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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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整理(、 总论:1、世界五大法系:英美法系(也称普通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成文法系) 、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中华法系(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一)中华文明的几大特点:1、历史源远流长 2、民族一体多元 3、 “封建”结束较早4、 “阶级”分化不明显 5、土地可以自由买卖 6、人才流动广泛 7、法律、文化自成系统,迥乎欧洲(二)中华法系特点:(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是“礼法结合” )1、 以儒家学说作为法制的指导思想和理论依据;2、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3、司法与行政合一,皇帝控制最高司法权和立法权 4、 以刑为主,诸法合体5、融合了以汉族为主体的各民族法律文化 6、重视成文

2、法典的编纂制定工作。(三)中华法系的优点:礼法互补,综合为治,良法与良吏结合,注重选拔官吏,重典治吏(四)中华法系的缺点:维护三纲五常,重刑轻民,民刑不分,诸法合体补:中国早期法制,一般是指夏、商、周时期的法制,突出特点是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法律不公开、不成文;春秋以后的古代法制,一般是指春秋以后至鸦片战争以前中国各主要王朝的法律制度,开始有了向全社会公布的成文法。中国法的起源1、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于夏朝:原因:夏启夺取政权建立夏朝,中国的国家和法律制度正式形成。 1. 夏启是中国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专制帝王。 2. 夏已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 (地分九州,设九牧为长官) 3. 夏已建立完备的

3、国家机器。 (军队、职官、贡赋) 4. 夏已形成以国家强制力为直接后盾的法律制度。2、中国国家与法起源的特点: 1 国家组织和思想观念上都有浓厚的氏族血缘色彩。 2. 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 法律与道德相互结合,界限不清。法律、刑罚和伦理道德同时作为调整社会的基本手段。夏代(“天罚神判”的神权政治法律观(商尤甚)(一) 天讨与天罚的神权政治法律观。夏代的立法指导思想是“恭行天罚”的神权法思想 表现:一是宣扬自己“受命于天” 二是对违背天命者是“奉行天之罚”三是神判(夏商有所区别) (二)法律形式:禹刑(习惯法,不公布):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或代称,主

4、要表现为不成文习惯法,性质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三)法律内容主要罪名: 昏恶而掠美) 、墨以败官) 、贼人不忌)这三种罪都要处以死刑,死刑是夏代的主要刑罚,夏代已经有肉刑。注)商基本继承夏的罪名,又有所增加(三)刑罚体系五刑 :墨(黔)刑、劓(刵)刑、剕(刖)刑、宫刑、大辟五种常用刑。 此外,劳役刑、鞭、流及赎刑等 注)五刑始于夏,发达于商、周,影响及于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南北朝后期才完全被封建制刑罚代替。(四)夏朝的主要罪名,如“不孝” 、 “不用命” 、 “不恭命” 、 “失天时” 、 “淫朋阿比”(五)刑法原则:夏朝:左传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六)民事法律制度(所有权、婚姻、家庭继承

5、):王有、一夫一妻制、父死子继逐步取代兄终弟及(七)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 夏:中央:大理; 地方:士或理,正、史(八)监狱: 夏朝的监狱,圜土、夏台、钧台都指监狱。商朝(一) 商朝的神权政治法律观: 把祖宗崇拜与上天崇拜结合起来,刑罚、法律既代表天意,又代表列祖列宗的意志。 (天罚神判)(二) 法律形式:刑、王命、单行法规。刑即汤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王命,是商王所发布的命令,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单行法规是针对某一具体事物或人所发布的命令,如汤之官刑 、 “弃灰之法” 。不成文习惯法和命(命令) 、誓(盟誓) 、诰(训诰)也是重要法律渊源。(三) 主要罪名:“不吉不迪” 、 “

6、颠越不恭” 、 “暂遇奸宄” 、 “不孝” 、 “巫风” 、 “弃灰于公道”(四) 刑罚:刑罚沿用五刑,还出现了醢、炮烙、脯等酷刑,流刑、徒刑的雏形在商朝也开始出现。 (五)刑法原则: 商朝:尚书 “殷罚有伦”(六)民事法律内容: 土地归王为代表的奴隶主国家所有。婚姻明确“一夫一妻”制,王及贵族在一夫一妻制下大量纳妾。继承制度,商朝前期实行“兄终弟及”制,后期被“嫡长子”继承制取代。(七)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中央司法审判机关称为司寇(或大司寇) ,须奏请商王批准,故商王有最高司法权。司寇下设“正” 、 “史”等官,协助审理。商朝畿内司法长官称“士” ,畿外司法官吏称“蒙士” 。审判制度,大案

7、、疑难案件要经过正、史的初步审理、大司寇的复审、朝廷三公参听再审,最后报商王批准执行。天罚与神判。监狱制度,圜土,囹圄。 西周(11 世纪 一)西周的法律思想:“以德配天” ( 德要求敬天、敬宗、保民)和“明德慎罚” (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不仅对西周的法律制度及宏观法制特色起决定性作用,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理想的原则与标本,汉代中期以后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 ,为“礼法结合”的中国封建法制奠定了哲学基础。改变方式:继承创新,总结并吸取夏商灭亡的教训。 “周天子” 、 “天命糜常” , “皇天无亲,惟德是辅(二) 礼治基本原则:亲亲、尊尊(也是西周立法的指导思想)基本特征:“

8、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三) 立法活动 :制定周礼、编定刑书(吕刑 “治新国,用轻典;治平国,用中典;治乱国,用重典。 ”)(四) 法律形式:王命(誓命诰) 、刑、礼、习惯。 周礼为周公所制;刑有九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九刑有两种含义,一是周朝的刑书,二是五刑加上赎、鞭、扑、流。 ) 、 吕刑 (吕国的司寇吕侯所作) ,西周一部重要的法典,其中贯穿着“明德慎刑”的精神(五) 宗法等级制度:宗法制度,嫡长子继承制,西周的最根本的制度是宗法等级制度,内容是大宗率小宗,同姓不婚。本质:血缘关系与国家政权组织密切结合,维护贵族统治。 (六) 礼与刑(法)的关系:1、两者密不可分 :(1)礼是法的基

9、础和渊源,礼是纲,法是目; (2 )礼本身就是广义的法,以礼为法,礼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2、两者有所区别 :(1)从作用上看,礼着眼于事前预防,正面积极,刑着重于事后惩罚,消极制裁。 (2 )从适用原则看,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七)礼:礼的渊源为祭祀,至迟在商代已经出现 定义: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及言行规范的总称核心内容:忠、孝基本原则:亲亲、尊尊作用一是严格区分等级名分,维护宗法秩序,调整社会关系。二是以礼防民,预防犯罪。“礼不下庶人”:一是不同的社会关系使用不同的礼来调整,庶人不得违法享受贵族的礼。二是各级贵族的活动主要靠礼来进行

10、调整。“刑不上大夫”一是刑罚的制定主要不是针对大夫以上的各级贵族。二是同罪异罚,大夫以上贵族犯罪,一般不适用庶人的刑罚。(八)西周法律的基本内容1、刑事 1、罪名:违抗王命、放弑其君、乱暴力正、不敬、谤君、不贡、寇攘奸宄(强盗劫掠) 、杀人越货、不教不友、酗酒等 2、刑罚体系:五刑(主刑)另有九刑之说,加鞭、扑、赎、流 ;五罚、五过3、刑罚原则(最能体现法律思想) (1)矜老恤幼原则(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 时乃不可杀。(3)罪疑从轻,宽严适中原则(4)同罪异罚原则(5)罪不相及原则(6)因时因事因地制宜原则 4、刑罚种类:

11、(1)五刑 (主刑):另有九刑之说,加鞭、扑、赎、流(2) 赎刑(以金钱或物品抵罪) 。 (3)劳役刑 A 圜土之制(类似徒刑)B 嘉石之制(类似拘役) 开创了中国有限期劳役刑制度5、民事、婚姻制度: 契约:西周的“司约”管理契约事宜, “质人”为具体的管理人员。契约形式:A、 质剂(买卖)契约, “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约;“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约。B、傅别(借贷)契约, “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C、 、租赁契约婚姻: 三原则是 一夫一妻,实质上的一夫多妻制、同姓不婚

12、、父母之命。 婚姻成立的程序:六礼: 纳采、问名、纳吉(卜得吉兆后定婚) 、纳征、请期、亲迎。法定条件下的休妻和不准休妻:“七出” (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 , “三不去” (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 家庭继承制度:男尊女卑、嫡长子继承(九) 行政(司法)管理体制:官制:周王、三公(辅佐天子,太傅、太保、太师) 、二寮(官僚机构,太史寮、卿事寮) ;太史寮:祭祀、历法、记史;卿事寮:下设司徒、司马、司空;地方类似中央司法(行政)机关体系:周王三公之下设大司寇一人,小司寇二人,主管听狱断讼、制定司法政令等 西周司法官的“五过”:惟官、惟反(报私怨) 、

13、惟内(亲属) 、惟货(受贿) 、惟来(请托) 。犯五过之罪, “其罪惟均” (十一)诉讼审判制度:1、狱讼形式的划分:“争罪曰狱,争财曰讼” ,原告自诉狱与讼,刑事与民事案件。听讼、断狱 2、审判制度:(1)注重证据, “听狱之两辞” (2)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3)三刺(讯问):疑难案件要讯群臣、讯群吏、讯万民 (4)读鞫:(“成劾” ) (5)乞鞫:上诉(十二)监狱制度: 监狱也称圜土、囹圄。西周设“掌囚” 、 “司圜”两种监狱管理官员。春秋战国(一)春秋社会制度的变革:1、生产力发展,旧有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难以维持 2、 阶级关系发生变化 3、各国互相竞争,独立性加强

14、 4、平民、奴隶反抗加剧 5、田制、兵制、基层组织改革(二) 各家的法律思想:儒家:德主刑辅 孔、孟、荀三个代表(1) “为国以礼”的礼治论(2) “为政以德”的德治论: 以刑辅德,以德去刑,先教后刑(3) “为政在人”的人治论:圣贤定法,身正令行,法先王,顺人情道家:无为而治 老子、庄子(1)崇尚自然,以道统法(2)无为而治:“唯道是从” 、道法自然、大道无形 (3)对礼、法的否定和批判。 (4)主张绝对自由,反对任何约束和束缚(庄子) 墨家:兼爱非攻,尚同 墨翟法家:尚法守法 1、 法家法律观的理论依据:一是“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二是发展进化的历史观 2、 推行法治的方法:(1) 立法原则

15、:循天道;因民情;随时变;量可能;务明易(2)执法主张:明法、任法、壹法、从法(3)赏罚互用(4)法、势、术相结合(三)成文法公布:1、536国子产(执政) , “铸刑书于鼎” ,即“铸刑鼎”事件,标志着古代成文法的产生( 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2、513国赵鞅、荀寅,“铸刑鼎” (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3、501国邓析(大夫) , “竹刑” (郑国大夫邓析将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四)公布成文法的争论 :实质:新旧势力争夺统治权的斗争。 孔子、叔向竭力反对(五)公布成文法的意义:一是结束了法律的秘密状态 二是限制了各级旧贵族的等级特权 三是推动了封建法律政治制

16、度的形成战国时期的法制改革:魏国李悝法律上,编撰法经 (中国封建社会第一部系统的法典),推行法治。(六) 法经的内容及历史地位:(共六篇) (1)正律(法) ,盗法、贼法、囚法(也称网法 ) 、 、捕法。 (2)杂律(3)具律(具法) 历史地位: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首先,它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其次,它的体例和内容对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从其历史作用和对后世的影响上看,它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七)法经的特点:(1) 确立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立法宗旨(2)贯穿了“重刑轻罪”的重刑主义原则。 (3)初步形成了以刑法为主,杂有诉讼法和其他法律内容的体系(4)不别亲疏,一断于法的法治原则。(八)历史意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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