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模拟卷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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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模拟卷题号 一 二 三 四 总分分数 得 分 评卷人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1、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 C )要求赔偿。A、生产者 B、广告制作人C、经营者 D、发布广告的媒体2、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 A ) 。A、一倍 B、二倍 C、三倍 D、四倍3、对( B ) ,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A、包修、包换、包退的一切商品 B、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C、包修

2、、包换、包退的家用电器D、一切商品4、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 B )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有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A、胁迫 B、欺诈 C、侮辱、诽谤 D、侵犯人身自由5、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 D )的商品,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的方法以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A、不合格 B、未经检验 C、数量不足 D、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得 分 评卷人二、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0分)1、法定义务: 答:经营者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义务。2、店堂告示: 答:是指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悬挂、张帖的带有警示性的标语

3、、标牌,其内容主要是以经营者的口吻告诫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当注意的事项或者是一些商业上的惯常用语。3、消费者组织: 答:是指依法经国家批准或同意成立的消费者有秩序、有成效组织起来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社会团体。4、和解:答: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在自愿平等基础上进行和平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解决消费争议。5、受教育权:答:消费者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得 分 评卷人三、判断分析(每小题3分,共24分。简述理由)1、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和售后服务等情况的说明。答: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

4、者有知情权,经营者提供商品的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等属知情权范畴。2、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一切有偿取得商品和服务、满足生产消费的物质文化消费的单位和个人。答:错。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一切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3、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在保证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它可以从事商品经营和盈利服务。答:错。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服务。4、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答:对。消费

5、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赔偿责任之一是由营业执照的使用人或持有人承担。5、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只能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不得向生产者要求赔偿。答:错。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6、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答: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等消费者约定“三包”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和退货。在包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后,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对大件商品并负责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6、7、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任何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等级、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等情况。答: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知情权,经营者提供商品的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等属知情权范畴。8、消费者在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在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答: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柜台租期满后,也可以向柜台出租者要求赔偿。得 分 评卷人四、案例分析(第一题16分,第二、三题分别15分。共46分)1、199

7、0 年 3 月 1 日,原告何新在上海某卫生洁具公司(以下简称洁具公司) 购买了一台浙江省某市新华日用电器厂( 以下简称新华电器厂) 生产的山峰牌 DL-20 型不锈钢淋浴器,价格 350 元。同月 3 日,原告何新又购买了一台上海某无线电厂(简称无线电厂) 生产的双三牌 GCB-1 型多功能漏电保护器,价格 34 元。当月中旬,何新在家中安装了这两件电器。4 月 1 日晚,何新的妻子用该淋浴器洗澡时被电击死亡。为此,原告何新向上海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因洁具公司、新华电器厂、无线电厂生产、销售的淋浴器及漏电保护器质量有问题,致使其妻在使用中被电击死亡,要求以上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25800

8、 元,两台电器按退货处理。被告洁具公司称:淋浴器是本公司代销的,赔偿责任应由产品制造者承担,本公司没有责任。被告新华电器厂辩称:其生产的淋浴器部分产品确有质量问题,但无线电厂生产的漏电保护器失灵,以及原告安装不当,也是其妻触电死亡的原因,无线电厂和原告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无线电厂辩称:淋浴器质量不合格,是原告之妻触电死亡的主要原因,新华电器厂对此应负主要责任;原告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安装大功率电热淋浴器,致本厂生产的漏电保护器失效酿成事故,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本厂生产的漏电保护器无质量问题,可酌情予以补偿。法院受理此案后,请技术监督部门对原告所购淋浴器、漏电保护器进行质量鉴定。鉴定结论认定:事发现

9、场的不锈钢淋浴器接地线路接触不良,电源绝缘不好,电源进线端与保护盖之间有电击穿,使外壳带电,该产品安全性能不符合要求。多功能漏电保护器接线正确,脱口线圈已严重烧坏,线圈回路中可控硅及三只二极管击穿,导致该漏电保护器失效,该保护器质量有问题。同时查明:原告安装淋浴器时,未按产品说明要求装好接地线;按照供电部门的规定,安装耗电严重的电热淋浴器,应向供电部门申请批准后派人安装,原告并未申请而自行安装。本案应如何处理?分析理由。答:民法通则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产品质量责任法规定,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的生产厂家新华电器厂和无线电厂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涉及的是一起产品质量不合

10、格致人死亡的严重事故。 民法通则第 122 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使人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法律对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所作的原则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 条第二款规定,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产品质量责任法第 43 条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

11、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所谓缺陷,根据产品质量责任法第 46 条规定,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据此,缺陷产品包括质量不合格产品。对电器产品来说,质量标准包括其安全性能保障、工作电流大小、工作电压适用范围等质量标准要求。产品质量应当由制造者来保障,销售者应当保证其销售的是合格商品,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负有这种社会保障义务。否则,便要承担因使用该产品造成的损害后果的赔偿责任纵观本案,经质量鉴定,被告新华电器厂生产的淋浴器电热管绝缘不好,产品安全性能不

12、符合要求,明显属于不合格产品。这是造成原告之妻被电击死的直接原因,该厂负有直接责任。被告无线电厂生产的漏电保护器,经质量鉴定也有问题,对原告之妻电击死亡负有次要责任。产品质量责任作为一种严格责任,是不能靠消费者使用方式正确来保证的,在产品质量责任问题中,并不包括消费者是否正确使用的因素。本案原告擅自安装耗电严重的淋浴器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而且原告的行为违反的是行政管理法律规范,即供电法律规范,它应当对其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承担行政责任,既由供电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因此,让原告对被害人死亡事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于法无据。2、1996 年 5 月,女青年张某与刘某至某百货商场化

13、妆品自选柜台选购化妆品。两人在此挑选、试用化妆品约 20 分钟,终因未曾选中合适的化妆品而离开商场。二人走到店门口时,化妆品自选柜台的营业员和一位保安人员追了上来,指控二人偷了化妆品柜台陈列的货物,二人坚决否认,双方相持不下,这时,另一位商场保安人员上来对张、刘二人说:“请你们到商场保卫科把事情说清楚。 ”到保卫科后,商场保安人员要求检查刘、张二人随身所带的皮包,遭到二人的拒绝。保安人员对刘、张说:“如果你们确实没有偷窃商场的货物,就应该接受我们的检查来证明你们的清白。 ”迫于无奈,刘、张二人交出了自己的皮包。经检查,未发现任何商场的化妆品。此后,保安人员进一步提出要对二人搜身检查并立即找来两

14、位女营业员对刘、张二人强行进行搜身检查,仍然没有找到任何商场的东西。事后,刘、张二人愤然离开了这家百货商场。1996 年 6 月 1 日,刘、张二人以该百货商场损害了自己的人格尊严为由提出诉讼,要求该商场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3000 元。请问:法院应支持刘、张的诉讼吗?为什么?答:、 (1)应予支持。因为刘、张在该案中为消费者,享有人格尊严受尊重权。具体体现在该案中,刘、张进入商场后,他们人身和随身携带的物品不能由其他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非法侵犯,即商场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借口限制、妨碍消费者的人身自由,不得强行收查消费者的人身和物品。这同时也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2)具体到本

15、案,商场保安人员非法限制刘、张二人出入商店,进行收查携带物品和人身,严重侵犯消费者的人格尊严,违反法定义务。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和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3、消费者张某于 1993 年在某银行储蓄所办理了密码联网活期存折,期间支存若干次,至 1997 年 1 月 10 日无误,存折余额为 4848.59 元。但 1997 年 1 月 11 日,张某到该所取款时,微机显示存折余额为 1848.59 元,少了 3000 元。张某以为是微机出了故障, ,将存折留下查找原因,该所查出 3000 元于 1997 年 1

16、 月 10 日被支取,张某又到该行储蓄科查传票也是如此。储蓄所便以 3000 元为张某所取而存单没打印属操作失误为由推辞张某。张某投诉到市消协,希望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提出质疑:银行没有存折也能向外兑钱吗?市消协受理后,经过耐心细致地调查,张某存折上的 3000 元确实于 1997 年 1 月 10 日被支取,至于被谁支取,是消费者本人还是银行内部人员,因当日储蓄所的闭路监测系统失灵,无从查证。该案应该如何处理?分析理由。答:本案是由于存款金额大小写不一致而引发的纠纷。 定期存款一般按下列程序办理:存款人来到储蓄机构,填写定期储蓄存款单据。存款人应在存款单据上填写存款人姓名、存入款日期、存款数额,其中存款数额应用大小写分别填写。填完后,存款人将存款单据与所存款项交给接柜员,接柜员清点无误后,发给存款人号牌,然后将存款单据与所存款项交给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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