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办法管理制度(已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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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生党员义务服务制度中共江西师范大学委员会组织部江西师范大学大学生党员服务站 制表目 录一、总则 .1二、组织与管理 .2三、义务服务的内容 与认定 .3四、奖励与惩戒 .8五、附则 .10六、附录 .11(一)证明材料的格式 .11(二)需要注意的问题 .131一、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大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发挥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促进和规范我校大学生党员义务服务活动,保障大学生党员和大学生党员义务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大学生党员义务服务是指大学生党员(含预备)和入党积极分子义务进行的有利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

2、和校园建设、社会发展的服务活动。第三条 开展大学生党员义务服务活动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踏踏实实树党员形象。第四条 全校大学生党员纳入义务服务体系,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必须经过规定时间的义务服务认定后,方可进一步考虑发展。原则上考虑发展的对象每学期服务时间不少于 10 小时。第五条 全校各级党组织应把大学生党员义务服务活动纳入学生党建的重点工作,积极组织、引导大学生党员参与义务服务活动,为大学生党员义务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对参与义务服务活动的大学生党员的合法权益予以保障。2二、组织与管理第六条 全校学生党员(含预备)和入党积极分子以编入党员服务站的形式开展义务服务活动,校大学

3、生党员服务总站在校党委组织部、学生工作部、校团委的具体指导下,负责全校大学生党员义务服务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第七条 各学院党委、校大学生党员服务总站负责指导各学院学生党支部、各学院大学生党员服务分站根据各学院实际情况开展义务服务活动。第八条 大学生党员服务总站应建立对全校学生党员(含预备)和入党积极分子的服务档案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管理网络化,促进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大学生党员义务服务证制度,及时对服务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进行认定,并予以记录。第九条 大学生党员参加由大学生党员服务站组织的义务服务活动时,应使用统一的标识,注意自身的良好形象。第十条 大学生党员(含预备)可在

4、党组织的指导下参与党员服务站的管理工作,成为学生党员干部,纳入学校学生干部管理体系。发挥学生党员干部的能动性,探索大学生党员自我管理的有效途径。第十一条 大学生党员服务总站应在校党委组织部的指导下定期开展学习、培训活动,提高大学生党员的道德水平、服务意识、服务能力和综合素质。3三、义务服务的内容与认定第十二条 学生党员自申请加入党组织的当个学期起,每学期(四年制本科专业不含第八学期、专科学生及获批提前毕业的本科学生不含第六学期、五年制本科专业不含第十学期, “升本 ”学生参照本科学生 标准执 行,下同)应面向校内外自主开展或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义务服务活动,且服务时间不少于 10 小时。第十三条

5、 纳入学生党员义务服务工作认定体系的活动包括: 一类:(一)校院级党委、团委、学生党员服务站等校内单位组织开展的思想政治教育、学术研究、医疗卫生、治安防范、社区服务等活动;(二)在校、院学生党员服务站任职和入站开展服务;二类:(三)学生党员自行组织开展和主动参与校外单位组织的志愿服务、见义勇为、抢险救灾、环境保护、法律援助、社区服务等能够充分展现学生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各项活动。第十四条 学生党员开展或参与义务服务的情况由学生党员本人于每学期学期末所在学院的学生党员服务分站申报认定此前一个学期(含此前假期)的工作情况,在校大学生党员服务总站任职的学生干部直接向校总站进行申报认定。申报时应填写江西

6、师范大学学生党员义务服务认定申报表4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具体认定标准为:(一)一类活动为参加由校内单位组织开展的活动,由活动组织单位出具服务证明(含服务时间、内容),按实际服务时间认定;(二)二类活动为自主开展或参加校外单位组织的活动,由被服务对象或有关法人单位出具服务证明,按实际服务时间认定;(三)学生干部类活动时间为担任校、院两级党、团和学生会组织有关职务的学生干部(不含勤工助学岗位)可以以学期为单位折合服务时间,校院级党委学生干部最高上限可折算为 6 个小时,校院级团委学生干部最高上限可折算为 4个小时,在校院学生党员服务站任职满一个学期的活动的学生干部,需在各学期末填写江西师范大学

7、学生党员编入服务站工作情况认定表,按实际参与工作时间进行认定,入站任职的基础认定时间上限为 6 小时,并由党员服务站出具相关证明;(四)实践类活动为在寒暑假期间开展或参与的义务服务(含“ 三下 乡 ”社会实 践活动)活动,认定上限 为 4 小时,由被服务对象或有关法人单位出具服务证明;(五)支教类活动为参加“红土地” 支教类项 目的学生,由院总站直接认定其第七学期服务时间为 10 小时,并由学院团委出具相关证明;(六)其他类的活动的增设是为了鼓励在党员服务站工作5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并对他们的努力工作表示一种肯定。若被评为校级先进工作个人可适当增加 3 个工作小时数,若被评为院级先进工作

8、个人可增加 2 个工作小时数。参与了院级或校级的党性知识知识竞答比赛或理论学习大赛的党员,可按以下等级增加工作小时数:名次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院级 3 2 1校级 5 3 2第十五条 各学院党员服务站监察部应负责做好各学期的活动登记记录(含活动时间、活动内容、持续时间、参与人员),并于各学期末服务站工作结束后组织本院党员服务站任职的学生干部填写本学期的江西师范大学学生党员编入服务站工作情况认定表,并向总站上交全院党员一学期的活动清单并向总站报告学院的党员总数额。第十六条 学生党员申报的服务情况,经服务站研讨符合认定标准并审核确认无误后,于开学第二周组织学生党员统一填写申报表,并于每学期开学

9、第三周内在申报表中登记认定意见,并报相关负责人进行认定签章。其中,校大学生党员服务总站站长、学院团委学生副书记(学院学生党员服务分站站长)可作为认定人,并在认定表上进行签章确认。第十七条 学院分站在完成认定登记工作后,于第四周6内将全部信息汇总整理完毕,并填制江西师范大学学生党员服务工作学院信息总表,连同原始申报材料一并报至校总站审核备案。校总站于第五周对认证内容与有效性进行审核,审核后认为存在疑义的,发回学院重新认定。如最终认定为无效的,由学院分站进行更正,并于第六周将原始材料上交至总站。第十八条 学生党员毕业前由校大学生党员服务总站、学院党委进行毕业前义务服务工作总评。并作为党组织认定的学

10、生党员毕业推荐材料,对学生党员在大学期间开展义务服务工作的情况进行总结、评定和推荐。在学生党员毕业前的倒数第二个学期(四年制本科专业学生为第七学期、专科学生与获批提前毕业的本科学生为第五学期、五年制本科专业与“ 升本 ”专科学生 为第九学期)的第 8 至 13 周进行。具体流程如下:(一)学院学生党员服务分站于每学期学期第 8 至 11 周组织全院党员填写江西师范大学学生党员服务工作认定表;学院学生党员服务分站于总评学期第 11 周对认定表进行认定,并在“学院党 员服务站认定意 见” 栏内填写学院党员服务站认定意见并加盖学院党委公章, 学院分站应于第 12周前将认定表整理完毕,交至校总站;(二

11、)校大学生党员服务总站于总评学期第 12 周,对各学院报来的学院总表进行审核,于第 12 周组织填写认定表内的“ 校大学生党 员 服务总站意见” 栏相关内容并加盖校 总站7公章;(三)学院学生党员服务分站于第 13 周内,将认定表原件装入学生党员材料袋,并复印一份交校总站封存。第十九条 义务服务认定采取“及时申报、按月记录、学期累计”的管理办法,即个人参加义务服务后及时按程序进行申报,大学生党员服务总站进行审核认定后,按月份进行汇总记录,在每学期开学后的两周内统计出全校学生党员(含预备)和入党积极分子的义务服务累计时间。寒、暑假的义务服务均累计计入上一个学期的服务时间。8四、奖励与惩戒第二十条

12、 对于在义务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予以表彰奖励,并推荐参加校内外有关奖项的评选;对于不参加义务服务、义务服务达不到规定时间或在集体的义务服务活动中不服从组织安排、破坏党员形象的予以惩戒。第二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符合相应奖项评选基本条件的,正式党员可由校党委授予“ 优秀学生党员” 称号,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可由校党委组织部推荐参加“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共青 团员” 、“优秀青年志愿者” 、“优秀毕业生”等奖项的评选:(一)参加义务服务活动一年内累计时间达到 150 小时的;(二)在义务服务活动中有突出事迹,被媒体广泛报道的;(三)长期从事专门的义务服务,受到被服务对象好评的

13、。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正式党员由校党委组织部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直至党纪处分;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资格;入党积极分子延长考察期,推迟发展或取消入党积极分子资格。(一)一学期内参加义务服务的时间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二)在义务服务过程中,不服从组织安排,违反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9(三)在义务服务认定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10五、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校党委组织部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 2009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11六、附录(一)证明材料的格式1、一类活动的证明材料格式可具体参照公共邮箱的文件即江西师

14、范大学党员义务服务工作活动一览表(邮箱地址: 密码 2009dyfwz) ,填写时要注意:参与人员要具体到个人、此表要盖上学院团委的公章 (附参与同学名单)2、二类活动的证明: 证明同学于年月日参加了单位组织的义务服务活动,服务时间小时,特此证明。单位 年月日并盖上所在单位的公章。3、学干类活动证明: (此项证明每人一份)证明同学于年至年第学期担任我院学生干部,任期满一学期,特此证明。院党员服务站监察部 12年月日4、实践类活动证明:(此项证明每人一份) 证明同学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单位开展了义务服务活动,现特此证明。单位年月日并盖上所在单位的公章。5、支教类活动的证明:(此项证明每人一份) 证明同学于年至年第学期参加了学院组织的红土地支教活动,特此证明。学院党员服务站监察部年月日并盖上学院团委公章。6、其他类的证明:(此项证明每人一份)在参与过程中表现优秀,曾获得院、校党员服务站“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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