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中国法制史 总复习(选择思考)

上传人:cl****1 文档编号:23728 上传时间:2016-11-09 格式:DOCX 页数:29 大小:58.5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1212中国法制史 总复习(选择思考)_第1页
第1页 / 共29页
201212中国法制史 总复习(选择思考)_第2页
第2页 / 共29页
201212中国法制史 总复习(选择思考)_第3页
第3页 / 共29页
201212中国法制史 总复习(选择思考)_第4页
第4页 / 共29页
201212中国法制史 总复习(选择思考)_第5页
第5页 / 共2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1212中国法制史 总复习(选择思考)》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1212中国法制史 总复习(选择思考)(2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中国法制史伯以良马四匹折价,购买倗生三十田。双方签订买卖契约,刻写竹简之上,中破为两半,双方各执一半。依西周礼法,该契约的称谓是( ) A傅别 B质剂 C券书 D亲”原则要求( )A父慈 礼刑结合 B出礼入刑 C礼不下庶人 D刑不上大夫4下面哪些属于礼的抽象精神原则?A亲亲 B尊尊 C出礼入刑 D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5 “五听”制度是( )时期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 ) 周“明德慎罚”法律主张的提出是在( )政治观的基础上提出的。A德主刑辅 B礼刑并用 C礼法结合 D以德配天8下面对西周时期的“狱”与“讼”理解正确的是( )A民事案件称为“狱” B刑事案件称为“讼”C审理

2、民事案件称为“听讼” D审理刑事案件叫做“听讼”9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我国西周婚姻制度中婚姻缔结的原则的是( ) A一夫一妻制 B同姓不婚 C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D “七出” 、 “三不去”10西周时期作为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的六礼包括( ) B问名 C纳吉 D请期11西周婚姻实际上实行的是( )A一夫多妻制 B一夫两妻制 C一妻多夫制 D一夫一妻制212西周婚姻成立的条件有( )A一夫一妻 B同姓不婚 C父母之命 D正确的一项是( ) A. 西周实行同姓不婚原则 B. 西周时期已经形成了嫡长子继承制C. “五听”是西周审案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D. 西周时期的礼不具备法的性质14我国

3、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是( ) A铸刑书 B邓析的“竹刑” C铸刑鼎 D 法经36 年“铸刑书”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对此,晋国大夫叔向曾写信痛斥子产:“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 ”关于“不为刑辟”的含意,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不制定法律 B不规定刑罚种类 C不需要判例法 D不公布成文法16.法经在中国法律制度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下列有关法经的表述不准确的是( )A.法经为李悝所制定B.盗法 、 贼法两篇列为法经之首,体现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思想C.法经的篇目为秦汉律及以后封

4、建法律所继承并不断发展D.法经系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完备的成文法典17下列有关法经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系统完备的成文法典B 法经中的六篇是盗法 、 贼法 、 囚法 、 捕法 、 杂法 、 具法C 网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犯罪的法律规定D 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18下列关于商鞅变法的说法,正确的有( )A奖励军功,奖励耕织3B废除世卿世禄制,取消分封制,实行郡县制,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统治C鼓励告奸,实行诬告反坐原则D商鞅变法是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超过了这一时期其他诸侯国的改革19关于公元前 359 年商鞅在秦

5、国变法,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商鞅取消郡县制,实行分封制,剥夺了旧贵族对地方政权的垄断权 B商鞅“改法为律” ,突出了法律规范的伦理基础 C商鞅推行“连坐”制度,鼓励臣民相互告发奸谋 D商鞅提出“轻罪重刑” ,反对赦免罪犯,认为凡有罪者皆应受罚20秦始皇时期,某地有甲乙两家相邻而居,但积怨甚深。有一天,该地发生了一起抢劫杀人案件,乙遂向官府告发系甲所为。甲遭逮捕并被定为死罪。不久案犯被捕获,始知甲无辜系被乙诬告。依据秦律,诬告者乙应获的刑罚是( ) A死刑 B迁刑 C城旦舂 D笞一百 21秦朝时期,有赵某和钱某是邻居,但双方关系很差,互相仇视。有一日赵某到县令处告发钱某,称钱某与自家的同

6、母异父的妹妹孙某通奸,要求县令对钱某定罪。经县令调查,赵某告发之事纯属捏造,是赵某为泄私愤而编造的。根据案情,对本案的处理应是( )A赵某积极向官府报告可能存在的犯罪,即使错误,亦不构成犯罪B赵某为泄私愤而诬告钱某,构成诬告罪,但应未造成损失,从轻发落C赵某的行为构成诬告罪,以诬告罪惩处D赵某的行为构成诬告罪,处以弃市的刑罚22下面不属于“非公室告”范围的是:( )盗 朝规定乞鞠的时间上限是( ) “赀”作为一种刑名, ( ) 律答问是秦朝的( ) 朝专司司法方面的官吏有( ) 秦朝民间相告分为( )。A. 自诉 B. 公室告 C. 官告 D. 非公室告28. 秦朝法律中对轻微罪适用的强制缴纳

7、一定财物的刑罚是( )。A. 赀刑 B. 赎刑C. 赀甲、赀盾 D. 赀徭29西汉司法机关的组织机构为( ) 列法律中不属于汉律 60 篇的是( ) 朝以典型案例作为判案依据的法律形式是( ) 。 汉时期,某乙与某甲因纠纷发生斗殴,某甲用佩刀刺伤某乙,乙子执杖援助,不慎误伤其父。根据“春秋决狱”的原则,对乙子的处理是( ) A伤害父亲,处以枭首之刑 B因乙父的伤害是因与某甲的斗殴而起,某甲处以枭首C伤害父亲属于误伤,从轻处罚 D不处罚33下列关于秦汉时期刑罚规定的说法中不正确的观点是( )A “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 ,体现了“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儒家思想B “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之”

8、,说明了缇萦上书请求文帝废除肉刑并不彻底C依照“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主张,父亲若杀了人,其儿子可5以包庇窝藏而不受处罚D儿子若杀了人,其父亲如果包庇的,可进行连坐处罚,因为依照秦律,父亲犯的是“见知不举”罪34. 下列关于汉文帝废肉刑的改革:黥刑改为髡钳城旦春;劓刑改为笞五百;斩左趾改为笞三百;制定箠令 ;为后来确立封建五刑打下了基础。叙述错误的是( )。A. B. C. D. 35汉武帝时,有甲、乙二人争言相斗,乙以佩刀刺甲,甲之子丙慌忙以杖击乙,却误伤甲。有人认为丙“殴父也,当枭首。 ”董仲舒引用春秋事例,主张“论心定罪” ,认为丙“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 。关于此案的下列哪种

9、评论是错误的? A “论心定罪”是儒家思想在刑事司法领域的运用 B以春秋经义决狱的主张是旨在建立一种司法原则 C “论心定罪”仅为一家之言,历史上不曾被采用 D “论心定罪”有可能导致官吏审判案件的随意性36下列哪些属于西汉中期以后的法制指导思想( )A以德配天 B德主刑辅 C明德慎罚 D地一男子偷盗他人一头牛并贩卖到外乡,回家后将此事告诉了妻子。其妻隐瞒未向官府举报。案发后,该男子受到惩处。依照汉代法律,对其妻行为的处理应是( )A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B按包庇罪论处 C与其丈夫同罪 D按其丈夫之罪减一等处罚38汉代曾发生这样一件事情:齐太仓令获罪当处墨刑,其女缇萦上书请求将自己没为官奴,替父赎

10、罪。这一事件导致了下列哪一项法律制度改革?A汉高祖规定“上请”制度 B汉文帝废除肉刑C汉文帝确立“官当”制度 D汉景帝规定“八议”制度39汉律儒家化的表现不包括以下哪方面的内容? A上请 B恤刑 C亲亲得相首匿 D诬告反坐原则640以下对于春秋决狱的理解和陈述错误的有( ) A 春秋决狱是汉代判案断狱的一种原则、方法和制度 B它是直接引用春秋为代表的儒家经典的经义内容,作为审理判决案件的法律根据C 春秋决狱是由孔子提出的 D 春秋决狱符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审判原则41下面关于南北朝以前中国司法机关的论述正确的是:( )A西周时期的最高裁判是周天子,中央设大司寇,大司寇下设小司寇B秦

11、汉时期司寇仍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C北齐设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D南北朝时期进一步提高尚书台的地位,是隋唐时期刑部尚书执掌审判复核的前身42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的变化,法律内容也有所发展,主要表现在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其具体表现是( ) A “八议”入律 B “官当”制度确立 C “重罪十条”的产生 D “准五服制罪”的确立43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发生了许多发展变化,对后世法律具有重要影响。下列表述中正确揭示了这些发展变化的有( )A 北齐律共 12 篇,首先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B 魏律以周礼 “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C 北周律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D 北魏律与陈律正式确立了“官当”制度44 “八议”是指封建贵族官僚中的八种人犯罪后,对他们所犯罪行实行减免刑罚的制度。这种表现封建法律特权思想的制度首次正式入律是规定在哪一律典中?A 晋律 B 魏律 C 九章律 D 北齐律45下列有关晋律的表述正确的有( )A置名例于篇首 B又称泰始律C在刑名律后增加了法例律 D确立“准五服制罪”746在法律中正式出现了“官当”之名的朝代是( ) 封建王朝律典中,创名例篇目,为后世所继承的朝代是( ) A西晋 B曹魏 C北齐 D唐48 “重罪十条”首次规定于( )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中国法制史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