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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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期浙江省工商局消保处编2009 年 9 月 24 日本期目录1、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范围的指导意见2、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范围的指导意见日前,省局制定下发了浙江省食品流通许可实施细则(暂行)后,各地就如何界定食品流通许可范围反映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本着依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依据各部门执法分工的习惯、结合工商部门执法职能的原则,指出如下具体指导意见,供各地参考。一、关于食用农产品的范围。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并未规定许可制度,因此,销售食用农产品无需办理食品流通

2、许可。食用农产品的范围,各地可参照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5 年发布的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二、关于在食品生产加工场所销售其制作加工食品的经营行为。1、对于制作加工销售一体的经营行为(所谓前店后厂形式),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的规定,都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或者餐饮服务许可,不能仅凭有销售行为而将此列入流通环节,依法不属于流通许可范围。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3、(国办发2009 8 号),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51 号)精神,“熟食卤味”等不属于流通 许可范围。3、各类糕点店、面包店、奶茶店、豆制品加工店等,不属于食品流通许可范围。4、有的地方提出,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自制销售应归类到零售业,因此属于流通环节。这是不准确的。因为该标准之 3.1 款内容已作说明,每一个行业类别都按照同一种经济活动的性质划分,而不是依据编制、会计制度或部门管理等划分。因此,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不是划分部门管理职能的法定依据,更不应作为食品安全分段监管范围划分的依据。三、同一

4、经营主体同时存在多种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工商部门只能按权限核发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的流通许可证,对流通经营者附带从事加工制作和餐饮服务等经营活动、以及销售保健食品的,均不属于流通许可范围。如商场超市内同时经营自制食品、熟食、保健食品等情形,不属于流通许可范围。四、餐饮服务经营单位销售酒水、饮料等经营行为。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在提供饭菜服务的同时提供酒水、饮料的,属于餐饮服务本身的内容,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五、歌厅、洗浴、俱乐部、网吧等服务场所销售食品的经营行为。此类服务场所内提供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如果存在销售行为,应当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六、食品摊贩不在食品流通许可范围之内。食用农

5、产品范围注释(商务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 20051 号)之附件 二五年四月四日 ) 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范围包括:一、植物类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及其初加工品。范围包括:(一)粮食粮食是指供食用的谷类、豆类、薯类的统称。范围包括1、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杂粮(如:大麦、燕麦等)及其他粮食作物。2、对上述粮食进行淘洗、碾磨、脱壳、分级包装、装缸发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如大米、小米、面粉、玉米粉、豆面粉、米粉、荞麦面粉、小米面粉、莜麦面粉、薯粉、玉米片、玉米

6、米、燕麦片、甘薯片、黄豆芽、绿豆芽等。3、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二)园艺植物1、蔬菜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范围包括(1)各种蔬菜(含山野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2)对各类蔬菜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3)将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种子和食用菌通过干制加工处理后,制成的各类干菜,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平菇等。(4)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菜等也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

7、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2、水果及坚果(1)新鲜水果(2)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分类、包装、储藏保鲜、干燥、炒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果仁、坚果等。(3)经冷冻、冷藏等工序加工的水果。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3.花卉及观赏植物通过对花卉及观赏植物进行保鲜、储蓄、分级包装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用于食用的鲜、干花,晒制的药材等。(三)茶叶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范

8、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四)油料植物1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籽(包括芥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籽、胡麻籽、茶籽、桐籽、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2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籽、桐籽、棉籽及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油(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具体包括菜籽油、花生油、小磨香油、豆油、棉籽油、葵花油、米糠油以及油料饼粕、豆饼等。3提取芳

9、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精炼植物油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五)药用植物1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2通过对各种药用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进行挑选、整理、捆扎、清洗、晾晒、切碎、蒸煮、密炒等处理过程,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材。3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中成药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六)糖料植物1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2通过对各种糖料植物,如甘蔗、甜菜等,进行清洗、切割、包装等加工处理的初级产品。(七)热带、南*带作物初加工通过对热带、南*带作物去除杂质、脱水、干燥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半成品或初

10、级食品。具体包括:天然生胶和天然浓缩胶乳、生熟咖啡豆、胡椒籽、肉桂油、桉油、香茅油、木薯淀粉、腰果仁、坚果仁等。(八)其他植物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可食用的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及其初加工产品,如谷类、薯类、豆类、油料植物、糖料植物、蔬菜、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藻类植物等。可食用的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也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二、畜牧类畜牧类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及初加工品。范围包括:(一)肉类产品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

11、物的肉产品。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冷却肉、盐渍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等。3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4.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二)蛋类产品1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2.蛋类初加工品。通过对鲜蛋进行清洗、干燥、分级、包装、冷藏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种分级、包装的鲜蛋、冷藏蛋等。3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

12、围。(三)奶制品(1)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2)通过对鲜奶进行净化、均质、杀菌或灭菌、灌装等,制成的巴氏杀菌奶、超高温灭菌奶、花色奶等。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四)蜂类产品1是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2通过去杂、浓缩、熔化、磨碎、冷冻等加工处理,制成的蜂蜜、鲜王浆以及蜂蜡、蜂胶、蜂花粉等。各种蜂产品口服液、王浆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五)其他畜牧产品其他畜牧产品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可食用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如动物骨、壳、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动物树脂

13、等。三、渔业类(一)水产动物产品水产动物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两栖类、海兽及其他水产动物。范围包括:1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等。2将水产动物整体或去头、去鳞(皮、壳)、去内脏、去骨(刺)、擂溃或切块、切片,经冰鲜、冷冻、冷藏、盐渍、干制等保鲜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动物初加工品。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二)水生植物1海带、裙带菜、紫菜、龙须菜、麒麟菜、江篱、浒苔、羊栖菜、莼菜等。2将上述水生植物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热烫、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和包装的产品,以及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晾晒、干燥(脱水)、粉碎等处理和包装的产品。罐装(包括软罐)产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三)水产综合利用初加工品通过对食用价值较低的鱼类、虾类、贝类、藻类以及水产品加工下脚料等,进行压榨(分离)、浓缩、烘干、粉碎、冷冻、冷藏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可食用的初制品。如鱼粉、鱼油、海藻胶、鱼鳞胶、鱼露(汁)、虾酱、鱼籽、鱼肝酱等。以鱼油、海兽油脂为原料生产的各类乳剂、胶丸、滴剂等制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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