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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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流程一、 行政事业单位存量公有住宅优先受让和公开转让管理项目:行政事业单位存量公用住宅优先受让和公开转让管理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级机关及所属单位房屋及土地资产管理实施意见 (苏办发200434 号)、 关于加强市级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房屋及其土地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 (苏财绩字20061 号)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4 号) 、 苏州市市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苏府200266 号)管理

2、对象: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程序:(一)行政事业单位先向主管部门提出承租户优先受让或公开转让申请,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二)市财政局相关业务处室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报绩效评价和资按会办意见或财政局批复聘请中介机构评估评估报告报财政局办理备案手续优先受让和公开转让房产到产交所办理产权交易手续转让价款扣除成本费用后划交国有资产收益专户按转让净收入的70%,划拨到单位相关账户2产管理处。(三)绩效评价和资产管理处 5 个工作日内提出终审意见。(四)单位根据批复意见或会办意见聘请中介机构评估。(五)单位根据中介机构评估报告,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备案表 (一式三份) ,报市财政局办理备案手续,

3、附批复意见或会办意见、评估报告各一份。(六)单位凭市财政局批复或会办意见以及财政局备案后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备案表到产权交易所办理产权交易手续。(七)存量公有住宅承租户优先受让的在 5 个工作日内产权交易手续办理结束,产权交易所对交易结果进行鉴证,转让资金划入产权交易所账户。(八)存量公有住宅公开转让的由产权交易所在苏州市级报纸等新闻媒体上统一发布,信息公告时间不少于 20 天。公告结束后 20 日内完成公开转让工作。产权交易所对交易结果进行鉴证。转让收入划入产权交易所账户。(九)在转让结束后,产权交易所将鉴证报告报财政局备案。(十)产权交易所在转让结束后次月 10 之前将转让收入划转到

4、国有资产收益专户。(十一) 绩效评价和资产管理处于 15 日之前将净收入的 70划拨到单位的相关账户(其中 80划拨到单位的住房基金账户,20划拨到单位的修购基金) 。3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租赁工作流程管理项目: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租赁管理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级机关及所属单位房屋及土地资产管理实施意见 (苏办发200434 号)、 关于加强市级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房屋及其土地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 (苏财绩字20061 号)管理对象: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程序: 1、协议租赁合同草本报财政局审核财政审核批准签订

5、正式合同并报财政局备案 租金收入缴入预算外资金专户2、协议租赁,由产交所鉴证提供下列材料由产交所鉴证:1、财政局批复或会办意见2、合同草本产交所鉴证并出具鉴证报告签订正式合同并报财政局备案租金收入缴入预算外资金专户出租方:会办意见或申请报告3、公开招租提供下列材料到产交所办理公开招租手续:1、财政局批复或会办意见2、委托书3、出租房产情况说明进入公开招租程序,签订租赁合同产交所鉴证并出具鉴证报告正式合同报财政局备案4(一)行政事业单位先向主管部 门提出经营性房产租赁的申请,主管部门同意 后报市财政局审批。(二)市财政局相关业务处室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报绩效评价和资产管理处。(三)绩效评价和资产管

6、理处 5 个工作日内提出终审意见。(四)对协议租赁的房产,经市财政审核合同草本,批复后单位签定正式合同并报财政备案。租金收入缴入预算外资金账户。(五)对需由产权交易所鉴证的协议租赁或公开招租的房产,单位凭市财政局批复或会办意见产权交易所办理招租手续。(六)产权交易所根据市财政局的批复或会办意见,根据二种不同的招租情况办理相关手续:1 对需由产权交易所鉴证的协议租赁房产,产权交易所 5个工作日内对合同鉴证并出具鉴证报告,单位签定正式合同后报财政备案。租金收入缴入预算外资金账户。2 对需公开招租的房产由产权交易所在苏州市级报纸等新租金收入缴入产交所监管帐户次月 15日前划入预算外资金专户上缴行政事

7、业单位资产管理财政专户5闻媒体上统一发布,信息公告时间不少于 20 天。公告结束后 10 日内完成公开招租工作。产权交易所对交易结果进行鉴证。租金收入划入产权交易所账户。(七) 在招租结束后 10 天内,单位将鉴证报告及合同报市财政局备案。(八) 产权交易所在转让结束后次月 10 之前将转让租金收入划转到国有资产收益专户。(九) 绩效评价和资产管理处于 15 日之前将租金收入全额划拨到预算外资金账户。三、行政事业单位房产转让工作流程管理项目:行政事业单位房产转让管理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级机关及所属单位房屋及

8、土地资产管理实施意见 (苏办发200434 号)、 关于加强市级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房屋及其土地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 (苏财绩字20061 号)管理对象: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程序: 按会办意见或财政局批复聘请中介机构评估评估报告报财政局办理备案手续优先受让和公开转让房产到产交所办理产权交易手续转让价款扣除成本费用后划交国有资产收益专户按转让净收入一定比例划拨到单位相关账户或划到预算外资金专户6(一)行政事业单位先向主管部门提出房产转让申请,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二)市财政局相关业务处室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报绩效评价和资产管理处。(三)绩效评价和资产管理处 5 个工作日内提出终审意见。(四)单位

9、根据批复意见或会办意见聘请中介机构评估。(五)单位根据中介机构评估报告,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备案表 (一式三份) ,报市财政局办理备案手续,附批复意见或会办意见、评估报告各一份。(六)单位凭市财政局批复或会办意见以及财政局备案后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备案表到产权交易所办理产权交易手续。(七)由产权交易所在苏州市级报纸等新闻媒体上统一发布,信息公告时间不少于 20 天。公告结束后 20 日内完成公开转让工作。产权交易所对交易结果进行鉴证。转让收入划入产权交易所账户。(八)在转让结束后,单位将鉴证报告报财政局备案。(十) 产权交易所在转让结束后次月 10 日之前将转让收入划转到国有资产

10、收益专户。(十一) 绩效评价和资产管理处于 15 日之前按净收入的一定比例返还。 (全额拨款单位返还 60,财政定额、定项补助单位、自收自支单位返还比例视单位具体情况确定。用政府专项资金、基金购置的房产,或者自收自支单位直接返还单位相关账户,其余先划拨7到预算外资金专户纳入单位预算) 。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工作流程管理项目:行政事业单位报废资产管理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级机关及所属单位房屋及土地资产管理实施意见 (苏办发200434 号)、 关于加强市级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房屋及其土地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 (

11、苏财绩字20061 号) 、 苏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苏财绩字200726 号)管理对象: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程序: 单位提出资产处置申请市财政局审批对公开处置的资产由产权交易所组织拍卖处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后划交国有资产收益专户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将审批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处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后划交国有资产收益专户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审核8(一)行政事业单位填写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表 ,向主管部门提出资产处置的申请,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或审核。符合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资产处置后,各单位将处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后划交国有资产收益专户。(二)市财政局相关业务处室对主管部门上报的资产审核材料提出初审意见,报绩效评价和资产管理处。(三)绩效评价和资产管理处 5 个工作日组织鉴定并提出终审意见。经鉴定如不能公开处置的资产由单位自行处置,处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后划交国有资产收益专户。(四)如能公开处置的,由产权交易所根据财政局的批复,对可拍卖的资产组织拍卖。 (五)在转让结束后,处置收入划入产权交易所账户。(六)产权交易所在转让结束后次月 10 之前将转让收入划转到国有资产收益专户。对不能组织公开处置的资产由单位自行处置,处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后划交国有资产收益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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