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科普惠农兴村计划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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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西市科普惠农兴村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国科协、财政部和省科协、财政厅在全国和全省分别实施“ 科普惠农兴村计划 ”项目,并 设立“科普惠农兴村计划” 专项资 金( 以下简称“ 计划专项资金 ”)。根据近几年 项目实施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为保证该计划在全市的更好地实施,规范和加强“计划专项资金” 的管理,根据中国科 协、财政部 “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方案( 试行 )和科普惠 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协、财政部和省科协、财政厅在我市实施的“ 科普惠农兴 村

2、计划” 项目。第三条 “计 划” 项目 实施坚持以下原则 :1面向社会,统一标准。评选范围面向社会各界,符合推荐范围和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报,统一评审标准。2立足科普,注重公益。评选对象立足于农村科普工作战线,注重社会公益,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3差额评选,择优支持。各县区推荐名额与最终确定获奖名单实行差额评选制,从各县区推荐名单中择优支持。4奖补结合,追踪问效。中央财政、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和奖补结合方式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开展科普惠农活动进行补助和奖励,为植根于基层的农村科普组织和农村科普带头人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创造更好的条件。对“计划专项资金” 的使用及其结果实行监督

3、考核和追踪问效。“计 划专项资金” 主要用于奖励和补助先进集体和个人购置科普资料和设备,以及面向农民和农村青少年开展培训、讲座、展览、引进推广新技术和新品种等农村科普活动的支出。市科协统一监督管理全市“ 计划”项目实施;县区科协监督管理本区域内“计划 ”项目实施。获得奖补资金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主要是在农村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农村科普带头人、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等单位和个人,要切实更好地开展科普惠农活动、不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本办法中所称的实施单位是指获得“计划”奖补资金的集体和个人;申报单位是指申报“计划” 奖补资 金的集体和个人。第二章 实施准备市科 协会

4、同市财政局根据省省科协和财政厅当年下达我市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科普带头人和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的名额,确定各县区名额分配,并下达各县区。县 区科协根据市上下达的推荐名额,要认真组织推荐,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择优确定推荐单位和个人名单。县级科协和财政局应将推荐名单在有关乡村公示 10天,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区科协和财政部门将正式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上报市科协。“计划”推荐范围和条件(一)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推荐范围:经社团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在农村科普工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县级以下(含县级)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推荐条件:1组织机构健全、产权明晰、遵纪守法、管理规范;2获得县

5、级以上(含县级)农村科普工作奖励;3会员农户在 100 户以上,拥有一项或多项适用技术,在科学普及、技术推广、协会管理方面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4成立 3 年以上,具有较强的持续发展能力,会员年均纯收入高于本县农民年均纯收入 20%以上;5致力于农村科普事业,普及科技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崇尚科学文明,反对愚昧迷信;在提高农民科学素质和专业技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方面成效显著,得到当地群众的广泛认可和好评。(二)农村科普示范基地推荐范围:建立在农村、直接面向农民和农村青少年,以讲座、展览、培训、示范、咨询、服务等方式普及科技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

6、方法,致力于提高农民科学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场所。推荐条件:1有明确的科普工作规划和任务目标;2获得县级以上(含县级)农村科普工作 奖励;3具有开展科普活动的固定场所和科普设备,定期更新科普内容;4常年开展面向农民和农村青少年的科普讲座、展览、培训、咨询等科普活动。每年开展活动的时间 100 天以上、受益群众 1000 人次以上,或推广的实用技术形成产业化优势,在提高农民科学素质和专业技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方面成效显著,得到当地群众的广泛认可和好评。(三)农村科普带头人推荐范围:长期在农村面向广大农民开展科普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农民专业技术人才和农村科普志愿者。推荐条

7、件:1努力实践“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坚持宣传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2获得县级以上(含县级)农村科普工作 奖励;3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农村科普事业,普及科技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崇尚科学文明、反对愚昧迷信;4在农村开展科普工作连续 3 年以上。在组织开展农村科普工作和依靠科技带领农民致富,提高农民科学素质和专业技能,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成绩显著,能够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得到当地农民群众的广泛赞誉。(四)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推荐范围:在少数民族地区成立的,面向少数民族群众开展科普宣传,做出突出贡献的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推荐条件:1认真贯彻“三个代表

8、”重要思想,坚持科学 发展观,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维护和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团结与稳定;2. 获得县级以上(含县级)农村科普工作奖励;3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成立时间在 2 年以上;4具备必要的科普宣传设备,具有较好工作基础;5常年面向少数民族群众开展科普讲座、展览、培训、咨询等科普活动。每年到少数民族地区开展科普活动的时间不少于 100 天,在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科学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成效显著,得到当地群众的广泛认可和好评。(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报和推荐:1有违法违纪行为的;2有损害农民利益行为的;3有其他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4经县区科协

9、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编制“计划” 项目书。“计 划 ”项 目书包括 “计划”推荐表、 科普惠农兴村计划项目预算表、 “计划” 申报 材料 、公示证明等相关材料。“计 划 专项资 金” 项目 预算的申报:推荐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所在县、区科协和财政局,按照中央财政和省财政确定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年度奖补资金标准,组织所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编制项目预算,填写预算表。第十二条 “计划”项目书经县区科协认真审核,确定无误后上报。市科协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推荐情况,对“计划” 项目书进行审核后,编制市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汇总表,经公示后,报送省科协。第三章 项目实施第十三条

10、项目批复后 ,实施单位应 当严格按照批复的“计划专项资金” 预 算执行,不得自行 调整。执行 过程中确因实施条件与项目申报时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根据“计划”项目明细表对每个子项目的实施要有不少于 6 张的照片记录。第十五条 县区科协定期协调解决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在进度、质量和实施中出现问题,确保“ 计划” 顺利进行。第四章 项目验收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可根据项目预算明细表和项目进度逐项验收。也可以在项目全部实施完成后逐项验收。第十七条 实施单位提交验收报告、财务报告和项目实施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总结报告及照片记录等相关材料

11、。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各县区科协按照项目管理要求上报工作总结和验收报告,并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图片等造册归档,为上级项目验收做好准备。第五章 资金管理及拨付第十九条 “计划专项资金”按照“奖励先进、定额补助、定向使用”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实行报账制管理。第二十条 “计划专项资金”到位后,为便于监督管理,县区财政局应先将资金统一划拨到县区科协。第二十一条 省“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的管理,按照甘肃省“ 科普惠 农兴村 计划” 实施方案执 行。第二十二条 “计划专项资 金” 的开支范 围包括:(一)科普专用资料和设备费,包括 图书资料费、专用设备费和展品展具费。其中,图书

12、资料费是指为开展农村科普活动所需购买或制作图书、音像资料、宣传资料等发生的费用;专用设备费是指为开展农村科普活动所需购买影像制作器材、演示播放器材及其相关的多媒体计算机等科普专用设备所发生的费用;展品展具费是指用于购买和制作科普宣传品、宣传栏等科普展品、展具所发生的费用。(二)科普活动费,包括培训讲座费 、展览费和新技术新品种推广费等。其中,培训讲座费是指为开展面向农民和农村青少年的培训讲座过程中发生的聘请师资、租赁场地和设备等费用;展览费是指举办面向农民和农村青少年的科普宣传展览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运输、差旅和劳务等费用;新技术新品种推广费是指在开展面向农民的科普示范活动中发生的购买新品种新技术

13、及配套原辅材料、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租赁示范场地和设备等费用。(三)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各项费用开支以外的、开展农村科普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支出。“计划专项资 金”不得用于以下开支:(一)人员工资、福利和个人奖金支出。(二)日常办公、出国和业务招待支出。(三)土建工程、办公设备设施的维修改造支出。(四)组织、管理和协调等各种管理性费用支出。(五)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支出。(六)与农村科普活动无关的其他支出。第二十三条 用“计划专项资金”购买和制作形成的资产,获奖对象为国有单位的,该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第二十四条 “计划专项资金”由获得奖补资金的先进单位和

14、个人所在的县区科协和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报账。(一)获奖单位及个人在收到 获奖通知后,在规定的报账时间内,按照项目验收情况和批复的项目预算、工作进度,及时持相关报账凭证资料到所在县区科协办理报账。(二)县区科协及时审核收到的获奖单位及个人的相关资料和报账凭证,按照验收情况和批复的项目预算,向本县区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三)县区财政部门对科协的审核意见和获奖单位及个人的报账凭证资料进行复核。对复核合格的,由县区科协按规定报帐;对复核不合格的,不予报账。第二十五条 先 进单位和个人在预 算批复之日起发生的费用,可以在“ 计 划专项资 金” 中列支。原 则上应当在 预算批复之日起

15、一年内执行完毕,因特殊原因一年内不能全额报销的,报账时间从预算批复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第二十六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因先进单位和个人无法继续开展科普活动须中止执行的,县区科协和财政部门应当及时终止其报账工作。剩余资金应当按照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后使用。其他原因形成的“ 计划 专项资金” 净结余按同样方法 办理。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 市科协和市财政局对获奖单位和个人实行动态管理,获奖单位和个人不能继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或有损害农民利益的,将上报市科协和市财政局,市科协和市财政局将逐级上报,取消荣誉称号。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和市科协对“ 计划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进行不定期抽查

1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财政局和市科协将追回其相应“计 划专项资金” ,在后 续年度相应调减对所在县区的支持额度,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一)提供虚假资料的。(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三)失职致使计划无法实施,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因主观原因经费不能及时拨付到用款单位和个人的。(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的行为。各县区科协和财政局,应当加强对 本县区“计划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并向市科协及时汇总上报“ 计划专项资金” 使用和绩效情况。必要时,市科协根据项目进度,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进行不定期的督导检查,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复核。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各县区对“计划” 项目的实 施管理按本办法执行。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协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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