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问题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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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问题与建议时间:2010-7-27 16:59:15来源:永州计生网 更多我与国策同行 30 年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使广大群众自觉执行计划生育,各级各部门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的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对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给予了各种形式的奖励和优待,这一系列的政策的实施,为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起到了良好的推动和促进作用,但收效不明显,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 一、针对计生家庭的奖励优惠政策内劲不足,力度不大,推动力不强 一是政策投入力度太弱。与其他惠民政策相比,对计生家庭奖励经费的投入相形见绌,目前所有的奖励政策资金,除了奖扶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分担外,其

2、余优惠政策均无中央直接投资或负担,需各级政府和人口计生部门自行解决,这势必挤占地方财政支出和计生工作经费,相比其它中央投资政策,政策投入力度相对较弱。 二是政策覆盖人群太少。根据规定,独生子女优待政策只亨受到小孩年满 14 周岁;符合条件的夫妇“年满 55 周岁”才能享受农村计生奖扶政策。由于起始享受年龄太晚,一些育龄群众感到奖励扶助政策是遥远的“期货”,对政策的长期性和预期效益心存疑虑。 三是政策设定标准太低。以独生子女保健费为例,目前我省规定的标准是每月 5 元至20 元,顶格一年 240 元的奖励金,仅相当于在外打工的青壮年劳力几天的工资。奖扶金一年也只有 720 元,还达不到低保水平,

3、基层普遍反映,在惠民政策广泛实施的背景下,计生奖励政策由于没有在标准上做到“水涨船高”,原有的政策激励效应日益弱化,有群众曾戏言“区区几个小钱,是阻挡不了生育愿望的”。 二、部门政策“对撞”,其他普惠政策强力冲击基本国策根基 一是普惠政策的一视同仁挫伤了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目前推行的农村低保、义务教育“两免一补”、退耕还林补助、水库移民补助等惠民政策,无论在资格条件还是在享受标准上,仅新农合体现了对计生家庭的优先优惠和区别对待。其他方面违法生育的家庭照样可以享受政策待遇,而独生子女家庭往往因人口少、负担轻反而不符合扶助条件。这些惠民政策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家庭抚养子女的教育、医疗和生活成本

4、,使得多生孩子的负担更轻、顾虑更小了。由此让群众感到“多生孩子不用愁,少生孩子不沾光”。群众中流传着这样一种说法:“种田不缴税了,读书不收费了,看病也不贵了,超生无所谓了”。 二是按“人头”计算的分配方式刺激了群众的生育愿望。由于惠民政策大多按照家庭人口数进行减免、补助或救助,因此不仅没有体现对计生家庭的倾斜,相反对多子女家庭实际上更加“优惠”。在征地拆迁补偿政策中,这一现象尤为突出。有拆迁建设的一些乡镇,人口出生政策符合率近两年有下降的趋势。“超生获利”的现实不仅是对违法生育的姑息纵容,客观上也起到了鼓励生育的作用,这与现行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人口政策导向相矛盾。有的基层反映,过去不少超生的家庭

5、现在劳力多,得到的政策实惠也多,现在多为当地的强势人群和大户,而实行计划生育的守法群众非但难以“少生快富”,反而成为新的弱势群体。在巨大的反差面前,任何宣传教育都显得苍白无力。走访座谈中一些群众坦言,还是子女多家庭旺、实惠多,当初实行计划生育现在后悔了! 三是政策“对撞”弱化了对生育行为的综合调控机制。如原来登记、办证、审批等环节中涉及计划生育的前置条件被取消,兼顾育龄人群生育管理方面的政策功能基本丧失。公安部门明确发文规定,对新生儿无条件上户。计生部门要求进行计生审核后才能上户的规定反而成了“乱作为”;还有如果享受了奖扶政策就不能享受农村低保,政策“对撞”使有的计生政策陷入了极其尴尬的局面。

6、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对违法生育的社会制约能力,增加了计划生育工作的难度。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无论在宏观政策层面还是在微观管理层面都没有实现制度化和常态化。一些违法生育的个体私营企业主照样能得到有关部门的表彰和扶持,享受各种优惠政策和政治荣誉,对周边群众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也给计生工作带来了和被动。 三、政策运行保障机制亟待加强和完善 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法定计生奖励政策均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企事业单位负责兑现。由于投入主体层级过低,基层财政困难,给政策落实带来很大难度。一些企业法人则认为,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属于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责,企业已照章纳税,没有义务再承担奖励费用。有些

7、计生奖励资金还没有纳入财政预算,因而失去稳定的、制度化的资金来源渠道。随着利益导向逐步成为国家指导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重要手段,对利益导向政策的管理也已成为人口计生部门的一项经常性工作,亟待建立稳定的组织协调和管理保障机制。一是人户分离问题。在调查中我们了解到,有一部分应享受奖励扶助对象或是投亲靠友,或是外出打工,由于人户分离,调查人员收集不到所需的相关信息而导致漏登。比如,有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常年在外打工,有的去外地投奔子女或亲友,多少年也不回家一次,根本收集不到他们的相关信息,无法确认他们是否符合奖励扶助条件。也有的是夫妻一方是外地户口,婚后又没有把户口从外地迁入本地,由于得不到相关信息,结

8、果无法实施奖励。二是有一部分家庭是城乡“结合户”,夫妻中有一方是农村户口,而另一方则是城市户口,虽然他们多年来一直生活在农村,但由于其中一方是城市(没有承包责任田)户口,不符合规定,同样得不到奖励。三是纯城镇居民户口人员(含下岗人员),由于既不是农业户口,又没有工作单位,而所在的社区和乡镇由于人员众多无法负担,导致成为了优惠政策的落实的“空白区”。 几点建议 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切实转变长期以来主要依赖行政手段的思路和方法,强化经济手段,充分发挥利益导向政策的激励、引导和推动作用,解决好普惠政策与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的衔接和配套,按照中央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

9、真正让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一)整合政策资源,着力推动利益导向基本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按照“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原则,着力构建以省级以上财政支撑政策为主导,以法定奖励优惠政策为重点,以地方性配套政策为补充,与普惠政策协调衔接,奖励、优先、优惠、扶持、救助和保障多策并举,既广泛覆盖又突出重点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立足解决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现实困难、后顾之忧和利益受损等突出矛盾,建立和完善对计生家庭的经济激励、利益补偿和困难扶助机制: 1、加大投入力度,提高奖励扶助金额,使执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得到的优惠要让大部份群众“眼红”,要让真正实行计划生育家庭成为群众“羡慕”的对象

10、,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 2、扩大优惠政策的惠及面。要让执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感受到实行了计划生育将终身受益。 (二)完善协调机制,着力加强惠民政策与人口计生政策的衔接和兼容。计划生育作为基本国策,具有全局性、长期性和战略性,是相关领域政策的“上位依据”。在制定和实施相关普惠政策时,应在坚持公平原则基础上,兼顾计生家庭的优先优惠原则,在“普惠”基础上实行“特惠”。建议政府法制部门牵头,对与计生导向存在明显冲突的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并作出相应调整,并建立健全人口计生部门参与的涉及民生方面的决策咨询和政策协调机制。 (三)健全投入制度,强化规范管理,着力完善利益导向政策保障机制。目前计生利益导向政策投入主体

11、和支出结构不合理,资金来源无保障,政策缺乏稳定性和持续性。为此建议: 1、建立完善利益导向资金公共财政分级投入制度。明确各级政府为利益导向政策的投入主体,利益导向基本制度以市级以上财政投入为主。 2、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明确新增计划生育事业费重点向利益导向政策倾斜,社会抚养费主要用于兑现利益导向政策。 3、加快推进利益导向政策法制化建设,以国家或地方立法形式对基本政策措施和投入主体作出规定。 4、加强机构队伍建设,适应人口计生工作发展需要,建立利益导向政策长效管理和工作机制 国家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稳定低生育水平和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重要举措,既表明了党和国家对计划生育事业的高度重视,也体现了政府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关心和爱护,是一项关系到所有计划生育群众切身利益的民心工程。但是,由于这项工作还仅仅是开始,以后还会遇到许许多多我们现在还没有遇到的新的问题和矛盾,需要我们去研究、去解决。作为政府,应当以人为本,心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投,不断研究和解决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真正意义上把国家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工作落到实处,推动和促进计划生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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