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离婚案件中涉及返还彩礼和嫁妆问题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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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离婚案件中涉及返还彩礼和嫁妆问题的处理作者:傅小林 发布时间:2012-01-04 08:47:57笔者是西部经济不发达地区基层法院派出法庭的法官,以2011年为例,法庭共受理民事案件139件,离婚、同居关系纠纷共91件(前87,后4) ,占65.5%,其中婚龄在2年以下的23件占该类案件的25.3%,一般都涉及到要求返还彩礼和嫁妆的请求。男婚女嫁,彩礼与嫁妆是对等的吗?法律性质如何?如何处理?本文粗浅地进行探讨,与同仁交流,以期达到统一本部门乃至全市法院的司法裁判尺度目的。 一、彩礼和嫁妆的形式与性质关于彩礼。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

2、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 。西周时期“婚姻六礼 ”中就有 “纳征”制度(以男方送财物至女方家来确定婚) ,唐朝户婚律则明文规定实行“以聘财为信” 的结婚送财物制度。由此形成的婚姻称作“聘娶婚” ,娶得的妻子称为 “聘娶之妇”。千百年来,这种封建礼法已在我国民间根深蒂固,并逐渐演化成民间习俗,代代相传,在我国乡村至今仍普遍存在。在民间,彩礼又称作下财、过礼、行聘礼等。彩礼多少,因地而异,一般也视家境的贫富而定。以往,民间在行聘礼之前,往往由媒人先开列彩帖,写上首饰、衣服、布匹、绸缎若干,与女家商议,双方往往因彩礼的多少而争执不下,常常需要媒人往返数次才可以定下来。行聘礼之前,男方写有利书、开呈

3、礼物,一并放入红漆木盘等器皿之内,请专人手捧肩挑,挑行成队,鼓乐相随,送到女家后放在堂屋中央供女家亲友、邻里朋友观赏过目,以显示排场和富裕,女家收回后有回执奉还。现代社会,市场经济主导,再没有那么些繁文缛节,自由恋爱谈婚的连媒人都省了,但婚姻不要彩礼在我们当地农村毕竟是凤毛麟角,主流是不管多少,给付或要求一些彩礼既表心意又显合理,尊重传统这是人们主要的价值取向。法庭所辖镇村近年来彩礼的数额一般在10000元以下(包括说给女方的1000至2000元衣服钱) 。从习俗的角度讲,彩礼自古就含有不许悔婚之意,唐律规定:“聘财无多少之限,即受一天以上,并不得悔。 ” 从众心理和不甘人后的攀比心态,再加上

4、城市婚礼与大众传播媒介的刺激,彩礼伴随婚礼的巨大支出。农村家庭对子女婚姻普遍重视,婚礼的功能远超过城市,只要依习俗行了聘礼办了婚礼迎娶过门,村人便认可双方为夫妻,在不达婚龄时更是如此。前4件同居关系纠纷就是这样。彩礼的法律属性。给付彩礼是基于婚约所发生的财产流转关系,没有婚约就没彩礼的存在。学界及司法实践倾向性的观点是,彩礼带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性质,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所附条件是缔结婚姻。如果双方缔结婚姻,这种赠与行为所附条件成就,赠与行为有效成立,彩礼就归受赠人所有;一旦双方没有缔结婚姻,赠与行为因所附条件没有成就而认定无效,接受彩礼一方就应当将彩礼返还。从民法的角度看赠与,是指赠与人

5、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无偿取得赠与物的所有权的行为,具有无偿性、单务性的特征。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外,赠与人在赠与物未交付前可以任意撤销赠与,但赠与物一旦交付受赠人,除法律规定的以下三种情形即一是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的利益、二是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是不履行赠与合同义务,此外,赠与人不得要回赠与物。并且,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在赠与行为作出后一年内进行。而婚约中给付彩礼的行为,形式是赠与,其实与民法上的赠与存在差异,往往不是当事人真正心甘情愿主动给付的,是迫于当地的风俗习惯,并将以后与之结婚作为附加条件,因此它不是一种普通的赠与行为。妆是指新娘带给婆家的

6、钱财和物品的总和,这是由女方娘家支付的,但嫁妆究竟是送给婚后的婆家还是专为婚后的女儿准备的却因情况的不同而异。一般而言是给新郎及新郎家庭的,也可能全部或部分是专为女儿婚后准备的。嫁妆多少也视地区及家庭财力而异。我国旧时嫁妆大同小异。在很多地方民间,民俗讲究有合欢被、对枕及柜、箱、梳妆台等等,特备“奁仪录” 一一开列,合成一册厚帙。奁仪录的封面封底都是用彩色厚纸裱糊,装在盒子里,摆放在彩礼上。目前送洗衣机、冰箱等电器者为多。有些富裕人家甚至把生活用品统统备齐,风风光光嫁女儿,得足面子。嫁妆的法律性质。女方亲属陪送的“嫁妆” 行为性质也应认定为是赠与行为,嫁妆作为娘家的礼物赠与新娘的东西,既是恭贺

7、也是备日后生活之用。当前,司法实践普遍认可: 在登记结婚前陪送的“嫁妆 ”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在登记结婚后陪送的“嫁妆” ,女方家人未明确表示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则应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该“嫁妆” 应认定为求人夫妻的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对该“嫁妆” 有特别的约定,则应依约定来认定财产的权利归属。从经济关系的角度而论,彩礼和嫁妆是亲家之间为了建立长久的婚姻关系而采取的交换关系中的一部分。这种交换不仅可以联络亲家之间的关系,而且还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在传统习俗看来,没有彩礼与嫁妆的婚姻是不能成立的,所以,彩礼与嫁妆是婚姻合法化的重要因素,高额的彩礼也可以保持婚姻的稳定

8、,因为一旦离婚不仅彩礼将付之东流,而再娶时仍将付出新的彩礼,这就使离婚者变得较为慎重了。同时,彩礼通常也被看成是妇女价值所在的象征,或者是对新娘家庭抚育女儿的合理补偿。在人类社会早期,彩礼还是男方保证家庭对新娘所生子女的权利,它使双方的结合合法化,也使所生子女合法化。嫁妆的作用则明显地具有提高妻子的地位,并加强对她的保障。 彩礼也是买卖婚姻的伴生物,当婚姻还处在经济与生育为其主要基础的发展阶段时,就不能不具有买卖婚姻的色彩。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从法律上禁止了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在夺取财务。但是由于社会经济条件的限制,农村仍然无法摆脱以经济与生育为主要目的。因此,80年代以来,随着农村社会

9、分化的加剧,旧的风俗习惯迅速恢复,结婚索要彩礼,及厚嫁之风极为普遍地存在于各地农村,彩礼及嫁妆的数目水涨船高,成为一个引人注目的社会问题。彩礼和嫁妆并不是相辅相成的,更无从说是等价交换,不能说收受了彩礼就必然要陪送嫁妆,但就一般社会现象和人生法则,尊重传统、习俗,礼尚往来是人们的处事原则,缔结婚姻大事中。就笔者所在地区,有彩礼和嫁妆是常态,彩礼常以钱的形式给付女方家;嫁妆则多体现为小夫妻今后共同生活的必须品,大到房产、汽车,小到被褥、桶盘,在折合金钱上一般逊色于礼金。二、离婚案件中对返还彩礼和嫁妆请求的处理我国法律以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事由。婚姻存续多年的离婚案件,彩礼和嫁妆的价值在共同

10、生活中荡然无存,有彩礼和嫁妆返还请求的都是结婚时间不长的,一般在2年以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对此我国目前关于彩礼返还制度,笔者认为理解和操作如下: 首先,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要求返还彩礼的,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如果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在一起同居,则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11、法院应当支持,但给付彩礼时是男方自愿赠予的除外。如果给付彩礼后虽未登记但男女双方即开始同居,并且用彩礼购置房屋、家具或用于日常开销的,应当在返还彩礼时将此部分扣除,自愿赠予的不予返还。如果同居后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应当考虑女方利益少还或不予返还。 其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应当按照过错原则进行返还。如果接受彩礼的一方有过错,如故意借婚约索要财物、与第三人有性行为等,应当返还全部彩礼,给予方自愿赠予的除外。如果给付彩礼的一方有过错则应当少还或者不予返还。如果双方均有过错或均无过错,则应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返还。如果虽未共同生活,但接受彩礼的一方对对方尽了主要义务的,则彩礼应当

12、适当少还或者不还,自愿赠予的不予返还。 第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也应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是否返还彩礼以及返还的数额。如果婚前给付,男女双方结婚时间在2年以上的,离婚时彩礼应不予返还。因为此时男女双方已经履行了各自的义务,根据婚姻自由的原则,离婚是合法行为,经过2年时间,已经排除了接受彩礼方借结婚索要财物的可能性,因此不应返还。结婚时间在2年以下的,如果离婚时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应当返还彩礼,但返还彩礼将导致接受彩礼一方同样生活困难的,则应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返还数额,自愿赠予的不予返还。结婚时间在2年以下,虽然给付并未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但如果接受彩礼一方是故意借结婚诈骗财物的,也应当适

13、当返还。 同时,考虑返还的注意事项和返还额度如下:1、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案件,应当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2、实践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不是离婚或同居关系纠纷的当事人,但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财物)诉讼的当事人(理论是这样,笔者还没有碰到这该类诉讼,毕竟在离婚或同居关系纠纷针对彩礼和嫁妆数额,能调查清楚的都作出处理了) 。3、应将“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定义为绝对困难。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给付人需要举证证

14、明由此造成了生活困难的情形。给付人一般应当提交以下证据:(一) 低保户证明;(二)生活所在地的村(居) 民委员会出据的生活困难证明;(三)给付人给付彩礼,全家共同举债,致使家庭背负债务较多的证明;(四)其他家庭成员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被迫辍学的证明;(五)其他能够证明家庭困难的证据。上述证据除低保户证明外,应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4、如何认定彩礼返还的额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给付彩礼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或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一般应当全额返还;其他情况的,根据已给付彩礼的使用情况或消耗情况,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导致感情破裂的过错责任、给付人的困难程度等具体事实,综

15、合把握,酌情返还。对于符合条件应当返还彩礼的案件,实际生活中,给付的彩礼可能已经用于购置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实上已经转换为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已经在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了。因此,在处理涉及彩礼返还的案件时,就应当返还的范围而言,要根据已经给付的彩礼的使用情况,是否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总合把握。在处理方式上也应当灵活运用,特别是彩礼已经转化为共同生活的财产时,可将彩礼的返还与分割共同财产一并考虑,在分割中体现彩礼的返还。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与第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分为两种情况:1、在结婚登记前陪送的嫁妆应当认定为是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应当为女方所有,除非女方家人明确表示是对双方的赠与。2、婚后陪送的嫁妆一般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女方家人明确表示是对女方一方的赠与或双方有财产的特别约定。上述两种情况,也就是以结婚登记和有无约定为界限,在结婚登记前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登记后为夫妻共同财产;有约定按约定。现实是,在农村嫁妆的陪送一般是女方过门同居时进行,所以通常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进行分割。 (但,在农村,嫁妆被分割,女方及家人普遍不理解,认为彩礼是天经地义,嫁妆却是女方的。这从一个侧面说明离婚案件调解工作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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