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不是亲生的我不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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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孩子不是亲生的,我不养!今天我们介绍的是一起夫妻双方借助人工授精生育技术生下的孩子,在离婚时因为承担抚养费发生争议的案例。汤先生和严女士因为身体原因不能生育,到医院进行了人工授精,顺利生下一个男孩。后来两人离婚,汤先生以孩子不是自己亲生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人工授精所生的孩子是不是婚生子女,丈夫是否应该承担孩子的抚养费?我们一起进入今天的案例。严女士和汤先生于9年底经人介绍相识,9年月登记结婚。婚后多年妻子一直不能怀孕,于是两人多次到省城的医院做身体检查寻找原因,经医院检查最终得出结论,原来是汤先生没有生育能力。1999 年下半年,由于两人非常迫切地想要一个孩子。严女士与汤先生通过熟人关系到某医

2、科大学附属医院实施了两次人工授精手术,但是都没取得什么效果。2000 年初,经人介绍,两人找到某厂医务室一名退休的老医师,又实施了三次人工授精手术。这一次手术很成功,没过多久,严女士就怀孕了,并于 2001 年月生下一个壮实的男孩。之后,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加上分居两地,致使夫妻关系越来越紧张。严女士于 2006 年 5 月向区人民法院起诉。她在起诉书中说,双方婚后感情不和,经常争吵,被告汤先生对她和她的家人从不关心,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汤先生离婚;孩子由自己抚养,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在各自住处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汤先生辩称: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若能维持还是以和为好,如果严女

3、士坚持要离,他同意与原告离婚,对于财产的也同意原告的意见。关于抚养孩子的问题,他要求孩子由严女士抚养,孩子的抚养费全部由严女士承担,因孩子并不是自己所亲生,与他无血缘关系。原告严女士做人工授精手术时,自己虽然在场,但并不表示自己同意人工授精,所以他觉得自己不应该承担孩子的抚养费。这个案子我们可以归纳出这样几个要点:1,汤先生和严女士是一对夫妻;2,由于丈夫不能生育,借助人工授精严女士生下一个男孩;3,两人感情破裂,准备离婚;4,汤先生以孩子不是自己亲生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在本案中,严女士借助人工授精所生的孩子是不是婚生子女,离婚后丈夫汤先生是否应该承担孩子的抚养费?我们一起来听一听专业律师的

4、分析。主持人:随着现代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经人工授精而生育的子女日趋增多,由此带来的法律问题也摆在了审判实践的面前。本案就是一起夫妻双方借助人工授精生育技术生下的孩子,在离婚时因为承担抚养费发生争议的案例。关于这个案例,我们依然请专业律师来做精彩点评,今天我们请到演播室的嘉宾是来自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的袁玉涛律师,首先我们请出袁律师,你好,袁律师。律师:主持人好。主持人:随着现代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经人工授精而生育的子女日趋增多,由此也带来了许多法律问题。在本案中,严女士借助人工授精生下了孩子,这种人工授精生育的孩子在婚姻家庭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呢?律师:最高人民法院有一个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

5、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其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按照上述复函的精神,孩子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其与汤先生和人工受精所生孩子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与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样得到承认和保护。主持人:汤先生辩称严女士做人工授精手术时,自己虽然在场,但并不表示自己同意人工授精,他的观点有道理吗?律师:他的说法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分析本案具体情况,汤先生没有生育能力,夫妻双方商定做人工授精手术。在先后五次做人工授精手术时,都是通过关系找人进行的,双方即使没有办理书面

6、同意手续,但是在做人工授精手术时,汤先生均在现场,当时并没有提出反对或不同意见。而且孩子出生以后,汤先生一直把孩子当成亲生子女一样养育,所以汤先生在离婚时否认当初同意严女士做人工授精手术,并以此拒绝承担对孩子的抚养义务,是没有道理的。主持人:法院将作出怎样的判决,下面我们为大家揭晓谜底。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查明了事实。该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确裂,经法院调解和好无效,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可予准许。孩子系双方一致同意实施人工授精所生,应视为婚生子女。孩子一直随同母亲生活,汤先生也同意由严女士抚养,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

7、三十一条的规定,该院于 2006年 12 月日判决如下:准予原告严女士与被告汤先生离婚;孩子由原告严女士抚养教育,被告汤先生自 2007 年 1 月份起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主持人:法院最终认定了汤先生和人工受精所生孩子的亲子关系,保护了孩子的权利。人工授精技术的发展和成熟,给不育夫妻带来了生养后代的希望,也给法律带来了现实的问题。人工授精所生孩子与父亲的亲子关系,在法律上是这样定位的呢?律师:按照传统的亲属法理论,父母子女关系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这其中又包括婚生和非婚生的两种亲子关系;另一类是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这其中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和形

8、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由于法律上明确规定继父母继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和亲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所以称它为法律拟制的或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这种人工授精生育的孩子在婚姻家庭中所处的地位是不同于以上两种传统亲子关系的。主持人:看来这种亲子关系实在特殊。律师: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只和母亲一方存在单边的自然血亲、而且是非婚生的母子女关系,和父之间没有自然血亲关系。在父亲与这种人工受精所生子女之间,没有发生收养的问题不成立养父与养子女的关系。该子女又是在夫妻婚姻关系期间受孕和出生的,因此又不同于继父与继子女关系。所以,不能够借助于传统的亲属法理论和法律规定直接确定人工授精情况下父与所生子女

9、之间的关系。为了有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子女的健康成长,司法解释把这种情况下的父母子女关系视为婚生父母子女关系,成为一种新类型的父母子女关系-婚生的自然血亲与拟制血亲混合的父母子女关系。主持人:这种亲子关系的认定有什么条件吗?律师: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首先肯定了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相同,由此产生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其次也确立了人工授精所生子女作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的条件,即人工授精是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的。这种一致同意的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还可以是从实际行为推定的。另须说明的是,由于孩子一直不知道自己是人工授精所生,在诉讼过程中,法院采取了保密措施和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办法,在判决书中也回避了这一问题。法院这样做,既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又是为了保障孩子的声誉不受损害或歧视。主持人:感谢听众朋友的关注,也感谢袁玉涛律师参与现场讨论,今天的案例解析环节就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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