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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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河 南 大 学关于印发河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通知全校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学校对河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并于 2011 年 1 月 7 日经校长工作会议讨论通过。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其中第三章第十八条第五款四年制本科学生自 2008 级学生起实施,五年制本科学生自 2007 级学生起实施,请各单位贯彻执行。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2河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我校新生,应持河南大学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 事先向学校请假,

2、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 新生入学时,应在指定时间内到校医院进行身体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办理注册手续。经校医院诊断确认应离校治疗者,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经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教务处办理备案手续后离校回家治疗,其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两周内不办理手续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由学校按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 合格者,即正式取得学籍。 经复查 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清退;情节恶劣的, 报请有

3、关部门查究。凡因舞弊清退的学生,不退所交学费。第四条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每学期开学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须交齐本学年应交费用后方能注册。3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开学两周内未注册者,按自行退学处理,已交费用依有关规定退还。第二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 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及学分输入学生成绩库。第六条 课程考核可由平时成绩和课程结束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平时成 绩主要包括:学习态度、出勤情况、听课情况、作业、课堂讨论、 阶段考核等方面,其成绩分值所占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总成绩的 30%。课程结束考核形

4、式有开卷考试和闭 卷考试,具体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撰写 论文或报告等多种形式。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1没有选修的课程;2旷课时数累计达到该门课程教学总时数的六分之一者或累计缺课时数(含请假)达到该门课程教学总时数的四分之一者;3缺交作业达该门课程教学要求四分之一者;4该门课程有实验而缺席实验时数超过实验总时数的四分之一者,或缺交实验报告超过应交报告的四分之一者,或实验考核不及格者。任课教师应于考试前一周将取消本门课程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及原因报学生所在学院,并报教务处教务科备案。第八条 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学生,应持校医院证明,经所在学

5、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签署意见,公共体育4教研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以上体育保健课;按照保健课要求认真锻炼的学生,可取得体育课学分。第九条 所有课程成绩的评定原则上均实行百分制记分,60 分为及格。学生所修课程取得及格及以上成绩即取得该课程学分。第十条 学生正考、 缓考、重修、重考成 绩均按实考成绩录入成绩管理系统, 补考成绩合格者按 60 分录入。旷考、拒交试卷及考试作弊者,其考试成绩按 0 分录入。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必须在课程考核结束一周内完成成绩评定工作。第十二条 每学期最后一周和放假后一周内为成绩录入时间。任课教师对所录入成绩核对无误后,方可提交录入成绩并打印成绩单,成绩单一式两份,任课

6、教师、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分别由学院(部)教务办公室和教务处教务科存档。第十三条 学生成绩入库封存后,擅自改 动学生成绩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依据,成绩绩点与成绩的对应关系为:59 分及以下绩点为“0”, 60 分绩点为“1”,60 分以上每增加 1 分绩点增加 0.1,满分 100 分绩点为“5”。学 分 绩 点 的 计 算 办 法 是 :一 门 课 的 学 分 绩 点 =绩 点 学 分 数 。 学 期 或 学 年 的 平 均 绩 点 =所 学 课 程 学 分 绩 点 之 和 所 学 课 程 学分 数 之 和 。第三章 课程

7、的选修、重修、自修、缓考与补考 5第十五条 课程的选修:1学生应全面了解本专业的教学计划和课程简介,并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选课。每学期修读学分的多少,学生应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在听取导师意见的前提下自主决定,但原则上每学期选修的课程不得少于 15 学分。2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学生必须修读。3跨院校选修课程, 仅限于我校认可的同类院校。经学生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认定学分。4对不同专业开出的课程名称一致但内容深浅程度不同的课程,由学生所在学院认定后方可获得学分。5课程一经选定,一般不得变动,如确需退选或改选者,可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内在网上办理退选或改选手续。对于选定的课程,学生

8、必须完成课程规定的各个教学环节。6未办理选课手续或选课后未参加考试及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均不能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7一门选修课的选课人数若少于 20 人,原则上不开班,由教务处在网上通知学生改选课程。 8如有多位教师开设同一门课程,学生可根据情况自主选择授课教师。第十六条 课程的重修:1需要重修的课程,由学生本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安排重修方案,随课 程所开学期正常选课和考核。62学生对学习成绩不满意的课程,可缴费再修,其成绩可按各次考试成绩中最高分记载,但推荐免试研究生仍按第一次期末考试成绩核算。第十七条 课程的自修:1对于学习成绩优良(以往各学期平均成绩在 80 分以上)且自学能力强,经 学生

9、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教务处备案,可以自修某门课程。2.学 生 重 修 的 课 程 上 课 时 间 有 局 部 冲 突 时 ,在 征 得 任 课 教 师和 开 课 单 位 同 意 后 ,可 以 申 请 自 修 ,但 自 修 课 程 一 学 期 不 得 超 过两 门 。 凡 经 批 准 ,自 修 某 门 课 程 或 课 程 的 一 部 分 者 ,均 须 按 时 完 成该 课 程 应 做 的 实 验 和 作 业 方 可 参 加 考 核 。考 核 合 格 者 ,获 得 该 课程 学 分 。3下列课程不得申请自修: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等。实习、见习、 课程设计、 毕业论文(设

10、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第十八条 课程的缓考与补考:1学生因事一般不准缓考,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必须在考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并附证明材料,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2学生所修必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期末考试不及格,成绩在45 分以上者(不含 45 分)下学期开学初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后仍7不及格,必须重修;成绩在 45 分以下者(含 45 分),不允许参加补考,直接重修;所修非专业选修课程期末考试成绩不及格者,不允许补考,可以重修,也可以改选其他课程。3.旷考、拒交试卷及考试作弊者,不得参加补考,必须重修。4缓考和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第二周进行,专业课由学院安排,公共课由教

11、务处统一组织。5. 毕业资格审查时,拟毕业的四年制本科学生有 6 门次及以下不及格课程者、五年制本科学生有 8 门次及以下不及格课程者,五月份第二周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及格者,如期毕业;补考不及格或超过上述条件者,可申请结业或延长学制。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或转学:1学生确有专长, 转专业、 转学更能发挥其专业学习优势者;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检查并开有证明,不能在原校、原 专业学习,但尚能到其他学校或本校其他学院或专业学习者;3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第二十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依据河南大学全日制普

12、通本科生转专业暂行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请转学,须按省教育厅转学的有关政策和程序办理。 第五章 休学、复学8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办理休学:1经校医院诊断认为必须停课休养或治疗时间达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2因某些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第二十三条 休学一般为一年,特殊情况经学校同意累计不得超过三年,休学期间保留学籍。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必须办理休学手续后方能离校。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的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1休学期间必须离校,不得擅自来校上课;2休学期间不再享受在校生待遇;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4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5学校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

13、的事故不负责任。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征入伍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二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因病休学期满申请复学时,须经河南大学淮河医院、河南大学东京医院和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三家医院之一体检复查合格后,学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同意,教务处批准备案,方可办 理复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 应予 继续休学或退学。2休学期间,如有 违法乱纪行为者,不准复学。第六章 学业警告、退学与开除学籍第二十八条 学生一学年所修课程取得的学分低于 20 学分(含920 学分)者,给予学业警告,警告期一年。警告期期 间,所取得的总学分达到 30 学分及以上者,可解除学业警告;若所取得的

14、总学分达不到 30 学分者,劝其退学。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1. 累计获得二次学业警告者;2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3复学时经复查不合格又不同意继续休学者;4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5本人申请退学, 经劝说无效者;6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7超过规定学习年限者;8应该休学而拒不休学者;9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依据情节,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 组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2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3因考试作弊累计受到两次记过及以上处分者。第三十一条

15、 给予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由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 教务处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10第三十二条 对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并报省教育厅备案。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三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第三十六条 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三十七条 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1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户籍迁回原籍。2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符合肄业条件的发给肄业证书。末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3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第七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三十八条 本科学制一般为四年或五年。按专业培养方案,提前修满规定学分,达到毕业条件者,可以提前毕业。但在校学习年限11四年制本科不得少于三年,五年制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不得申请提前毕业。允许延长学习年限,从入学到毕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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