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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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推进证券业诚信体系建设,增强证券从业人员诚信观念,提高证券业公信力,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三届二次理事会通过的关于加快推进证券业诚信建设的决议,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从业人员,是指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的证券从业机构正式聘用或与其签订劳务协议的人员。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信息,是指证券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遵纪守法、履约守信的情况和对评价其诚信状况有影响的其他信息。第四条 协会建立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对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进行日常管理。第五条 诚信信息的收集、记录和使用,遵循真实、准确、公正、客观的原则。第六条 证券

2、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记录的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奖励信息、警示信息、处罚处分信息。第七条 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国籍、身份证或护照编号、居住地址及联系电话、从业机构、职务或工作岗位、工作地址及联系电话、执业注册记录、教育经历、工作经历、证券从业经历。第八条 奖励信息包括: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地方证券业协会、所在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表彰、奖励的情况,包括表彰单位、表彰内容、荣誉称号或奖励等级、表彰时间。第九条 警示信息包括:受到中国证监会谈话提醒、拒绝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检查或调查、在执业注册或变更过程中隐瞒或编造有关情况、无正当理由不参

3、加持续培训或执业证书年检、被投诉、违反所在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其中投诉信息记录的内容包括:被投诉者和投诉者基本情况、投诉事实、调查核实情况、处理结果。无明显事实根据的匿名投诉不予记录。经调查不属实的投诉不予记录。第十条 处罚处分信息包括: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所受的刑事、民事、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包括做出处罚处分决定的机构、处罚处分原因、处罚处分类别、期限、生效时间。除刑事、民事处罚外,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主要包括:(一)受到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包括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暂停执业资格、吊销执业资格;(二)受到协会的处分,包括书面批评、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三)受到其他境内外金

4、融监管机构或执法部门的处罚;(四)受到其他境内外自律组织的处分。第十一条 诚信信息的来源(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传送的文件;(二)协会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地方证券业协会建立的信息交换渠道;(三)证券从业机构经由协会执业注册系统报备;(四)有关媒体,经证实后予以记录;(五)投诉,经核实后予以记录;(六)其他合法途径。第十二条 诚信信息的用途(一)作为中国证监会对有关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依据;(二)作为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对有关人员进行胜任能力考核的依据;(三)作为境内外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对有关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参考;(四)作为国家司法机关、有关部门或组织依法履行职责的参考;(五)作为协会

5、审核证券业执业注册或变更申请的依据;(六)作为协会推荐有关人选或组织行业评比的依据;(七)作为证券从业机构招聘人员的参考;(八)作为证券从业机构客户选择专业服务人士的参考;(九)其他合法用途。第十三条 协会对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实行分级管理,并提供查询服务。(一)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库向中国证监会开放;(二)国家司法机关经由中国证监会或直接向协会查询有关人员信息;(三)与中国签订监管合作备忘录的境外证券监管机构经由中国证监会查询有关人员信息;(四)境内其他金融监管机构、有关部门和组织经由中国证监会或直接向协会查询有关人员的信息;(五)证券从业机构可查询本机构人员的信息。在招聘曾经在其他证券类机

6、构任职的人员时,可向协会申请查询其信息;(六)协会在其网站定期公布受到处罚处分的证券从业人员名单。第十四条 协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时,将根据查询人的性质收取适当的费用。第十五条 协会对诚信信息的查询情况进行记录。记录的内容包括信息查询人、查询对象、查询事由、查询时间等。第十六条 诚信信息的保存。诚信信息由当前记录库和历史记录组成。当前记录的保存期限为:(一)基本信息长期保存;(二)奖励信息、警示信息、处罚处分信息设定 5 年的当前保存期。超过当前保存期的信息转入历史记录库,历史记录库中的信息原则上不再提供查询服务。第十七条 协会对收到的记载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的书面材料予以保存。第十八条 协会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一)擅自修改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二)擅自向他人提供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三)超范围使用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第十九条 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协会工作人员和其他知情者负有保密义务,并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协会三届四次理事会讨论通过,自 2005 年 5 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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