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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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单项选择(司法考试题目、小案例形式)、名词解释(两三个)、简答(2道)、论述(1道)、案例(三道,每题多小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不服时,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就相关行政争议做出裁决的一系列活动或者制度。狭义)指普通法院应公民一方的请求,审查裁判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违宪和违法的诉讼活动。(广义)是现代民主国家普遍设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国家通过司法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进行审查监督,纠正违法活动,并对因其给公民法人

2、权益造成的损害给予相应补救的法律制度。1)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直接审查对象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一般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特殊情况下可附带审查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第53条);(2)人民法院只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一般不审查其合理性,只在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等情况下才审查其合理性(第77条);(3)人民法院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只在特殊情况下才参照适用规章。外):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止执行的例外情况(新法增加的内容,考):(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

3、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对行政主体的行政决定应予尊重,原则上不予改变;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享有部分或全部改变行政主体的行政决定的权力。12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

4、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8)认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

5、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不可诉:(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注意:某些行政行为不可诉,但相应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却是可诉的。如:(1)行政调解行为不可诉,但具有行政调解

6、职能的行政主体拒绝调解或不予答复的不作为行为可诉;(2)正常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可诉,但拒绝指导或不作为的行为可诉;(3)有关落实历史遗留的私有房屋政策的案件,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决定不可诉;但行政机关不履行其落实历史遗留的有关私有房屋政策的法定职责或者对当事人的有关申请(请求)不予答复的,如果当事人起诉此种不作为行为,则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可以附带审查。行政机关的决定是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要结合案例分析(表面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事,是不是针对一个具体的人群,必考)。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的区分,公安机关的行为是执法行为还是司法行为,关系到案例是否可诉。考):一是确认发明专利

7、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二是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是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司法解释第八条):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指原告一方人数众多)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单选题、案例题都要考)告资格:)企业原告资格的确认(1)合伙企业有字号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2)不具备资格的其他组织有主要负责人的可推选主要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原告为5名以上可推选1定期限内推选不出的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3)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合作企

8、业的联营、合资或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或合作企业权益或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赋予其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4)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5)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法定代表人起诉时以自己的名义;实体权利能力与诉讼权利能力的分离)(6)股份制企业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二)直接起诉下的被告:谁作出,谁被告;(2)经过复议

9、下的被告(复议前置、复议选择):a。复议维持么是维持?新司解第6条。原告只起诉其中之一的怎么办?新司解第7条。级别管辖如何确定?新司解第8条)b。复议改变(相当于先撤销作出新么是改变?新司解第六条第2款)c。复议逾期不作决定的?当事人选择(新法第26条第3款)d。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没规定。讨论)(3)共同作为下的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是共同被告;如何认定?(盖章行政主体与非行政主体)授权关系下的被告:行诉法法律、法规授权干解释第20意:权的主体只能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应以实

10、施该行为的机构或组织为被告(对其行政主体资格的认定与其行为合法与否无关)规或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视为委托,由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委托行政下的被告:a.行诉法第26条第5款:谁委托,谁被告b.若干解释第21条补充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视为委托,越委托范围的,谁为被告?如加收行为(6)行政主体被撤销情况下的被告:诉法26条第6款);被告(7)行政审批情况下的被告:谁署名、谁被告认定标准:盖章(8)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作出行为时的被告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相应管理职能但不具有

11、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谁组建、谁被告(如城管大队、联防队)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原告和被告之外的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3关系,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该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律特征】:(1)是原被告之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机关)(2)与被诉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演出合同、违法器具是否借用)(3)是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行政诉讼中的诉讼参加人;(性质)(4)与原被告具有基本相同的诉讼权利与义务,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提起上诉。(一)实质的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其在诉讼关系中的地位不能成为本诉的原告或被告的第三人。(二)形式的行政诉讼第

12、三人,在已经形成的诉讼关系中的地位,实质上等同于原告或被告,与其他原告或被告形成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关系,但因法定原因从诉讼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中分离出来而不能成为原告或被告的第三人。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第三十八条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

13、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告的举证期限: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新法34条第2款)【正当事由的顺延】:不可抗力或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准许延期的应在正当事由消除后的十日内提供,否则视为告或第三人的举证期限】:应在开庭审理前或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

14、延期经法院准许的,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原告或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一)依据: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注:如发现违宪、违法或相互矛盾的情况,应根据立法法规定,逐级上报由最高法院送请有权机关解释或裁决。(二)参照:行政规章注:参照规章的含义(1)只有在法律、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参照;(2)“参照”前,应对规章的合宪性尤其是合法性进行审查,只有都不存在问题时才可参照;(3)“参照适用”的规定表明,即便在现行的制度框架内,法院也可以对少量类似“规章”这样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这实际上为今后扩大司法审查的范围预留了一定的空间。(三)尊重:行政规定行政规定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对人民法院行政审判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但应对其尊重:对合法有效的、具有法规命令性质的行政规定可以适用;对合法有效的通过统一执行具有外部法律效果的行政规则的行政规定,法院也可适用。个方面的标准是什么?(很重要)一般认为从三个方面审查(见一、行政主体(机关)认定事实是否清楚次判断权”。即不要以自己的判断来代替行政主体的判断,也不要审查行政主体所作的事实结论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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