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某诊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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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遂宁市某诊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执业地点开展诊疗活动案案情简介:2010 年 11 月 6 日 11 时,遂宁市卫生监督支队接到电话举报:患者王 XX 在西山路某诊所就医后,出现心慌、口吐白沫等不良反应,立即联系 120 抢救,大约抢救五十分钟以后,医生宣布其抢救无效死亡。卫生监督员立即到达该诊所现场检查发现:1. 该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注册地址为遂宁市河东新区东升路绿洲小区 16 栋 2 号,而患者王 XX 的就诊地点为遂宁市西山路界福路派出所对面 1 楼门面;2. 在某诊所现场发现有甲硝唑注射液、头孢哌酮舒巴坦钠、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盐酸异丙嗪注射液、尼可刹米注射液等药品及医疗器械并予

2、以封存;3.医生衡 XX 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且注册登记在该诊所内。收集的证据:证据 1:2010 年 11 月 6 日对某诊所现场检查笔录 1 份 1 页;证据 2:2010 年 11 月 6 日对衡 XX 询问笔录 1 份 2 页;证据 3:2010 年 11 月 6 日对邓 XX 询问笔录 1 份 2 页;证据 4:2010 年 11 月 6 日对王 XX 询问笔录 1 份 2 页;证据 5:2010 年 11 月 12 日对衡 XX 询问笔录 1 份 3 页;证据 6:某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1 份 4 页;证据 7:衡 XX 的执业医师资格证复印件 1 份 1 页;证据 8

3、:衡 XX 为患者王晓琴开具的处方笺 1 份 1 页;证据 9:2010 年 11 月 6 日执法人员在该诊所所拍摄的照片 4 张;证据 10:衡 XX 的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1 页。违法事实认定:该诊所未经批准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相关法律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4 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医疗

4、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四)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的。处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情况:1、责令衡 XX 立即停止执业活动。2、对封存的药品器械予以没收。3、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 元)。执行情况:已完全履行。经多次复查,该诊所已经停止在西山路界福派出所对面 1 楼门面开展诊疗活动。分析与讨论:一、非法场所隐蔽,监管难度大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诊所既未悬挂医

5、疗机构的招牌,也未对外进行广告宣传,该类非法行医行为场所隐蔽,如无群众举报投诉,卫生执法部门基本不能发现并及时处理,监管难度极大。二、是否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一)、案件移送相关法律法规。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6、;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的。(二)、本案是否应该移送。本案中该诊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衡 XX 本人持有执业医师资格证。衡 XX 是一名具有资格、合法的执业医师,

7、因此不涉嫌构成非法行医罪。此外,患者王 XX 系天主教徒,当时患者家属强烈反对进行尸体解剖,同时表示放弃医疗事故技术和司法鉴定,至事发第三日死者尸体已经火化,因此,无法证明患者王 XX 的死亡与某诊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执业地点开展诊疗活动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更无法认定是由于衡 XX 的诊疗行为直接导致患者的死亡,还是由于患者本身的基础性疾病导致的死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现在已经无法取得移送案件必须提供的相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因为不构成移送条件。本案中医生衡 XX 与患者家属及时达成共识,并以协议的方式进行了和解,协议由公证处进行了公证,且已完全履行,争议基

8、本得到解决,没有造成更大的社会影响和不良的社会后果,事件的及时解决维护了社会的稳定,所以该案件不移送,三、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4该诊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衡 XX 持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他是一名具有资格、合法的执业医师,且注册在该诊所,因此不涉嫌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根据卫生部(卫政法发2004224 号)批复,定性为该诊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执业地点开展诊疗活动,因此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而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进行处罚。四、罚款金额为六千元的理由。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有下

9、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给患者造成了伤害。该诊所擅自变更执业地点的时间是 10 月 18 日(询句笔录记录),到案发当日时间不到3 个月,但本案患者王 XX 在诊所治疗抢救无效死亡是事实,满足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第七十七条的情形。因此处罚金额应当在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经合议,对其罚款人民币六千元正。5医师执业地点未变更行医如何处罚?案情简介2006 年 5 月至 2008 年 11 月,金女士多次在某医疗美容诊所开展美容手术,因美容效果不理想与诊所发生纠纷。后金女士得知该诊所手术医生郑某未办理医师执业地点变更

10、手续,遂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对该诊所以及郑某行政处罚。卫生执法人员经调查,证实郑某从外单位跳槽至该美容诊所后,包括为金女士做手术期间,其医师执业注册地点一直未予变更。郑某在未办理医师执业地点变更的情形下为金女士开展美容手术的行为,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值得一提的是,金女士在该诊所就诊期间,诊所并没有出具任何病历资料,提供手术消炎药也没有开具处方。以案说法目前,就执业医师跳槽后未办理执业地点变更而开展诊疗活动的处理依据,只有处方管理办法。办法第八条规定,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很明显,本案中郑某并未注册在美容诊所,自然在该诊所未取得相应的处方权。根据办法第

11、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以及医师未取得处方权开具药品处方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分别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和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本案中,郑某虽未取得处方权而从事诊疗活动,但其并未为金女士开具处方,似不具备处罚所必需的违法构成要件。依照有关规定,医师接诊、开药应当按要求书写病历和开具处方。实践中,在医疗卫生人才流动较为频繁的背景下,医师没有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因而在新的执业地点未取得处方权的情况,在部分民营和个体医疗机构中尤为突出。曾给执法人员带来困扰的是,基于办6法规定的“开具处方”的违法要件,同是在新的执业地点未取得处方权的医师,

12、若为患者用药开具了处方的可能会面临处罚,而纯粹为患者提供“裸药”未开具处方的反而能逃避处罚。这种不合理的现象,势必会导致少数医疗机构不规范的诊疗行为愈演愈烈。上述案例中,对郑某为金女士做手术并开消炎药、但没有开具处方的行为,应该如何处理?实际上,这里涉及一个法律解释的问题。按照法律解释学理论,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开具处方”应当作扩大解释,将医师事实上为患者开具了药品但形式上未开具处方的行为囊括进来,如此才符合立法原意。一句话,对处方的管理和规范,落脚点是对患者科学用药、合理施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只要患者从医疗机构拿到药品或在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即使接诊医师出于某种目的没有开具处方

13、,但该医疗机构的医师诊疗开药、药师调剂发药的全过程已经完成,这一点毋庸置疑。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再来追问接诊医师是否开具了处方已无任何意义。综上所述,对该美容诊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郑某开具消炎药以及郑某本人的行为,应按上述扩大解释的原则,分别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当然,为了对该类违法行为确定明确的处罚依据,建议卫生部就办法的相关规定出台行政解释,明确未取得处方权的医师只要事实上为患者开具了药品,就视为已开具处方,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如此,才能有效遏制少数医疗机构和未变更注册的医师以“只发药品不开处方”的方式逃避处罚的行为。因对乡村医师孟擅自变更执业地点开展诊疗活动

14、行政执法适用法律错误李某被追究刑事责任案7因对乡村医师孟擅自变更执业地点开展诊疗活动行政执法适用法律错误李某被追究刑事责任案【案情简介】2006 年 3 月 4 日,某县卫生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该县某村孟某(乡村医生)正在邻村租用房屋内给病人输液,该局卫生监督人员立即赶到现场。经查,发现 4 名病人正在输液,药品架上有 23 种(瓶)药品。现场未查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孟某也承认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孟某取得该县卫生局 2004 年 6 月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孟某在邻村租用房屋执业没有使用该县村医疗卫生机构统一处方笺,而用自已女儿作业本开具处方,收费也没有使用正规收据,仍用作业本开具收条,

15、签名:孟某。某县卫生局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理:予以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2007 年 6 月,孟某又在邻村租用房屋内开展诊疗活动,造成患者李某等因孟等误诊误治而死亡。检察院在调查时发现监督人员对孟等行政处罚时适用法律错误,没有及时以无证行医查处取缔,对该县监督所分管所长李某以犯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经法院判决,李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案件评析】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体现国家意志,明确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与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法律关系主体具有法定性,即不在法定范围内不能任意成为法律关系主体。因此,适用法律规范时必须首先明确该规范法定法

16、律关系主体是谁?这是适用法律规范的前提与基础,否则就将导致适用法律规范错误。同时,还应当考虑其主体行为是否与法律规范规定的违法行为模式一致。只有当主体做出了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时,才能适用法律8规范的法律后果予以制裁。本案中,孟某虽然取得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但在邻村租用房屋执业,设置了较为固定的诊疗场所,并且没有使用该县村医疗卫生机构统一处方笺,而用自已女儿作业本开具处方,收费也没有使用正规收据,没有将收入纳入村医疗卫生机构统一核算管理。因此应认定:孟某虽然取得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但其执业地点并非合法村医疗卫生机构,不具备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调整的资格,因此,孟某不属于乡村医生管理条例调整的法定主体,自然不能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予以查处。因此,应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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