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价房〔2009〕228号 关于降低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标准 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房地产管理局,三县四区物价局,本市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 (合政办【2009】28 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我市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降低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后的我市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见附件1 二、降低后的我市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2 三、收费主体、收费范围、收费性质、收费内容及相关规程等仍按合价房【2004】375号文件执行 三、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安徽省经营服务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价格 2 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对不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的,一经查实,从严查处 四、上述降低后的收费标准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 2、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标准 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价格 降低 标准 通知 抄送:省物价局,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厅,市 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市建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
合肥市物价局 2009年7月1日印发 共印200份 3 附件1 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 档次 房地产价格(价值) 总额(万元) 累计计费率‰ 备注 1 50以下(含50) 2-2.5 2 50以上至100 1.6-2 3 101以上至1000 1.2-1.6 4 1001以上至2000 0.8-1 5 2001以上至5000 0.4-0.6 6 5001以上至8000 0.15-0.25 7 8001以上至10000 0.08-0.12 8 10000以上 0.04-0.06 1、工业项目按 50%收取 2、每宗最低收费标准为 300元 附件2 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标准 序号 收费项目 计价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1 存量商品房买卖经纪服务费 成交价总额 0.8-1.6% 2 房屋租赁代理服务费 成交一个月租金额 30-40%一次性计收(住宅) 15-25%一次性计收(非住宅) 3 商品房销售代理服务费 成交价总额 0.4-0.8% 实行独家代理的,按不超过成交价总额的 1%向委托方收取代理费 4 房地产咨询费 元∕每份报告书 160-240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