能是着火了”。陈里云立即叫甘海燕拔打“119”报警,自己跑到步行街路口清理路障。接到报警后,市消防指挥中心调动区消防大队一中队三辆消防车 21 名官兵

4、于 7 时 46 分到达火场,并随后又调动 3 辆消防车,30 多名官兵赶赴火场。大火于 8 时 02 分得到控制,9 时 30 分全部扑灭。三、火灾损失火灾烧损房屋面积 390 平方米,受灾经营户 1 户,烧损缝纫机 2 台、暗缝机 1 台及部分商品(茄克 84 件、棉袄 229 件、裤子 591 条、羊毛衫 102 件等),火灾直接财损失共计 272976 元。四、火灾原因(一)起火部位的认定:认定起火部位为 70 号商店南墙东数第 4 根木柱西侧处(收银台南面) 。1、据市安全监督生产管理局曹筱娜笔录反映,当天早上 7 时42 分左右,她上班从中山北路经过,当她走到中山北路 68 号、7

5、0 号、72 号商店前时,看到中间那家商店(70 号)的三楼窗户冒好大的浓烟,旁边两家的烟少一些(她当时停了下来,特意看了三家店铺的门牌号,并同时报了火警) 。市第二职业中学老师王社春笔录反映,火灾当天早晨他在中山北路毕家弄口摆早点摊,当听到有人说着火了,他就跑过去看,当时看到 70 号商店中后部有好大的浓烟冒出来,还没有火,看见 72 号二楼窗口站了两个人,他们把被子抛下后并跳楼逃生。之后,72 号一楼从里面有人把门打开了,王社春跑进去帮忙拿了两包衣服出来,当时 72 号商店内还没有着火。月日上午 7 时 40 分中山北路顺子牛仔服装店的老板用手机拍摄的两张照片反映,火势是首先从中山北路 7

6、0 号六六裤业商店突破房顶。2、72 号建筑共三层:二、三层全部烧毁并倒塌,一层部分烧毁。一层的轻钢龙骨加石膏板吊顶全部脱落,只剩下楼板横梁且炭化严重。进大门南侧最西端有一木制踏步楼梯,楼梯上半部分已烧毁,二楼剩下两侧楼梯扶手且炭化严重,下面木制平台有部分木板未过火燃烧,楼梯下面残留 1 米高的两侧扶手炭化严重,自一楼地面依次残留三块木梯踏板已炭化。正对楼梯东面 0.2 米处有一试衣间已烧毁。试衣间东面有一木制板壁将 72 号商店分隔为前后(东西)两部分,木板紧靠试衣间一侧(西侧)烧毁严重,外侧(东侧)过火痕迹较轻。紧靠木板与北墙角落的引水机上部过火成焦状,下部完好。3、72 号商店门南北两侧

7、的衣柜架由西至东,由上到下部分炭化,且下部完好,无过火痕迹。西头木衣柜架内的衣服少部分过火,东头衣框架内的大部分衣服完好。72 号商店的燃烧程度上重下轻,西重东轻。4、70 号商店南北两侧的墙壁上设有方形衣柜架,从火灾燃烧痕迹及残留物看,方形衣柜架自店铺由西向东呈阶梯形烧毁,残留木条板由西至东依次升高。且残留木条板靠西侧面炭化严重,东侧面无炭化痕迹。5、70 号商店建筑一、二、三层全部烧毁,二层、三层倒塌。一层顶部只剩下楼板横梁且炭化严重。进大门南侧的用木条包装的 5 根木柱(1-5 号)外表炭化逐渐加重。位于收银台南面 4 号柱烧毁最为严重,西侧面的包装木条已完全烧毁,裸露出圆形木柱并炭化,

8、北侧面及东侧面的包装木条上端已烧毁,北侧面下端残留部分较其他两面短。5 号柱外包装木条全部烧毁,露出内部圆形木柱,炭化严重。4 号柱与 5 号柱之间的墙体抹灰层脱落成 V 字形。在脱落的墙体表面有很明显的烟熏痕迹。6、在进 70 号商店大门 2 号、3 号、4 号、5 号柱之间上方有宽约30 公分、厚约 15 公分的木质横梁,横梁全部炭化。其中 4 号柱与 5 号柱之间上方的横梁烧毁并脱落,电线外绝缘体脱落裸露出铜芯线。(二)起火原因认定:可能导致起火的原因有放火、生活用火不慎、遗留火种、电气设备引发火灾等几种可能性。火灾调查人员对以上几种可能导致火灾发生的原因逐个进行了分析。1、放火:经调查

9、,起火前未发现可疑人和可疑现象,在中山北路70 号-72 号商店并未发现有可燃液体燃烧的痕迹。在火灾发生时,70号与 72 号商店的门窗均处于锁闭状态,70 号六六裤业商店的门是消防大队在实施灭火过程中破拆打开的,72 号洲艳商店的门是房东周九兰在发生火灾后从里面打开的(周九兰在 72 号洲艳商店后面的房屋中居住,平时出入必须要经过 72 号商店) 。据笔录反映 7,0 号商店与72 号商店内的店主和店员无纠纷或吵架,平时来往很少。通过现场勘验,起火部位靠近 70 号的中后部,而 70 号商店后部紧邻居民区,无任何出入口。且起火时已是早晨 7 点 30 分许,中山北路 70 号与 72 号商店

10、门前有过往行人,毕家弄口也有人摆早点摊,无作案时机。综合分析,放火导致火灾发生的原因可以排除。2、生活用火:70 号商店是无人居住的。据 72 号六六裤业店长笔录反映,平时他们不在店中居住,12 月 6 日晚 21 时 30 分左右,他们就停止营业,将门上锁,营业员全部回家了。因此排除生活用火引发的可能。3、遗留火种引发火灾:70 号商店女店员均不吸烟,从询问笔录上看当时在买裤子的客人也没有人吸烟,从起火时间上分析,火灾不具备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时间特征。故可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原因。4、电气线路设备引发火灾:70 号六六裤业是在 12 月 6 日晚 21 时30 分停止营业,在停止营业之前的

11、 21 时左右,卖了两条裤子,店长,店员、对裤子进行了裁剪,并使用电熨斗烫裤子。在第 4 号与第 5 号木柱之间距 5 号木柱 0.5 米、距地面 0.7 米、紧靠南墙处,发现一电熨斗残骸及三相电源插座。电熨斗电源线其中一根已断,一部分留在电熨斗上,另一部分电源线插头铜条还置留在电源插座内。已断的电源线与电源插座上的残留线断点处相吻合。电熨斗置放在紧靠南墙处的木质烫衣板右下方第二层的一块铁板上方。电熨斗右上方的烫衣板已烧毁,左上方残留少许熔焦物及剪刀。在电熨斗的底部前三分之二处附着一块已全部熔化面积约 20 平方厘米的铝块,后三分之一处的铝块已熔化成一小块并脱落。在电熨斗后部底板边缘有明显深黄

12、的色泽,电熨斗下的铁板下方有一与电熨斗底部面积相等、严重炭化的地板,木板龟裂严重。紧贴木板下方堆放为包装好的衣服。在电熨斗下层堆放的衣服上部分已过火,且紧贴电熨斗后面的衣服有明显炭化边缘。将火场提取的残留电熨斗及熔化物送天公安部消防局火灾原因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为:“电熨斗底板内侧沿加热管部位熔化变形重于其他部位,电熨斗底板外侧熔化变形重于电熨斗底板外壳。证明电熨斗火前处于通电状态,且内部发生过热现象。 ”因此,认定起火原因为 70 号六六裤业店长、店员、离店时未将处于通电状态下的电熨斗拔下,造成电熨斗长时间通电,内部发生过热现象,引起周围可燃物燃烧,引发火灾。(三)灾害成因认定经分析,灾害成因为

13、火灾发现不及时,且该商店采用可燃材料装修,周围可燃物较多,致使火势迅速蔓延。五、火灾事故处理1、,70 号商店店员,最后使用电熨斗后,未及时拔掉电熨斗电源,下班时又疏于关闭店内总电源,使电熨斗长时间处于通电状态,内部发生过热,引发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应处的行政处罚。2、,70 号商店法人代表,未履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应处的行政处罚。火灾调查人:区公安消防大队二一年月日火灾报警记录(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受损单位(个人) (印章): 地址: 市中山北路 70 号 以下由受损单位(

14、个人)填写 以下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填写序号建筑结构及装修名称烧损面积(M 2)建造时价格(元)已使用时间(年)折旧年限(年)烧损率 (%)烧损面积(M 2)重置价值或修复费(元)统计损失(元)1 砖木结构 390 200000 2 40 100 390 200000 190000建构筑物及装修申报损失小计 200000 元 统计损失小计 190000 元重置价值(元)序号 名 称 数量购进时单价(元)已使用时间(年)折旧年限(年)烧损率(%) 单价 数量统计损失(元)1 衣物 1006 50-200 100 815762 缝纫机 2000 3 10 100 2000 1 14008设备及其它财

15、产申报损失小计 207200 元 统计损失小计 82976 元申报损失总计 407200 元 统计损失总计 272976 元备 注 烧毁衣物清单附后(略)统计单位:区公安消防大队统计人(签名):、年 月 日审批人(签名): 年 月 日填表说明:1.受损单位(个人)填报损失应附有效证明材料,一个单位(个人)一表;2.需要文字说明的事项可在备注栏载明。火灾损失统计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序号 受损单位(个人)建构筑物及装修损失(元)设备及其他财产损失(元)文 物建筑损失(元)损失合计(元)1 190000 82976 0 272976直接财产损失(元) 272976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元) 0直接经济损失统计善后处理费用(元) 0总计(元) 0人员伤亡情况 0 死亡: 0 人 重伤:0 人 轻伤: 0 人统计人(签名): 2010 年月日 审批人(签名):2010 年月日调查询问笔录(略)区公安消防大队传 唤 证公(消)行传字2010第 1 号 XXX :因你涉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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