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管理规定2009年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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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昭通市支队机关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四个秩序” ,确保各 项制度落实,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机关正规化管理规定,结合支队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一 日常制度第一条 一日生活制度。机关工作日通常保持八小时工作(操课)和八小时睡眠,规定起床、早操、就餐、办公、午休、业余活动、就寝、点名、查铺查哨、双休日、请销假等。(一)起床。听到起床号(信号)后,立即起床。由于工作、学习、开会等原因,超过熄灯时间一小时以上时,支队值班首长可以确定推迟次日起床时间。(二)早操。除节假日外,机关周一至周五均应出早操(一、三、五为训练,二、四为环境卫生清扫),由司令部管理股组织实施。机关部门

2、领导(含部门正、副职)以下人员必须全员参加(修改:居住在营区外的干部,早上不出早操和打扫卫生),按时集合参加点名。因加班(十二点以后)、出差、生病等原因不能参加早操时,要向部门领导请假。点名时,由各部门领导说明不能参加早操的原因,其余人员说明无效。(三)就餐。机关全体人员集中就餐添加:(除居住在营区外的干部)。餐前由管理股在食堂门前统一集合(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集合的,必须提前向负责人员请假。 ),组织唱歌后,按宣布的次序依次进入饭堂,任何人不得提前进入饭堂。不准带小孩到饭堂。就餐时在规定位置就座,保持肃静,厉行节约,讲究卫生,不得浪费,餐毕自行离开。除炊事人员(含司务长)和公务员外,其他人员不得

3、进入厨房。实行自助餐,休息日和节假日坚持三餐制。干部亲属来队,不便在食堂就餐时,向管理股报告后可带饭菜到宿舍就餐,其它情况一律不准带饭菜出食堂。(四)办公。遵守办公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添加:一、居住在外的干部于上班正点时间在办公楼一楼大厅参加点名,超出正点时间算作迟到。添加二、机关干部在上班时间统一点名(夏季八点,冬季八点三十分),因病、因事不能按时上下班时,必须请假。办公时间应当保持肃静,不得大声喧哗、相互串办公室闲聊、办私事,不得因私事在办公室会客、带小孩上班。上午办公时间休息一次,时间二十分钟,统一由管理股组织做广播体操。(五)午睡(午休)。午睡时间应卧床休息。午休时间可由

4、个人支配,但要保持肃静,不得影响他人休息。(六)业余活动。晚饭后至就寝前为业余活动时间,除支队组织的集体活动外,其余时间由个人支配,但不得外出。因事外出必须向本部门领导请假,并于就寝前归队。支队组织的集体活动,所属人员(包括住营区外人员)必须参加。(七)就寝。按时就寝,因故不能按时就寝时,应当保持肃静,不得影响他人休息。单身机关干部集中居住,两人使用一间宿舍。宿舍内可放置桌椅、床铺、衣物柜、脸盆架等,要整齐统一。内务设置按基层正规化管理规定执行。第二条 点名、查铺查哨。支队机关每月由司令部统一组织点名一次,每星期由各部门利用适当时机进行一次点名(节假日和战备期间每日点名)。对机关单身干部实行不

5、定时查铺或点名,由司令部管理股组织实施,每周至少一次。担负值班的首长和值班员每日要定时、不定时地对各级各类值班、执勤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第三条 双休日。机关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双休日无特殊情况正常休息,周六上午由政治处统一组织周末育才活动、文体活动或业务培训。不值班、不备勤、家在支队附近的干部可以请假回家(周五下午离队、周日 17 时前归队)。其他干部外出必须经部门领导批准。星期日晚 20 点由司令部管理股组织集中点名。非因公外出按规定着便服,要遵守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防止发生警民纠纷。第四条 请销假。外出必须按级请假,依比例批假,按时归队销假,未经批准不得外出。工作时间内,

6、无特殊事由不得请假。请假一日以内(不离开驻地,不在外住宿)的,由各部门领导批准;一日以上,按程序报政治处干部股办理批假手续。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续假。不假外出、超假或逾假不归者,按纪律条令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五条 交退伙食费。机关干部不再缴纳伙食费,出差、到基层检查工作、蹲点、代职必须缴纳伙食费,修改:基层官兵上支队开会、出差等在支队机关食堂就餐,不缴纳伙食费,由机关司务长做好登记,年底由后勤处财务股根据就餐人数和天数统一核拨;官兵探亲、休假期间不再退伙食费;因征兵或参加集、培训等情况交纳伙食费的,凭收据按实在支队报销 。第六条 食堂值日。食堂值日由司、政、后轮流担任,每个部门值日

7、一月,次月第一天轮换。值日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每日三餐对食堂进行清扫,每周五晚饭后必须冲洗地板,擦洗桌椅及其它物品,保持食堂干净、整洁。公用的餐具、桌面、装调料的用具由每桌小值日负责清洗。管理股加强对食堂的指导和卫生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领导报告。食堂内的生活设施,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由各部门负责管理,其他生活设施(桌、凳,暖空调)由值日的单位管理,每天值日后应及时关闭电源,关好门窗,确保安全。第七条 各级各类值班。按值班规定执行。二 学习、训练、会议制度第八条 机关建立学习制度,成立机关学习教育领导小组,由参谋长任组长,成员由副参谋长、政治协理员,管理股、宣传股和军需

8、战勤股的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完成机关年度政治教育和共同课目学习任务。 (每周星期二晚上为集中学习时间,主要进行政治教育和共同课目学习,内容由教育领导小组根据支队教育计划安排;星期四晚上为部门学习时间,由各部门组织业务学习。居住在营区外干部必须参加)第九条 机关训练主要完成军事训练与考核大纲规定的机关所训内容。共同课目部分由管理股按大纲组织训练、考核,手枪射击训练根据机关训练计划适时进行,体能训练每周一至周五组织下午进行,时间为每日 16:5017:50。专业部分由各部门按大纲组织训练、考核。第十条 机关行政例会(一)部(处)务会。通常每周召开一次,由各部门领导主持,各部门干部全员参加(含居住在

9、营区外干部),在星期日晚进行,一般不超过一小时,主要是讲评小结本周工作,安排部署下周工作。或根据具体情况研究本部门的重大问题、决定本部门的重大事项。(二)机关军人大会。每月或一个工作阶段召开一次,由支队领导主持,机关全体军人参加,主要由支队领导或武警委员会向军人大会报告工作,传达和布置任务,发扬民主,听取机关官兵对机关工作的批评和建议。武警委员会要督促经济民主组按月查帐、公布伙食账目,督促管理人员按日公布给养逐日消耗情况。第十一条 组织集体活动、培训、会议、学习、晚点名时,只有机关人员参加的由管理股组织,有基层单位人员参加的由警务装备股组织。每次集会,提前 15 分钟集合,提前 10 分钟进入

10、会场。进入会场后组织点名,提出要求,整队提前 5 分钟报告。点名完毕后进入会场的,视为迟到,并按机关干部量化管理实施办法扣除相应分值。三 营院、营房、营产管理第十二条 司令部管理股要抓好争创“文明营院” 和“安全社区”工作。按“ 花园式营 院” 标准,抓好营区 绿化、美化和环境保护,努力达到“春有花、夏有荫、秋有果、冬有青 ”,营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 25%,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采取环境保护措施,防止污染以及其他公害。营区内各种生活设施要配套完好,符合安全要求。修改:官兵家属及亲友来队,需在营区内住宿的,不论时间长短,必须向管理股和保卫股报告,由管理股请示支队参谋长后方可入住,并进行登记,离开

11、时告知管理股。住营区的外来人员要自觉遵守营区管理规定,爱护营区花草树木和公共设施,严禁在营区内追逐嬉闹、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干部要教育家属子女遵守营区管理规定,爱护营院设施和花草树木,自觉维护营区的团结、安全。营区内(包括生活区、办公区、家属区)不得私自乱拉、乱接电源线、电话线、闭路线、网线等,确需接入的,必须向管理股报告,在确保安全规范的情况下方可接入。严禁在营区内饲养动物,保持营区整齐、清洁、肃静。第十三条 营区和办公楼的卫生,按划分的区域每日清扫,每周二、四早操时间进行大扫除,添加:周五下午为集体清扫卫生时间。重大节日前一天,必须进行大扫除。垃圾清运由司令部管理股适时安排清运。第十四条

12、 机关公寓房的分房原则。已婚的营职干部(添加:或已婚的连职干部, )可享受公寓分房;未婚干部原则上不能分房,集中居住;家属户口在驻地(昭阳区)的已婚干部,经支队首长批准后方可在单身干部宿舍分一间房。干部要根据总后勤部有关干部住房收费标准,按月交纳相应住房费用,由财务股从本人工资中扣除。未分房的已婚干部、士官的家属和未婚干部、士官的未婚妻来队在支队内部招待所接待,在规定的来队时间内住宿、就餐不收费。第十五条 转业干部办理离队手续后,原则上一年内搬迁,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继续居住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司令部批准后方可继续居住,按在职干部现行标准收取房租,但不得超过两年。超过两年的,从第三年起按使用

13、面积每平方米每月 6 元的标准计收房租。个人应缴的房租,不能按时缴纳的,由财务股从其住房补贴中抵扣。调出干部继续住房的,交押金 5000 元,方可续住,修改:旧房按每月每平方米 1.6 元的标准,新房按每月每平米 2.6 元的标准收取房租。第十六条 水、电费由司令部管理股负责收取,机关干部水电费实行先发后交的办法,先按标准发放到个人,再按实际用电数收取电费。水费实行定额收费,按照单身干部每月 6 元、家属住营区的干部删除:(和住集资房的干部每月 15 元的标准收取, )修改:住新公寓房的干部热水按每方 4.00 元的标准收取,冷水按每月15.00 元的标准收取。住综合楼的单身干部电费收取,按楼

14、层实际用电的费用共同承担,平均分摊。机关干部每人每月从工资中扣除 5 元洗澡、理发费。洗澡室每周三、周六、周日开放,理发可视情在双休日或八小时之外进行。第十七条 出租房房租由后勤处服务中心负责收取,水电费由司令部管理股收取,由支队集中使用。删除:集资建房门卫及公共卫生管理费按照每户每月 30 元的标准收取,用于支付门卫工资、购买清洁卫生用具及门卫室取暖费用。拖欠或拒不交纳费用的,支队将采取相应措施处理。第十八条 电话费的收取,不在职干部由通信股出具通知单收取,在职干部由财务股从工资中扣除。逾期不交者,作停机处理。闭路电视收视费由宣传股收取,删除:集资建房住户按有线电视台规定自行缴纳。第十九条

15、内部招待所由司令部管理股负责管理。需住宿的人员由参谋长或副参谋长批准,在招待所值班室登记并交纳房门钥匙押金后方可入住,住宿费按招待所收费规定收取。非官兵亲属和驻昭部队官兵,原则上不得在内部招待所住宿。机关官兵家属来队在招待所住宿,直系亲属在规定时间内不收费,其他必须按规定收费。第二十条 加强机关营院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成立专门的营产营具维修小组,由管理股管理员负责,营房股派人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维修人员对营院的营产、营具、设施和花草树木等进行检查,搞好小修理、小维护、小保养、小种植等活动;遇有不能处理的情况,要及时向司令部领导或支队首长请示、报告。四 办公楼管理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和各种功能室

16、的设置(一)支队长、政委办公室 设单人办 公室、会客室、休息室。室内放置办公桌椅、文件柜、计算机、电视机、报架、沙发一组(三人沙发一张,单人沙发两张)、茶水柜、茶几、饮水机、小方桌、衣帽架、单人床等物品。可以在显著位置插置适当尺度的国旗。(二)支队副职领导及部门正职领导办公室 设单人办公室、休息室。室内放置办公桌椅、文件柜、计算机、电视机、三人沙发、茶几、衣帽架、单人床等物品。(三)部门副职领导办公室 设单人办 公室(副参谋长办公室设休息室,可放置床铺)。室内放置办公桌椅、文件柜、计算机、三人沙发、茶几、衣帽架等物品。(四)机关干部办公室 以股为单位设 集体办公室。办公室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分为一人、二人或多人间。室内可放置办公桌椅、文件柜、计算机、传真机、扫描仪、碎纸机、三人沙发(有条件的可增放两个单人沙发)、茶几、衣帽架等物品。所有办公室的办公设施和物品必须摆放整齐、统一、规范,位置适当;室内卫生整洁,地板、墙壁、门窗干净,无灰尘、无污渍。墙上可悬挂(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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