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北京市(平谷区)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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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点评北京市(平谷区)2008 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2008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第一章 内、外资新旧政策衔接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一、内资原政策与新法的衔接问题(一)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确认时间的衔接问题问:按照新法实施条例第十八、十九、二十条的规定,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合同约定债务人、承租人、特许权使用人(以下简称付款人)应付相应收入的时间确认实现收入;原政策规定,三项收入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时间,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无论合同是否约定应由付款人支付,只要根据合同约定权属于当期发生的均应作为当期收入。实施新法后,对于原按权责发生制原则

2、已计入当期收入,但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在新税法实施后的,如何确认收入额?答:根据实体法从旧原则,同时考虑新法规定,可以暂按以下方法处理:对于原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已将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计入当期,但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在新法实施后的,按合同约定的付款人应付金额减去以前年度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中国财税浪子】这种业务经常发生在业务跨期长,而款项在后期集中支付的情形。比如,2007 年 1-2008 年 6 月租 赁期,全部租金在 08 年 6 月一次性收取的情况下。这个解释比较合理。我更建议大家思考一下款项支付方的所得税处理?(二)以前年度未扣除广告费和

3、业务宣传费的衔接问题问:对企业在 2008 年以前发生的,按照原政策规定应结转至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实行新法后如何扣除?答复意见如下:1、参照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的规定,企业在 2008 年以前发生的,按照原政策规定应结转至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应按照原政策规定结转到 2008 年度,与新法实施后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合并计算,按新法规定扣除。2、按照国税发200383 号的规定,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

4、开发产品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业务宣传费,可无限期结转以后年度,按规定的标准扣除;按照国税发200631 号文的规定,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3 个纳税年度。因此对 2006 年 1月 1 日前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业务宣传费,可以结转至 2008 年扣除,不得再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对于 2006 年 1 月 1 日后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

5、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业务宣传费,可以结转至新法实施后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3 个纳税年度;2008 年 1 月 1 日以后发生的业务宣传费按新法规定执行。3、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其他企业新法实施以前年度未扣除的业务宣传费不实行结转扣除的政策,因此实行新法后其他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的业务宣传费不予扣除。【中国财税浪子】原国税发200084 号文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 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这 里没有任何可以结转以后各期的授权。(三)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的衔接问题问:新法对固定资产的最短折旧年限和

6、预计净残值率相对原政策做了调整,如原政策规定电子设备的最短折旧年限为五年,新法规定最短折旧年限为三年;原政策规定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率为 5%,新法规定企业可以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实行新法后,如何确认实行新法前已提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是按照新法的规定进行调整还是延用原政策?答:实行新法后,基于实体法从旧的原则,为减少财税差异和减轻纳税调整的工作量, 2008 年 1 月 1 日前已提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仍延用原政策,在税务处理上不再调整。【中国财税浪子】这个观点我是赞成的。但是,如果有个纳税人说,我不怕麻烦,我不怕纳税调整,我就是调了,也没有法规说禁止我调

7、整,法不禁即为许可你怎么办?我还真遇见这么一个较真的人,我当时都被问傻了。后来我终于找到一个理由,实施条例说了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可是折旧还是说不通呀!(四 )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税收优惠衔接问题1、问:新法实施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2 号)的规定,“自2008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对以前年度未抵免完的国产设备投资余额如何处理?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电话通知(以下简称电话通知)的规定,对 2007 年度结束

8、后尚未抵免完的国产设备投资额可以在剩余抵免期限继续抵免到期满为止。2、问:对 2007 年 10 月 9 号前经税务机关审批核准,并在 2007 年 12月 31 日前实际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以及企业经相关部门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在 2007 年 10 月 9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实际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在 2007 年度结束后尚未抵免完的投资额,是否可以按电话通知的规定执行,即在剩余抵免期限继续抵免到期满为止?答:对 2007 年 10 月 9 号前经税务机关审批核准,并在 2007 年 12 月31 日前实际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以及企业经相关部门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在

9、 2007 年 10 月 9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实际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在 2007 年度结束后尚未抵免完的投资额,可以按电话通知的规定执行,即在剩余抵免期限内继续抵免到期满为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发 2008145 号 2008 年 08 月 13 日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 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852 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另附便函通知,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2008 年 1 月 1 日起

10、,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 业所得税政策停止执行后,2007 年 12 月 31 日前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抵免问题,按以下原则办理:2007 年 10 月 9 日前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并在 2007 年 12 月 31 日前实际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以及企业经相关部门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在2007 年 10 月 9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实际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在 2007 年度结束后尚未抵免完的投资额,可按其剩余抵免期限继续抵免到期为止。 3、问:对 2007 年度及以前年度已核准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项目,在 2008 年及以后年度按项目计划购置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额能否按原规

11、定享受投资抵免优惠政策? 答:按照电话通知的规定,对于 2007 年度及以前年度已核准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项目,在 2008 年及以后年度按项目计划购置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额不再按原规定享受投资抵免优惠政策。(五)创业投资企业未抵免投资额的衔接问题问:创业投资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 号)的规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 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符合抵扣条件但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其 2007 年度未抵扣的投资额能否按照原政策继续抵

12、扣?答:创业投资企业抵扣投资额的政策属于新法继续保留的税收优惠,因此可以允许其未抵扣的投资额实行新法后继续抵扣。【中国财税浪子】这个观点我太支持了。08 年春天,财税20081 号文件发布的时候,还有一个类似的问题。一个 07 年下半年成立的软件企业,申请两免三减半优惠,被税务机关告知财税200025 号文的优惠已经作废,不批了。我还在河北国税的网站看到一个问题解答,和这个税务机关意见一致:关于“老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渡执行问题”的答复发布时间:2008-12-25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2006 年成立并取得认证的软件企业,2008 年度能否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

13、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 号)文件 规定继续执行税收 优惠?”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财税20081 号第一条第二款 规定: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五条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 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 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 年 1 月 1 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

14、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财税20081 号文件还对 6 类定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明确,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期,这 6 类优惠政策中不包括软件企业优惠政策。综上所述,财税20081 号 规定的可享受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应是 2008 年 1 月 1 日后成立的新办软件企业,所以贵公司在新税法实施后,不能再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您如对上述回复仍需进一步解释,请拨打电话:88625306。欢迎您再次提问。省局所得税管理处2008 年 12 月 24 日我是不赞成河北的这个解答的,其实新办软件企业优惠也不是废止性优惠,而是保留性优惠。二、外资原政

15、策与新法的衔接问题(一)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衔接问题问:新法对固定资产的最短折旧年限进行了调整,如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政策(以下简称原政策)对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最短折旧年限规定为五年,新税法规定四年。实行新法后对于实行新法前已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老资产)如何确认折旧年限,是按照新法调整还是延用执行原政策时确认的折旧年限?答: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也避免实际工作中因企业调整折旧年限出现税务机关不易监控的问题,基于实体法从旧的原则,实行“老资产老政策,新资产新政策”,对 2008 年 1 月 1 日前已提取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按原政策确定,实行新法后在税务处理上不再调整。(二)固定资产残值

16、的衔接问题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 号)的规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百分之十;需要少留或者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新法规定企业可以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未对残值的具体比例做限制性规定。 实行新法后对于实行新法前已提取折旧固定资产(以下简称老资产)的残值如何处理,是按照新法调整还是延用执行原政策时确认的残值?答:基于实体法从旧的原则, 对 2008 年 1 月 1 日前已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确定按原政策执行,在税务处理上不再调整。(三)筹办费(开办费)的衔接问题问:根据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 49 条的规定:企业在筹办期发生的费用,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五年。新法施行后此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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