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精神病人的婚姻问题(修改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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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精神病人的婚姻问题摘要:精神病人作为一种行为能力有缺陷的自然人,他们有作为人应该享有的各种基本权利,但由于生理和心理的缺陷,他们的认识能力和控制力又相对低于正常人,导致他们在行使权利是时受到一定的限制。在婚姻这个问题上也是如此。在实践中大量存在精神病人缔结婚姻的现象,但是由于相关法律的缺位,也同时产生了很多问题矛盾,主要集中在精神病人是否可以结婚,该如何结婚,在精神病人婚姻中相关权利的保护以及精神病人的离婚和生活保障问题。法律规定的空白和实践中的需要,决定了我们必须对这个问题进行研究,以求更好地保护精神病人的权利和为相关法律的出台做好铺垫。关键词:精神病人 婚姻状况 国外精神病人婚姻问题1精

2、神病人及婚姻状况1.1 精神病人精神病人是指由于丘脑、大脑功能絮乱及病变而发生的感觉、记忆、思维、情感、行为等方面表现异常的人,常见的精神病有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等。在法律上,我们吧精神病人分为两类,一类是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即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人;另一类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即对比较复杂的食物或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人。对于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法律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对于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法律上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精神健

3、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还有一类比较特别的精神病人,即间歇性精神病人,他们在精神正常时民事活动又自己进行和承担责任,在发病期间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代理。1.2 精神病人的婚姻状况精神病人是否具有结婚的权利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精神病人缔结婚姻的情况是大量存在的。精神病人缔结婚姻主要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在明知是精神病人的情况是缔结的婚姻,一种是结婚后才患上精神病的。但是由于相关法律的缺位,在精神病人的婚姻出现问题后,往往得不到良好的处理,以致精神病人以及其他人员的权利都得不到很好的保护。在辽宁省北部有一对精神病姐妹,80 年代结了婚并且各自生有一个女孩。由于患

4、有精神病,妹妹无法抚养自己的孩子,只好有孩子的姥姥养育,男方本人在黑龙江打工挣钱养家,后来,妹妹死了,由姥姥养大的孩子,由于长期没有父母的关爱,不认亲身父亲,说不是他养大的,只认姥姥。现在男方已经 60多岁,失去了劳动能力,生活拮据,晚年凄凉。姐姐生下孩子不久就走失,至今没有下落,生死不明。男方是个木匠,孩子由他自己抚养。但是由于家庭的残破,长大后,这个女孩亲情冷漠,在姥姥的支持下离家出走,不再和父亲联系。就这样,两个由精神病人组成的家庭,生活不到二十年,因精神病人的原因,家庭残缺,亲情冷漠,最终导致了两代人的终身不幸。在社会上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由精神病人组成的家庭,往往由于精神病人不能认识

5、到婚姻家庭行为,也不能很好的履行家庭义务,导致家庭残缺,影响几代人的家庭生活和幸福。但是基于人权的考虑,我们也不能一概而论地否定精神病人的婚姻权利,他们作为人应该享有追求幸福追求家庭的权利,而且精神病人的自身状况也是不一样的,在社会上精神病人缔结婚姻的情形更是广泛存在,因此,基于现状的考虑,也为了更好地保护精神病人和其他亲属的权利和利益,我们对精神病人的婚姻进行研究是有必要的。2精神病人的婚姻权以及缔结婚姻的相关问题2.1 精神病人是否有缔结婚姻的权利2.1.1 婚姻的宪法规定我国宪法第 49 条第 1 款规定,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第四款规定,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

6、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这两款分别规定了我国公民的婚姻权和结婚自由权,是我国公民婚姻权和婚姻自由权的宪法来源。婚姻权,这是一个比较广泛的概念,在我国学术界通常使用配偶权。但这两种是不能等同的,婚姻权包括了婚姻缔结前和婚姻缔结后的权利,即结婚权,配偶权和离婚权。配偶权是指合法缔结婚姻后,配偶之间基于配偶关系而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这是一项身份权,而结婚权是指公民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享有的缔结婚姻的权利,是一种期待权,人格权,而不是一种身份权。同样离婚权也是一种人格权,而不是身份权。所以精神病人是享有结婚权的,这是一种对婚姻的期待权,我们不能在法律上进行限制,但这并不要求一定要现实的

7、缔结婚姻。因此,我国公民享有缔结婚姻的权利,这里的人包括了所有公民,即只要符合婚姻缔结条件就可以缔结婚姻,精神病人也同样如此,只要符合婚姻缔结的条件,自然可以缔结婚姻,享有结婚权。2.2 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的规定精神病人是否享有缔结婚姻的权利在上面的论述中,我们已经提到,精神病人作为人,应该享有缔结婚姻,追求家庭生活的权利,而且我国的有关法律也没有明确禁止精神病人结婚。婚姻法第 5 条和第 6 条规定了缔结婚姻的条件,包括达到法定年龄和具有缔结婚姻的合意,并没有对行为人的行为能力做出要求。在婚姻的性质上,西方法学通说认为属契约性质。1972 年法国宪法规定婚姻不外乎民事契约,1804 年法国民

8、法典 、1900 年德国民法典等均以婚姻为民事契约。我国民法界通常学认为婚姻属于身份合同,即男女双方一建立夫妻关系为为目的,一夫妻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身份协议。我国合同法第 2条第 2 款规定,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此在法律上表明婚姻的契约属性,只是因为它涉及身份关系的取得和丧失,其内容未涉及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不是用我国合同法调整。在禁止结婚的规定上,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两种情形:(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一方面是基于伦理道德的考虑,更重要的是防止和避免疾病的传染和遗传。现代各国法律规定

9、的禁止结婚的疾病,一般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精神方面的疾病,包括精神病、痴呆症等。第二类是身体方面的疾病,主要是指足以危害对方和下一代健康的重大不治的传染性疾病和遗传性疾病。在精神病规定方面,我国母婴法保健法第 10 条规定,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缔结婚姻的男女双方应该暂缓结婚” ,其中精神病主要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母婴保健法中采用了暂缓结婚的说法,而不是婚姻法中的禁止结婚,这反映出了我国法律之间的不协调,也给精神病到底是否属于禁止结婚的疾病带来了疑惑。抛开两部法规定的不协调,从立法

10、精神上我们可以认为,对于那些严重的精神病患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患者等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和完全不能履行婚姻义务的人,应当禁止他们结婚,对于其他其他精神病患者,则不宜采取禁止结婚的规定。2.3 精神病人结婚的意思表示的做出我国婚姻法第 5 条规定,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即婚姻自愿原则。精神病人在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上事由缺陷的,如果精神病人没有认识能力,对婚姻家庭没有认识,自然谈不上是否自愿的问题。而且婚姻缔结后不仅是享有权利,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如配偶之间的相互扶持、子女抚养等,精神病人对这些问题是否有认识,认识到什么程度,

11、以及有认识但能否履行等都是问题。对缔结婚姻的自愿,即婚姻合意的做出,有很大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婚姻涉及的是人身权,必须由当事人自己做出愿意的表示,不能由他人代理,也不能由他人控制,如果由他人控制则构成婚姻法上的第三人干涉,因此他们认为精神病人在发病期是不能结婚的。这个观点存在很大的缺陷,它间接剥夺了一部分精神病人结婚的权利,使得他们的结婚权名存实亡。对那些一直处于精神病状态,不可能治愈,但是又可以结婚的精神病患者是不公平的。而且在实践中,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结婚的情形也是大量存在的,法律强制规定不能结婚,只能为婚姻登记的管理带来更大的混乱。另一种观点,法律既然规定了精神病人的民事活动由其法定

12、代理人代理,也可以由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精神病人做出愿意的表示。但这种做法也有很大的问题。在实际生活中一些精神病患者的父母为了早日摆脱累赘,不从精神病患的利益考虑,草率同意结婚,这不仅不能保护精神病人的权利,反而为其带来更大的损害。对于由谁做出同意表示这个问题,基于对精神病人婚姻权利的保护,个人比较赞成后一种做法,对法律没有禁止结婚的精神病人可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理其作出意思表示。但在精神病人有认识时必须征求其自己的意见。对间歇性精神病人,则必须在其精神正常时,由其自己做出决定。同时在采取这一做法时必须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如婚姻无效规定和在法定代理人损害精神病人权益时的救济。3精神病

13、人离婚的相关问题3.1 精神病人的离婚问题精神病人一般都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属于生产质量低层次、承受力脆弱、经济上贫困、生活上困难的社会群体。当他们组成家庭后,一旦婚姻出现各种问题,其自身处理问题和调解纠纷的能力低下,离婚也就成了必然。我国在离婚程序上实行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双轨制,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我国婚姻登记机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离婚的不在受理,告知其到法院起诉离婚。这一规定原始为了更好地保护精神病人的婚姻权利,但在现实施行中却出现了很大的问题。当事人周某小时候患脑膜炎留下后遗症,神智不清,生活能自理,结婚近十年,并育有一女,家庭一贫如洗,因不堪忍受丈夫的家庭

14、暴力,遂在家人的陪同下与丈夫来我处申请离婚。婚姻登记员以女方是限制民事行为人拒绝了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告之去人民法院办理。当事人和家人都犯难了,结果都是离婚,到婚姻登记机关只需花 9 元钱,而到法院则需要上千元的费用,他们生活举步维艰,法院的诉讼费用成了他们迈不过的坎,但是不离婚,两人又实在难以共同生活下去。原本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精神病人的权利,在实施中却导致了精神病人结婚容易离婚难的局面。对此,为了更好地保护地保护精神病人的权利,我认为精神离婚应采用诉讼离婚的方式。精神病人在行为能力上的欠缺,导致他们无能很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同时精神病人的离婚诉讼也不同于正常人的离婚,不仅包括身份关系的解除,财

15、产的分割,还涉及到他的监护和生活保障问题,特别是在没有其他监护人的情况下。采用诉讼离婚,由法院做出判决,不仅效力稳定,还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并可以对其他问题一并做出处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更好地保护精神病人的权益。3.2 精神病人的诉讼代理人问题民法通则第 17 条第 1 款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民事诉讼法第 57 条规定,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

16、人之间相互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在有除配偶以外的其他监护人担任法定代理人时,诉讼正常进行。在这里我们主要想讨论的是只有配偶一个人作为监护人时的情况。在诉讼中,只有无诉讼行为能力和有诉讼行为能力之分,不存在限制诉讼行为能力人,法律上所有的精神病人都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他们的诉讼行为包括起诉、应诉、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等都必须由诉讼代理人代理。如果只有配偶一人作为监护人,在配偶不愿提起离婚诉讼时,精神病人的起诉权无法行使,等于被剥夺了离婚的权利,在配偶向精神病人提起离婚之诉时,精神病人没有法定代理人也无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3.3 离婚时精神病人其他权利的保护配偶是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婚姻关系的解除,也导致了监护关系的解除。如何保障精神病人离婚后的生活,是精神病人离婚时不能不考虑的一个问题。婚姻法第 42 条规定了离婚时的适当帮助义务,即在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住房等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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