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董秘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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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十三期重点拟上市企业董秘培训班(创业板)考试参考资料汇编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3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的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 28 号 创 业 板 公 司 招 股 说 明 书 - 11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的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 29 号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业 板 上 市 申 请 文 件 .- 39 -证 券 期 货 法 律 适 用 意 见 第 3 号 发 行 人 最 近 3 年 内 主 营 业

2、 务 没 有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适用 意 见 .- 44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 号 “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 .- 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部分内容) .- 56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部分内容) .- 7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 95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 100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112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127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06 年修订) .- 136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 170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176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

3、- 201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211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 225 -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 .- 240 -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 .- 243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通知 .- 245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 249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略) .- 252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部分内容) .- 252 - 2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工作细则 .- 253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09 年修订) .- 260 -深圳证券

4、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指引 .- 267 -深交所资金申购上网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办法(2009 年修订) .- 282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2009 年修订) .- 287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 .- 292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297 - 3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管 理 暂 行 办 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

5、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 、 公司法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 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第四条 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五条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审慎核查和辅导义务,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六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七条 创

6、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第八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依法核准发行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对发行人股票发行进行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业务规则,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创业板市场的正常运行。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文件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第二章 发行条件- 4 -第十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发

7、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第十一条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

8、属纠纷。第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第十三条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第十四条 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三)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

9、化的风险;(四)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五)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第十五条 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 -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第十六条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第十七条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第十八条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

10、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第十九条 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第二十条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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