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正常报废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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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资产正常报废清理处理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 25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一)

2、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因此,您公司应按上述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请按照以下要求报送资料: 1.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应填报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表(清单申报适用),并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2.属于上述资产损失的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相关证据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3、。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 号)的规定,自 2009年 1月 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2009年 1月 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 年 12月 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2008年 12月 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 年 12月 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

4、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另外,国家税务总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 号)的规定,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 号)和财税20099 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

5、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属于一般纳税人应自行开具普通发票。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因此,如您公司取得的进项税额不符合上述规定,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号)的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 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 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 4年;(五)电子设备,为 3年。因此,公司应按上述规定制订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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