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假条的N个写法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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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二、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 1 年,医疗期为 3 个月;以后工作每满 1 年,医疗期增加 1 个月,但不超过 24 个月。你可以让医院出具证明,向单位申请.医院出具休假证明戴口罩上班,然后一直咳嗽,第二天请假说得甲流了,保证你想请多久就能请多久的假你好,我于半年前向单位请病假,假条每半个月给单位开一次,现在,单位让我回去上班,不去就除名,请问我该怎么办病假时间连续 2 个月或 1 年内累计满 6 个月,且不能恢复工作的,必须经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

2、鉴定。经过鉴定能上班而不去上班,满一年后单位会按自动离职处理。严重的抑郁症阑尾炎还是比较好的,痔疮和痛风如果年龄合适优先选择神经衰弱!医院认识人就好办,开个严重点的,肝炎什么的(警察这个也比较多) ,一个月至两个月肯定没问题。我要的不是一两个月呀,请太长的假又不大好,我是要换一个清闲岗位,晚上值值班,所有的白天都是自己的!我们单位有几个这样的岗位。羡慕死我了,可领导又不会换我去,唉唉!我有医院的同学推荐:肺结核,丙肝(丁肝等) ,心肌炎,血小板过低等公务员法没有对公务员病假做明确的规定。但是对公务员的福利待遇以及对公务员的辞退有明确规定。第七十三条 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

3、度。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第七十四条 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第七十五条 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

4、资水平的依据。第七十六条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第七十七条 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第七十八条 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第七十九条 公务员工资、福利

5、、保险、退休金以及录用、培训、奖励、辞退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机关事业单位病假多长,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在没有新的规定之前,一般来说参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 号)执行,即: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

6、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病假期间生活待遇: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国发198152 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一九八一年四月六日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为了适当解

7、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 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

8、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一)、(二)、(三)项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 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 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 干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人民政府正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 上的干部,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病假期间工资低于三十元的按三十元发给,原工资低于三十元的发给原工资。 六、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

9、遇。 七、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八、工作人员工作年限的计算,按照国务院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九、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由国家人事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国务院发布的 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同时废止。太谢谢你们了.我打算先请一年,然后办个休养或是停薪手续,这是在万不得以,不行的情况下。第五章 病假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因病请假的,均需填报因病请假登记表,被批准并报人事监察政工科备案为病假。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申请病假的程序参照第四章第十二条

10、的规定执行。审批时(包括补办审批) 应附上医院出具的诊断书或病休证明书。凡申请病假超过 10 天的,或因同一病情累计病假达 30 天以上的,应由二等甲级以上医院出具诊断书或病休证明书。公务员法没有对公务员病假做明确的规定。但是对公务员的福利待遇以及对公务员的辞退有明确规定。公务员第七十三条 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第七十六条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

11、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第八十三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第八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

12、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呵呵,有空可钻啊)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将 乐 县 国 家 税 务 局 考 勤 制 度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干 部 队 伍 建 设 ,强 化 纪 律 意 识 ,规范 考 勤 管 理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我 局 实 际 ,对 考 勤制 度 进 一 步 修 订 和 规 范 ,具 体 规 定 如 下 :一、考勤规定(一 )全 局 人 员 必 须 在 规 定 的 上 下 班 时 间 内 签 到 、签 退 ,不 得 代 签 。如 遇 因 公 出 差 、开 会 、下

13、乡 、下 企 业等 公 务 活 动 ,应 事 先 在 考 勤 系 统 上 办 理 好 有 关 手 续 。各 类 请 假 除 在 考 勤 系 统 上 操 作 外 还 必 须 事 前 进 行 书 面审 批 ,审 批 完 毕 后 ,请 假 审 批 单 报 人 教 科 备 案 。(二 )上 班 签 到 、签 退 刷 卡 时 应 认 真 操 作 ,凡 发 现没 有 本 人 图 像 的 刷 卡 (故 障 除 外 ),或 他 人 代 刷 卡 的 ,均 作 处 理 。(三 )上 班 时 间 外 出 ,需 要 在 各 科 室 的 去 向 登 记 簿上 记 录 ,以 便 查 岗 。二、假期规定(一 )探 亲 假

14、:工 作 人 员 工 作 时 间 满 一 年 且 父 母 或配 偶 不 在 本 地 工 作 的 ,可 享 受 探 亲 假 (见 习 期 下 半 年期 满 的 ,须 自 下 一 年 度 开 始 享 受 探 亲 假 待 遇 )。已 婚 干部 探 望 配 偶 每 年 一 次 ,假 期 30 天 ;探 望 父 母 (或 养 父母 )任 选 一 方 ,四 年 一 次 ,假 期 20 天 ,父 母 和 配 偶 同居 一 地 的 ,只 享 受 一 次 。未 婚 干 部 探 望 父 母 (或 养 父 母 )任 选 一 方 ,每 年 一 次 20 天 ,如 果 因 工 作 需 要 当 年 不 能探 亲 的 ,经

15、 领 导 批 准 ,可 以 两 年 给 假 一 次 ,假 期 为 四 十 五 天 。探 亲 时 间 指 团 聚 时 间 ,包 括 公 休 假 日 和 法 定 节 日 ,往返 时 间 视 途 另 行 给 假 。(二 )婚 假 :工 作 人 员 男 女 双 方 结 婚 属 晚 婚 (男 25周 岁 ,女 23 周 岁 以 上 者 )可 享 受 15 天 的 婚 假 ;未 达 晚婚 年 龄 结 婚 的 ,经 批 准 的 可 给 予 婚 假 3 天 ;一 方 在 外地 而 前 往 结 婚 者 ,往 返 路 程 所 需 时 间 另 给 。(三 )丧 假 :工 作 人 员 的 直 系 亲 属 (父 母 、

16、配 偶 、子女 )及 自 幼 扶 养 人 死 亡 时 ,经 批 准 给 予 3 天 丧 假 ;在 外地 办 丧 事 的 ,往 返 路 程 所 需 时 间 另 给 。(四 )生 育 假 :按 正 常 婚 龄 生 育 的 妇 女 ,其 产 假 为90 天 ;晚 育 并 领 取 独 生 子 女 证 者 女 方 产 假 为 135 天 ,男 方 照 顾 假 为 7 天 。晚 育 且 符 合 计 划 生 育 规 定 生 育 第二 胎 的 ,其 产 假 为 56 天 。婴 儿 一 周 岁 内 ,女 工 每 天 两次 哺 乳 时 间 ,每 次 30 分 钟 ,两 次 时 间 可 合 并 使 用 。大中 专 毕 业 生 在 见 习 期 间 休 产 假 的 ,其 见 习 期 应 相 应 延长 。(五 )公 休 假 :工 作 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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