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答辩状——完美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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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答辩状答辩人司维新,男,1981 年 10 月 9 日生,汉族,住临漳县杜村集乡宋村。被答辩人孙明星,女,1982 年 4 月 6 日生,汉族,住临漳县狄邱乡北孔村。2011 年 11 月 14 日,答辩人收到临漳县人民法院送达的原告孙明星诉答辩人离婚及抚养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经认真阅读,答辩人认为,原告并没有将案件之真实事实向法院陈述,诉状中多有不实之词。为澄清案件事实,使人民法院能够公正审理本案,答辩人提出答辩如下:1、答辩人与原告感情基础稳固,且无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之法定离婚情形,不符合法定离婚的条件2008 年春节,答辩人与原告经人介绍相识,因对彼此都很满意,双方

2、很快坠入爱河,并与同年农历 2 月月举行婚礼。婚后双方感情稳固,家庭幸福,同年农历 11 月,双方迎来了自己的爱情结晶儿子司佳一出生,孩子的出生更是给这个小家庭带来了无限的幸福和美好的憧憬。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二人偶尔因生活琐事产生一些轻微的争吵,按一般的生活逻辑,这是在正常不过的事情;如果夫妻二人不发生一些争吵,倒是反常的。以上事实,可以看出答辩人与原告感情并未破裂,不但未破裂,且感情基础稳固;且答辩人品行良好,奋斗上进,并无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之不良行为及其他情形。所以,答辩人与原告不符合法定离婚的条件。2、关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一) 双方婚后生有一子司佳一,答辩人认为一个幸福和完整

3、的家庭是孩子健康成长所必可少的条件,良好的家庭环境可以给孩子带来一个阳光向上的成长心态;反之,会使孩子的心灵充满阴霾,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因此,维持答辩人与原告的婚姻,才会使这个家庭完整幸福,从根本上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二)由于原告坚持选择离婚,并同时争取孩子抚养权;答辩人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来衡量,认为即便双方最终离婚,孩子也应当由答辩人抚养。1、孩子随原告生活期间,原告未尽到应有的监护义务2010 年,在孩子随原告生活期间,由于对孩子监护不力,使孩子误食不明有毒物品,后经送往医院抢救(另:医院病例资料正在调取中) ,才得以生还,此事给孩子无论是身体上还是心灵上都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其

4、他原告未尽到监护之事例,因篇幅之所限,在此不再一一列举。2、原告无法给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条件原告因其工作性质,收入微薄(月薪 1000 元左右) ,按照现在的物质生活水平,原告连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都很难提供给孩子,何来孩子的健康成长;而答辩人收入远远高于原告,且收入稳定,可以给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条件。根据婚姻法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立法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以上事例来衡量,无论是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还是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孩子都应由答辩人来抚养。综上,答辩人认为,原告所提之诉讼请求,既无事实根据,又无法律依据,答辩人不能接受。因此,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临漳县人民法院答辩人: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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