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劳动争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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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劳动争议的处理,第一节 劳动争议概述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 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发生的争议。 在我国,具体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法调整范围内,因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相联系的问题而引起的纠纷。 劳动争议和民事纠纷的区别 1、当事人不同 2、争议的内容不同 3、解决争议的方式不同 4、处理的法律依据不同,二、劳动争议的分类 劳动争议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划分为以下几种: 1按照劳动争议当事人人数多少的不同,可分为个人劳动争议、集体劳动争议和集体合同争议。 个人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个人与用

2、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集体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在3人以上,基于共同理由或者可在处理程序中合并在一起的劳动争议。 集体合同争议是指工会或者劳动者的代表与用人单位因未签订、履行集体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2按照劳动争议的内容,可分为: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等。 3按照当事人国籍的不同,可分为国内劳动争议与涉外劳动争议。 国内劳动争议是指我国的用人单位与具有我国国籍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包括我国在国(境)外设立的机构

3、与我国派往该机构工作的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外商投资企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涉外劳动争议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具有外国国籍或无国籍的劳动争议。 包括中国职工与外籍雇主之间、中国用人单位与外籍职工之间、在华外籍雇主与外籍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三、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 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

4、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的争议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6、农村承包经营者与受雇人员之间的纠纷。,四、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 1、着重调解原则 2、及时处理原则 3、依法处理原则 4、平等公正原则,第二节 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方

5、式,机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企业,基层,乡镇,一、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七条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一)职工代表;(二)企业代表;(三)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厂长(经理)协商确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第八条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

6、会委员会。第九条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决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1、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2、工会代表;3、企业代表。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劳动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担任。其办事机构设在劳动保障行政机关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内。(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1、聘任、解聘专职或

7、者兼职仲裁员;2、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4、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三、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四、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1、协商2、调解3、仲裁4、诉讼,五、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制度(一)时效1、调解组织应当遵守的时效2、关于仲裁的时效(1)仲裁的申诉时效(2)仲裁的办案时效(3)仲裁时效的中止(4)仲裁时效延长(二)回避制度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

8、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三)送达制度1、直接送达2、留置送达3、委托送达4、邮寄送达5、公告送达,第三节 劳动争议的调解 一、劳动争议调解的概念 劳动争议调解,是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对当事人双方自愿申请调解的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前提下,依据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通过说服教育和劝解协商,促使当事人双方在相互谅解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解决劳动争议的协议。 优点:方便快捷,和平友好处理纠纷,日后继续合作共事。,二、企

9、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一)法律性质社会组织,非官方 (二)组成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三、劳动争议调解的原则 (一)自愿 (二)民主说服 四、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 申请与受理 调查 调解 签订协议书 五、劳动争议调解的效力 调解不是劳动争议解决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四节 劳动争议的仲裁 一、劳动争议仲裁的概念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当事人请求解决的劳动争议,依法居中公断的执法行为,包括对劳动争议依法审理并进行调解、裁决的一系列活动。 仲裁是诉讼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未经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10、“仲裁前置”原则),二、劳动争议仲裁的特点 (一)半官方机构,非民间机构,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二)由任何一方当事人提起,无须双方当事人合意。 (三)非司法机构,无权自己强制执行,三、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因认定无效合同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因职工流动发生的争议;(六)因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发生的争议;(七)因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八)

11、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九)因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等情况下非法收费发生的争议;(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四、劳动争议仲裁的机构(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1、设立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2、组成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企业代表 3、职责(1)决定是否受理申诉(2)决定仲裁庭组成形式(3)指定代理人(4)决定是否回避(5)聘任或解聘仲裁员(6)调查取证(7) 维持仲裁秩序(二)仲裁庭“一案一庭”仲裁庭的组织形式可分为独任

12、制和合议制两种,五、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一)地域管辖(二)级别管辖(三)移送管辖(四)指定管辖六、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 (一)仲裁前置原则 (二)先行调解原则制作调解书 (三)一裁终局原则 (四)仲裁独立原则,七、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二)审理前准备:组成仲裁庭、调

13、查取证、拟定处理方案 (三)审理:通知、仲裁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及时做出裁决。 (四)仲裁判决:1、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2、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3、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

14、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五)仲裁监督,八、仲裁的效力 (一)仲裁调解书一经送达到当事人并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责任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调解书、仲裁书的,权利人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节 劳动争议的诉讼 一、劳动争议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劳动争议的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劳动争议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的司法活动。 诉讼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程序,它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争议仲裁

15、一起构成了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完整程序。劳动争议诉讼的特点:1、劳动争议诉讼要解决的是劳动争议。2、劳动争议诉讼中的当事人必须是劳动争议仲裁中的当事人。3、必须是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二、劳动争议诉讼的当事人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具有以下特点:1、必须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2、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3、必须受人民法院的裁判或调解的约束,三、劳动争议诉讼的受案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是进入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程序。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不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在我国,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四、劳动争议诉讼的管辖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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