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强制措施在自侦案件中的灵活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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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强制措施在自侦案件中的灵活运用 乔刚 华旭东【摘 要】在自侦案件中只有正确、灵活、科学地运用强制措施,才能充分地发挥强制措施的对策作用;强制措施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同其凡的作用;运用强制措施必须依据一定的原则;强化侦查意识,果断“风险决策”就是为了改变过去那种不严格依照法定条件立案、拘留的决策模式,从而把决策模式回归到依照法定条件决策上来。【关键词】强制措施 司法实践 灵活运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章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侦查中可以运用的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这是检察机关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如何正确、灵活地适用强制措

2、施,以保证案件准确、及时地侦破,从而提高工作效率,顺利地完成诉讼活动,是一个十分现实而重要的问题。为此,本文就强制措施如何在自侦案件中的灵活运用问题谈一点粗浅认识,谨供参考。一、运用强制措施的必要性:(一)强化侦查意识,果断“风险决策” 。“风险决策”是相对于过去那种无风险决策(即已调取的证据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已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才决定立案及施以拘留等强制措施)而言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前,由于对传唤犯罪嫌疑人的时限、监视居住的地点均无严格限制,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较长时间的传唤、监视居住来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查明是否确有犯罪事实。故大多数案件是在口供已经突破、证据已经基本到位,在案件能否成立、犯罪

3、嫌疑人是否有罪的问题上没有风险时,才决定立案及采取强制措施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由于对传唤的时限、监视居住的地点作了严格的限制,因而许多案件特别是贿赂案件,需要通过传唤讯问以至拘留讯问才能确定案件能否成立,所以在决定立案、采取强制措施时,就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过去那种稳稳当当、没有风险的决策模式已失去继续存在的基础,现实要求我们必须调整为风险决策。大量的侦查实例已雄辩地说明了这一点:如果无风险决策的模式不调整,不敢大胆灵活地运用强制措施,就会大大地降低侦查工作的效率。事实上, “风险决策”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依据法定条件决策,就是为了改变过去那种不严格依照法定条件立案、拘留的决策模式,从而把

4、决策模式回归到依照法定条件决策上来,并使之服务于提高侦查工作的成效上来。(二)运用强制措施的作用。1、震慑作用犯罪嫌疑人之所以敢于挺而走险,一般都是具有侥幸心理的。因此,在实践中,如果侦查部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表明已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也就动摇了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一般来说,强制措施出手越突然、强制措施力度越大,对犯罪嫌疑人的震慑作用也越大。拘传是强制措施中最轻的一种,但在传唤、拘传中常常发现犯罪嫌疑人手脚发抖、语无伦次、神色慌张等现象,这就是强制措施的震慑作用引起犯罪嫌疑人心理变化的外在表现。2、分化作用在运用强制措施过程中,根据其认罪、悔罪态度来选用相应的强制措施。如

5、对认罪悔罪态度不好的犯罪嫌疑人采用严厉的强制措施,对态度好的犯罪嫌疑人采用强制力较轻的强制措施。随着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和认罪态度的变化,在不妨碍整体侦查意图实现的前提下,可以适时变更强制措施,达到分化瓦解、各个击破的目的。3、隔离作用强制措施是暂时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它不仅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与同案人之间订立攻守同盟,而且还可以动摇犯罪嫌疑人顽抗到底的心理。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有的焦燥不安,有的生活不适应,急于想离开羁押场所或与外界取得联系。因此,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定期换监等方法,促使其心理弱点暴露和加剧,并从同监人犯中了解犯罪嫌疑人无意暴露的案件情况,为政策攻心和适用其它侦查对策

6、创造条件,达到扩大侦查战果的目的。4、改变侦查情势作用侦查情势是指侦查与反侦查力量的对抗状态和影响侦查的外部条件。在侦查实践中,大多数案件侦查人员能够掌握侦查的主动权,使侦查工作顺利进展。但也有一些案件由于主客观的原因,侦查工作受阻,出现胶着状态。因此,恰当运用强制措施,就可以起到改变侦查情势,打破僵局的作用。如对久攻不下的案件,可以以退为进、欲擒故纵,将拘留逮捕改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甚至不再使用新的强制措施,以静制动,配合使用其他侦查谋略,获取新的证据或新的突破口。一旦获取新的证据,迅速采取强制措施,可以使案件得到突破性进展。相反,对已掌握一定证据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态度顽固时,那么就采

7、取由弱渐强的强制措施,既能表明检察机关一查到底的决心,又能起到发动群众检举揭发,摧垮反侦查同盟,鼓励知情人作证的效果。二、运用强制措施遵循的原则:(一)科学运用原则。运用强制措施一定要把握好一个“度” ,要仔细地权衡采取强制措施后是否会留下“后遗症”。比如决定拘留,至少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秘密调查搞得充分,根据所获取的证据确信存在犯罪事实,这是拘留的证据条件。二是根据已获证据和各种情况判断,拘留后突破口供的把握性大,这是拘留的技术条件。三是即使不能突破口供也不至于赔偿,不至于引起大的被动,这也是“风险决策”的底线。(二)灵活运用原则。强制措施作为侦查对策中的“风险决策” ,在运用中要灵活从

8、事,该进则进,该退则退。比如,对犯罪嫌疑人传唤或拘传后,根据证据已具备拘留条件的要果断拘留;不具备拘留等其它强制措施条件的要主动放人,这就是俗话所说“没有证据就放人,有了证据再抓人” ;同时,要审时度势,灵活决定进退,依法活用、巧用各种强制措施,不能死板。(三)依法运用原则。强制措施是以限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身自由的方式来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但强制措施是把“双刃剑” ,其负面作用也很大,如果使用不当,就会伤害无辜。因此,在采取强制措施时一定要严格依法执行,特别是要防止两种倾向:一是害怕承担“风险决策”而人为地提高强制措施的使用条件,从而贻误了战机;二是片面地强调强制措施的作用,盲目地推祟

9、并采取强制措施。绝不允许在未掌握证据的情况下搞“以拘代侦” 、 “以捕代侦”和“以收代侦”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对证人和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被举报人采取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只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其他诉讼参与人不能适用。三、如何正确、灵活地运用强制措施:(一)强化“三个服务”意识、正确运用强制措施。1、强制措施必须为侦查谋略服务。一定要把强制措施作为侦查谋略的保障机制,作为运用谋略的有机组成部分,要从全局和谋略的角度采取或变更强制措。2、强制措施必须为突破重点服务。如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采取强制措施一定要考虑到对主犯的影响;在变更强制措施时一定要考虑到对案件深挖余罪的影响等等。3、强

10、制措施必须为社会效果服务。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既要追求法律效果,更要注重社会效果,服务经济建设。特别是对一些在关键岗位上的人在何时采取何种强制措施,一定要慎重考虑,既要保证侦查工作顺利进行,又要保证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不受影响。(二)根据心理变化不同、灵活运用强制措施。1、对有畏罪心理、企图逃避法律制裁或可能串供、隐匿、毁灭证据的犯罪嫌疑人要及时拘捕,防止发生意外。2、对有试探心理的犯罪嫌疑人,要大胆地使用强制措施。侦查实践中,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心中没有底,往往采取试探心理与侦查人员进行周旋,因此,在这个时候要不失时机地采取强制措施,使犯罪嫌疑人以为侦查人员掌握了大量的证据,摧垮其心理防线

11、,达到侦查目的。3、对自尊心强、有悔罪心理的犯罪嫌疑人,由于其担心一旦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就会身败名裂,容易产生逆反心理,破罐破摔,因此,对这类犯罪嫌疑人不采取或暂缓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其它方法攻克。4、对产生动摇心理的犯罪嫌疑人,要不断地变更强制措施。实践中,当犯罪嫌疑人犹豫不决的动摇心理上升时,就会产生供与不供的矛盾,此时,强制措施的采取或者变更,应当由弱到强或者由强到弱不断加以变更。(三)根据时机地点不同、果断地采取强制措施。要充分地发挥强制措施的对策作用,就要掌握好采取强制措施的时机与地点,使犯罪嫌疑人懊悔、害怕,最大限度地强化他的悔罪心理,瓦解动摇他的侥幸、对抗心理。具体可作如下操作:1、

12、可以选择在犯罪嫌疑人戒备心理最弱的时候采取强制措施。如在节假日、早晚或者出差前后在机场、码头、车站等地方采取强制措施,打个措手不及。2、可以选择在犯罪嫌疑人进行反侦查活动的现场采取强制措施,既可以获取其反侦查活动的证据或犯罪证据,又可以给其对抗心理予以沉重打击,迅速突破其心理防线。3、可以选择在犯罪嫌疑人赌博、姘居等这些非法活动的场所采取强制措施。这样可以削弱其心理优势,因为参与赌博的人可能是同案人;姘居地可能是窝赃地。在这些地方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就会感到罪行已暴露、犯罪证据已被掌握,有助于打消他的对抗心理。4、可以选择在犯罪嫌疑人恐惧、徘徊时候采取强制措施,促使犯罪嫌疑人尽快交待。(四)加强横向协作,注重与其它侦查手段结合运用。1、可以加强与搜查、扣押等其它侦查手段相结合,加快侦查步伐。如在第一次采取强制措施时,尽可能同步进行搜查、扣押,往往能获得很好的效果,能及时查获赃款赃物和有关的物证书证。2、加强政策法律宣传,加大突审力度,适时出示证据,不给犯罪嫌疑人喘息之机;也可以在监狱内安排内线,延伸侦查触角,做到狱外侦查与狱内侦查相结合。总之,在自侦案件中只有正确、灵活、科学地运用强制措施,才能充分地发挥强制措施的对策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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