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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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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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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 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 号)、 《关于印发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6]88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2006 年 7 月 1 日后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退休费:(一)离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后的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或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二)退休人员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 35 年的,按 90%计发;工作年限满 30 年不满 35 年的,按 85%计发;工作年限满 20 年不满 30 年的,按 80%计发;工作年限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按 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按 50%计发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 35 年的,按 90%计发 ;工作年限 满 30 年不满 35 年的,按 85%计发;工作年限满 20 年不满 30 年的,按 80%计发;工作年限满 10 年不满20 年的,按 70%计发 。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与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 35 年的,按 90%计发;工作年限满 30 年不满35 年的,按 85%计发 ;工作年限满 20 年不满 30 年的,按 80%计发;工作年限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按 70%计发三)退职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机关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 20 年的,按 70%计发 ;工作年限 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按 60%计发;工作年限满 10 年的,按 50%计发二、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2006 年 6 月 30 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按本人计发离退休费的职务,从 2006 年 7 月 1 日 2 起增加离退休费一)离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1.行政管理人员:县处级正职 670 元,县处级副职 490 元,乡科级正职及以下职务 350 元2.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 990 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 540 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 350 元二)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

1.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 750 元,县处级 450 元,乡科级 275元,科员及办事员 180 元2.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 700 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 400 元,讲师及相当职务 275 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 180 元3.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 275 元,高级工及以下、普通工 180元三)退职人员增加退职生活费按国发[1978]104 号文件 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增加160 元退职生活费三、离退休费调整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时,离休人员相应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适当增加退休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后,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调整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四、相关政策(一)按国发[1986]26 号、中办发[1985]67 号、厅字[1985]340号、劳 人薪[1985]22 号和劳人险[1983]3 号文件 规定,享受原工资 100%退休 费的退休老专家、起义人员、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自 2006 年 7 月 1 日起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 局级 820 元,县处级 520 元,乡科级级以下 330 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 890 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 510 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 330 元;老工人 320 元。

二)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对特殊贡献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继续按过发[1978]104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执行三)1993 年工资制度改革前没有明确职务的离退休人员,按 1993 年的工改办法相应增加离退休费,纳入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基数离休人员增加的离休费,自 2006 年度起列入计发 1-2 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五、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同级人事、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各市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拟定具体实施意见,报省人事厅、财政厅审批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研究拟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方案,报省人事厅审批其中,省属驻济南市以外的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报省人事厅财政厅审批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自下而上逐级上报,经省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审核后,报 省人事厅审批本实施意见自 2006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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