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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法律制度史绪 论 一 、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 二、中国法制史的主要内容 :三时六类: 1、 隶制法制(夏、商、 西周、春秋) 2、 1840年,封建制法制(战国清 朝) 3、 1840年 1949年,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制(清末、 北洋、国民党) 4、 1851年 1864年,太平天国运动农民革命政权法 制(介绍) 5、 1912年 1月 1912年 3月,南京临时政府的资产阶级革命法制 6、 1927年 1949年,新民主主义革命政权的人民民 主政权法制 三、 讲授方法 横向、纵向相结合第一章 奴隶制时期的法律制度 ( 历史线索: 第一节 奴隶制时期的刑一、刑、法、律之沿革:1、刑:我国奴隶
2、制时期将法称为刑,如禹刑、汤刑、九刑。2、法:古代 “法”字的初文 : 许慎的 说文解字 : “廌,獬豸,兽也,似 牛一角。古者决狱, 令触不直者。 灋,刑 也,平之如水,从 水,廌,所以触不直 者去之,从去” 。 春秋、战国时期,即奴隶制法向封建制法过渡时期 直接称为法,如被庐之法,荑蒐之法(晋国法); 3、律: 自商鞅改法为律,以后整个封建时代都将法称为律。如秦律,九章律等等(除唐末、五代十国和两宋称“刑统”之称外)。二、中国奴隶制法的起源 从原始习俗发展到习惯法。 1、原始习俗: 2、刑的起源: 3、礼的起源:三、夏、商、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 一)夏、商的“天命、天罚”的神权法思想 1、
3、天命:指“受命于天”。 尚书 召诰 记载:“有夏服天命”,“有殷受天命”。 2、天罚:指“代天行罚”。 (二)西周的“明德慎罚”的立法思想 1、明德慎罚。 2、“明德慎罚”立法思想的发展过程 “以德配天”的提出。 “敬天保民”的主张 。四、夏、商、西周的刑 (一)禹刑:以夏朝法律的总称。 1、罪名: 昏、墨、贼罪: 昏:己恶而掠美者。 墨:贪以败官。 贼:杀人不忌者。 不孝罪。 2、“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刑事政策。 概念 评价 3、军法。 (二)汤刑:汤刑是商朝法律的总称。 1、罪名: 不恭罪(不敬罪)与暂遇奸宄罪 弃灰于公道罪 2、刑罚手段非常残酷 大量适用肉刑。 仅死刑一项,就有火焚、
4、沉水、活埋、砍 头、杀人沥血等。 法外酷刑 A、炮烙之刑(炮烙之法)。 B、醢:把罪人剁成肉泥。 C、脯(府):把罪人处死后制成肉干 D、剖心,见 史记,殷本纪 的记载。 E、斫胫、 剔 刳 。见 封神榜 的记载。 3、官刑(又称为三风十愆)。 三风十愆的含义。 制定三风十愆的目的。 制定官刑的原因。 (三)西周的刑 1、西周的刑事立法活动主要有两次: 九刑:西周初期刑法的总称。 吕侯制刑:是西周穆王时期命司寇吕侯制定 的法律 ,称为吕刑。 A、赎刑。 B、赎型的范围。 C、规定赎刑的目的。 2、罪名: 不孝不友罪:指不孝顺父母,不尊重兄长的 行为。 3、刑罚原则。 刑罚世轻世重原则。 非眚(
5、 眚( 非终与惟终 原则: 眚( 过失,非眚( 故意, 非终:偶犯,惟终:惯犯。 悼耄不刑的原则。 4、奴隶制时期的五刑:墨、劓、剕、宫、大 辟,前四种为肉刑,大辟是死刑,故五刑包括 肉刑和死刑两种。 什么是肉刑?肉刑是指伤残肢体,锓刻肌 肤,毁坏人体机能的刑罚。 奴隶制五刑的渊源:夏朝的五刑渊源于三苗 的“五虐之刑”。 五虐之刑:黥、劓、刵、椓、(大辟) 夏五刑:黥、劓、膑(刵作军法)、大辟 商五刑:黥、劓、刖、宫、大辟 周五刑:黥、劓、剕、宫、大辟 五、奴隶制时期刑的特点(两点): 1、残酷性。 从五刑看,除死刑外,其余均是肉刑。 从处死的方式看:活埋、沉水、炮烙之刑,醢、脯、剖心等。 2
6、、秘密性。 六、春秋时期奴隶制法解体 成文法的公布 (一)成文法公布的原因 1、新兴地主阶级(封建势力)的要求。 2、各国社会改革运动的需要。 (二)成文法公布的情况: 1、郑国的铸刑书和邓析造“竹刑” 2、晋国铸刑鼎。 (三)公布成文法的论争 1、子产铸刑书遭到叔向的反对。 2、铸刑鼎遭到孔子的谴责。 (四)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1、成文法的公布顺应和推动了历史的发展,也是客观 经济发展要求。 2、成文法的公布打破了奴隶主贵族垄断法律的局面,为后来封建统治者推行“法治”创造条件。 3、成文法的公布体现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对推进各国政策,保护封建土地私有制起了重要作 用。第二节 奴隶制时
7、期的礼 一、礼的起源 1、夏商的礼:“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 2、周公制礼。 二、礼的内容 现以五礼来看周礼的内容。五礼包括:吉礼、凶礼、 军礼、宾礼、嘉礼五种。 1、吉礼:规定各个奴隶主贵族祭祀等级的礼节仪式。 2、凶礼:规定有关丧葬的礼仪制度。 3、宾礼:规定有关朝聘、社交的礼仪制度。 4、军礼:规定有关治理军队和征伐方面的礼仪制度。 5、嘉礼:规定有关吉庆、喜庆活动的礼仪制度。 三、礼的基本精神原则 亲亲、尊尊 (一)亲亲:亲其亲者,即对自己的亲属要亲近。 (二)尊尊:尊其尊者,即对尊贵者要尊敬。 (三)礼的基本特征是“别”,即等级性的差别。 四、礼和刑的关系 (一)共同性: 1、
8、均是维护奴隶主统治的工具。 2、出礼入刑。 3、礼和刑紧密联系,互相依存。 (二)区别: 1、礼、刑作用不同。 2、适用对象不同,各有侧重,即“礼不下庶人,刑不 上大夫”。 礼不下庶人。 刑不上大夫。 五、春秋时期奴隶制法的解体 礼崩乐坏 (一)经济基础和阶级关系的变化是奴隶制法解体的 根本原因。 (二)礼崩乐坏的表现有两个方面: 1、王权衰落,政由方伯 2、违礼背法第三节 奴隶制时期的民事立法 一、婚姻制度 (一)婚姻形式:夏朝无史料可查。 1、婚姻形式:商实行多妻制、西周主要是一夫一妻 制。 2、媵嫁制度。 (二)婚姻成立的前提和条件 1、婚姻成立的前提:“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2、婚姻
9、成立的条件:六礼。 ( 1)纳采 ( 2)问名 ( 3)纳吉 ( 4)纳币 ( 5)请期 ( 6)亲迎 (三)同姓不婚原则: 二、继承制度 (一)商朝的继承制度 1、商朝前期:实行兄终弟及,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 2、商朝后期:实行嫡子继承。 (二)西周的继承制度:确立了嫡长子继承。 三、西周的质剂、傅别 (一)质剂:是西周民间交易的契约。 (二)傅别:是西周债券的名称。第四节 奴隶制时期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夏、商、西周三代的国王掌握最高司法权。 (二)中央一级的司法机关 (三)地方一级的司法机关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夏、商时代的审判方法:多数采取神明裁判, (二)西周的诉讼审判制度
10、1、起诉: 初步区别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 司寇审理的案件,诉讼双方要交纳诉讼费。 对诉讼的限制性规定。 2、审判: 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 五声听诉讼: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司法官的法律责任,设立五过之疵。 3、判决: 4、执行:第二章 战国时期的封建制法 一、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制原则 (一)法家的法制原则是战国时期的法制原则 1、事断于法。 2、刑无等级。 3、重刑轻罪。 4、布之于众。 二、李悝的 法经 (一) 法经 的制定。 (二)结构和内容: 法径 共六篇,盗、贼、囚、 捕、杂、具。 1、盗:是对国家、私人财产的侵犯,保护地主阶级、 财产的法律,侵犯财产罪的总括。 2、贼:
11、政治上的犯罪和对一般人的伤害行为,是保护 地主阶级人身安全,政权稳定的法律。 3、囚、捕:相当于刑事诉讼方面的内容。 4、杂:对除盗贼以 外 的犯罪的规定,主要 是六禁。 淫禁:指违反婚姻 制度及奸非行为。 狡禁:指政治上的 狡诡行为。“盗符者 诛,籍其家;盗玺 者诛,议国家法令 者诛,籍其家及其 妻氏”。 符:虎符,亦称兵 符 。 玺: 阳陵虎符 由中国历史博物馆藏 虎符高三 八 传山东省临城出土 兵之符,右在皇帝,左在阳陵”。 城禁:翻越城墙的行为 。 嬉禁:禁止赌博。 徒禁:禁止聚众集会 。 金禁:针对官史的受贿 行为。 逾制: 5、具法:是指刑罚的加 重与减轻的量刑规定。 (三) 法经
12、 的实质和特点 1、 法经 的实质:是“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表明 法经 把保护封建地主的私有财产,人身安 全,维护地主阶级的统治秩序作为其首要任务。 2、 法经 的特点: ( 1)严格维护封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 ( 2) 法经 不同于奴隶制法律的另一个突出特点, 是它极力维护以国君为核心的封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 权制度。 ( 3)贯彻了封建重刑主义的原则 (四)地位: 1、 法经 初步确立的法制原则和所创立的体例结构 为统一的封建法制的建立提供蓝本,奠定了中国封建 法典以刑为主的基础。 2、 法经 是封建制度取代奴隶制度的标志,对封建 制度的形成和巩固直到了积极作用。三、商鞅变法 (一
13、)历史背景 1、秦国的历史背景 2、商鞅生平介绍 (二)变法内容 1、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2、奖励农耕。 3、推行郡县制,建立起中央集权制。(二)意义 1、促进了秦国政治、经济封建改革的推行, 加以后秦始皇统一全国奠定了基础。 2、为秦国封建法制的发展,统一封建法制 奠定了基础。第三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思想 (二)立法活动 (三)法律形式 1、律 2、令 3、制诏 4、法律答问 5、廷行事 二、秦律的基本内容 (一)确认和维护以皇权为核心的封建中央集权统治 的政治制度。 1、严厉打击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犯罪:谋反 ,群盗罪 . 2、严惩一切侵犯皇权的行为:不道、不孝、不
14、忠罪。 3、镇压一切危害皇权的思想言论,实行文化专制主 义。 (二)整饬吏治,发挥封建国家机器的统治效 能。 1、选任官吏的条件 ( 1)因能授官 ( 2)“五善” ( 3)其他限制性条件 2、保证连坐 3、严格官吏的考核制度 ( 1)定期评比制度。 ( 2)上计制度。 4、严惩官史其他违法渎职犯罪行为。 ( 1)不胜任:不能及时发现犯罪。 ( 2)不廉:发现犯罪活动,不敢申张法纪。 ( 3)不直:故意重罪轻判,轻罪重判。 ( 4)纵囚:故意枉法,使犯罪逃脱罪责。 ( 5)失刑:处刑不当,有失轻重。 (三 )保护封建土地所有权和其它财产权 1、 黔首自实田”的法令。 2、设置“盗徙封罪” 。 3、严惩盗窃罪。 (四)维护封建国家的赋役制度,保证封建国家的财 政收入。 马克思指出:“赋税是官僚、军队、教士和宫廷生活的 源泉。强有力的政府和繁重的赋税是同一概念”。 赋:分为田租和口赋。田租即按土地面积征收土地 税,每一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