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律师外遇类证据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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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京专业离婚律师,咨询请访问因外遇和第三者导致离婚的,已经占据了离婚成因的半壁江山,实践中,有些当事人手里有证据,而有些当事人明知对方有过错而却没有任何证据。没证据的自然就免谈了;有证据的,却多数都难以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明力度。因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类型的法定过错当中,与当事人理解的过错意思相近的那条法律原文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而且对于同居的界定,一般是指“持续、稳定在一起共同生活两个月以上”。所以,现实中的外遇、过错,基本都不以法律描述的状态出现和存在,导致当事人手里的录音、照片、通话清单等都难以证明对方存在法定过错。那怎么办呢? 我的做法就是:有什么就用什么,但不要把它的

2、作用看得太大。因为这些证据(多数情况下啊),虽然不能让法官据此下判为法定过错,但它足以获利法官的同情和心证,这在调解和财产分割时都会有帮助,聪明的法官完全可以使用其他的法律规定来帮助无过错方实现多分财产的目的(但无法据此判决离婚)。尤其在可以不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作调解的过程中,这些“先天不足”的证据往往很给力!宣武法院一个案子,我方(男方)拿到了对方(女方)的通话记录清单和短信收发时间记录单,还有对方开房的记录单,上面记载了进出宾馆的具体时间。男方一直希望女方能有自知之明,但对方却一直想瞒天过海。庭前调解的时候,我方提出的方案是根据对方过错,要 60%的财产。而对方也不示弱,直接反驳说她要 70

3、%!于是法官问我们,凭什么多要?这时,我们拿出了以上证据,并跟法官讲,以前一直想给对方留点面子,让她自己感觉差不多就行了,可现在看来,我们也不得不把离婚的真正理由摊开来说了,女方提离婚,本质是因为有了个当老板的第三者,这些聊天、开房的记录以及我们之前看到的但没有证据的事件,都说明过错在女方,我们家人都因此受到了极大的伤害,但不想闹得太大,所以才同意离婚的。所以,我们的要求并不过份。这时法官很认真地看了开房记录,然后态度开始转变,并递给女方看,问她这些情况你能解释下吗?女方接过证据仔细核对看了看,就低头不说话了。法官为了给她面子,就让我们先出去回避下。我在起身离开时,故意跟法官说:如果对方不认可

4、,我们一会就申请调查取证,调取宾馆的监控录像!这句话,即是进一步恐吓对方,防止对方律师狡辩,也是给法官提供一个压制对方的思路。这个时候要明白各方心思,这个最有意思:法官这边,不管你们双方谁拿多谁少,能调解成,给我快速结案就最好。而男方是被告,要是不同意离,那就得开庭,很麻烦,而且男方现在又是无过错方,有理啊,不好让男方来让步啊。只能拍乎女方了,一,人家男方有证据,不管法院最后怎么定,这个事你得认吧;二,男方要是不离,你还离不了呢!所以,相对而言女方好做工作,只能拿女方开刀了。女方这边,这都够丢人了,再真去宾馆看录像,肯定能看出点事啊,这不更被动吗,形势已经不妙,见好就收吧。 南京专业离婚律师,

5、咨询请访问男方这边,法官现在明白是怎么回事了,你不让步是不可能的;我要不同意离婚,法官就实现不了快速结案的目的,法官就会很着急,这就相当于我们绑架了法官!所以,我们最轻松,等着就是了。但此时法官还没完全了解:男方的核心目标,要拿到孩子的抚养权!我们提出的对方过错证据、多分财产,都是策略上的交换条件而已。本意是:财产平分,要孩子的抚养权!过了好久,法官通知我们进去,直接说已经和女方沟通好了,但女方希望能财产平分,你们离婚啊?我们故作为难状,然后说,那也可以,但孩子必须归男方,这是绝不能做让步的!于是,又是一轮单边会谈,如法炮制,几翻争执下来,我们的目标都实现了。这个案子经验就是,充分利用各方心态,以及自己这边的各种有利条件。但回到本文主旨,就是对于证明力不够强的过错类证据,有就比没有强,有什么用什么,让这类证据在调解和私下和解环节中充分发挥他的重武器作用。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这些证据,真正开庭时,很多就变成玩具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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