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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此处键入关于什么是国际经济法的研究综述142715 赵华国际经济法是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而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形成的一门新兴的法律部门,属于法学领域中的一个新的边缘性法律学科。而作为国际法词典中的一个较新的词条,国际经济法学作为一个独立学科而存在不时受到质疑。主要表现在对于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以及调整对象的界定存在各种不同的见解,而且分歧很大。本人在查阅了资料以后,对于国际经济法的概念研究进行了整理和分析。关于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多年来中外法学界一直存在各种不同的见解,大体可以归纳为“狭义说” 和“广义说”两种。一、狭义说“狭义说”也可以叫做“国际法分支说” ,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新分支。
2、”狭义说”的显著特征是坚持传统法律部门的分类,维护传统国际法体系,把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限于国际法规范,把国际经济法理解为“经济的国际法” 。从方法论的角度看,这种观点坚持传统的“公法”与“私法” 、 “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分类标准,将调整国际经济交往关系的法律规范分门别类地划分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国际经济法调整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是国际公法的分支。而对于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则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虽然传统的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政治、外交、军事等非经济关系,不直接涉及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像从荷兰的格劳秀斯到英国的奥本海的早期
3、著作中,都基本上没有涉及国际经济问题。西方主张“狭义说”的学者与中国主张“狭义说”的学者都认为,作为国际法分支的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因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国家和国际组织,不包括个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和国际组织很少亲自参与国际贸易等方面的关系,从而狭义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国际经济关系也相应地窄得多。主张“狭义说”的学者有英国的施瓦曾伯格、福克斯,法国的卡罗、朱伊亚尔和弗洛里,美国的沙赫特、亨金,德国的霍亨维尔登、艾尔勒,荷兰的范台玛、日本的金泽良雄等。我国学者史久镛和汪渲也主张“狭义说” 。譬如,施瓦曾伯格讲“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
4、个分支;它涉及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与开发、货物的生产与销售、经济或金融性质的无形国际交易、通货与金融、有关服务和从事这些活动者的地位与组织。 ”1福克斯认为,国际经济法可以定义为调整国家,国际组织和其他国际机构相互间经济关系的法律 2。美国的沙赫特认为, “国际经济法广义来说,是指国家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与程序” 3。德国的霍亨维尔登认为, “国际经济法是指国际公法上那些直接关系到国际法主体之间的经济交往的规则” ,它“仅是整个国际公法学科的一部分,但这是重要的部分” 4。荷兰的范台玛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关于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直接或间接地基于条约)的全部规范” 5。史久镛先生所给的定义是,
5、“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他是国际经济秩序的法律方面,反映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秩序,其具体范围是与国际经济法活动的内容相符合的” 6。1英世界经济秩序 ,第 4 页,1970 年英文版2 参见国际经济法与发展中国家 ,载英福克斯主编:国际经济法系列丛书 ,第 2 卷,第 22 页,1992 年英文版。3美沙赫特:国际法理论与实践 ,第 300 页,1991 年英文版。4德霍亨维尔登:国际经济法 ,载海牙国际法学院讲演集 ,第 2 册,第 1 页,1986 年英文版。5荷国际经济法变化中的结构 ,第 9 页,1981 年英文版。在此处键入二、广义说“广义说”也可以称为“独立法律部门说” 。
6、主张“广义说”的学者,不同意把国际经济法仅限于调整国家和或国际组织相互之间的经济关系,从而也不同意将国际经济法只看作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战后国际经济关系与相应的法律规范迅速发展。在和平时期,发展经济已经成为各个主权国家面临的极其重要的任务。而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和各国之间的经济交往与合作,也以空前的规模不断发展。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各个国家的私人和公司积极参与国际经济贸易交往,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而“狭义说”只将国家和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将个人和公司排除在外,那么大量存在且日益发展的调整私人和公司之间经济贸易的国际实体规范,从理论上讲,既不能纳入国内法,也不能包括在主要属于国际私法以及
7、“狭义说”所主张仅调整国家和或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国际经济法。如果是这样,这一数量庞大且极其重要的国际经济关系 以及相应的法律规范将无所归属。 “广义说”正是基于这种情况,把不同国家间的个人、法人以及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都纳入国际经济法调整的范围,打破传统公法与私法的界限,把国际经济法看成是独立的新兴的法律部门。国外主张“广义说”的代表人物,包括德国的哈姆斯、彼特斯曼,美国的杰塞普、斯泰特、瓦茨、杰克逊、洛文费尔德以及日本的樱井雅夫等。在这些主张广义说的学者之中,有些虽然没有使用国际经济法这一名称,而是使用像跨国、跨国法律等术语,但其实质上的含义是相同的。譬如,德国的彼特斯曼提出“国
8、际经济的法律” ,以区别于“经济的国际法” 。他认为国际经济的法律是“世界经济的民间、国家和国际规则的功能统一体” 7。美国哈弗大学的斯泰特和瓦茨在 1986 年版跨国法律问题 一书中,把调整不同国籍私人间的投资、贸易法律关系都包括在内 8。纽约大学的洛文费尔德在其多卷系列教材中,将“国际私人贸易”和国际私人投资都以单独一卷出版。美国的法学院大多设有“国际商务交往”课程,其内容与广义国际经济法大体相当。我国讲授与研究国际经济法的学者及其出版物大多数均主张广义说。三、其他学说1. 国际国内公法说该学说认为,在国际经济法中,很难将国际公法和国内公法分开,因为两者都同样规范着国际经济关系。所以,国际
9、公法和国内公法是国际经济法的两个主要部分。至于私人之间的国际交易行为则由国内私法、国际私法以及国际商事交易法调整。该学说的代表人物有德国格廷根大学教授艾尔勒、日本的泽田寿夫。2. 国际协调说该学说认为,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经济关系,是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协调国际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国际经济协调关系 9。3. 国际经济管制说 10此种观点以日本学者小原喜雄提出的“国际经济管制法”为代表。作为“国际经济管制法” ,应当是指主权国家管理和控制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和主权国家通过缔结条约即创设国际组织管理和协调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前者如各国政府颁布的海关法、关税法、进出口许可法,而后者如关贸总
10、协定,但是“管制法”只包括了上对下的管理和控制的法律,6 史久镛:论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范围 ,载中国国际法年刊 ,第 372 页,19837英福克斯主编:国际经济法与发展中国家导论 ,第 2 卷,第 13 页,1992 年英文版。8 参见美斯泰特、瓦茨:跨国法律问题 ,序言,第 1920 页,1986 年英文版。9 杨紫烜著:国际经济法新论国际协调论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 版;杨紫烜:论国际经济法基础理论的若干问题 ,载法商研究2000 年第 3 期。10 参见姚梅镇:国际经济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学部门 ,载中国国际法年刊 (1983) ,第 347375 页。在此处键入上不能涵盖大量的调整
11、平等主体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如各国的涉外民商法以及平等协调主权国家间经济关系的贸易协定、保护投资协定等。因此, “国际经济管制法”的提法太窄 11。四、分析应当看到,狭义说按照严格的分类标准区分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将国际经济法视为国际法的一个部门,以保持各学科之间的界限,有利于形成统一适用的法学理论。毕竟,调整私人之间商事关系的规范、调整国家和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管理关系的规范以及调整国家、国际组织相互间的平等合作关系的规范,其性质各不相同。将三类法律规范置于同一学科中研究,势必导致理论研究难以进展 12。在这个意义上,狭义说对国际经济法所持的严格定义有其合理性。但是将国际经济法确立为
12、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也有其必要性。当代国际社会,各国家、各国际组织以及不同国籍的私人相互之间的交往日益密切,跨境经济关系愈加频繁复杂。不同国籍的私人(特别是跨国公司)在某些领域的经济交往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不能不承认这些自然人和法人是跨国经济关系的主体。而将国际经济关系严格限定于传统的国家和国际组织为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势必脱离现实,不利于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和调整。正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法载国际法人权法和国际刑法领域的新发展,使得个人在这些领域已经成为国际法的主体一样,无视国际经济法的新发展,亦将导致国际法自身发展的固步自封。从实践中来看,国际经济法规范不能不涵盖相关国内涉外经济规范,二者密不可
13、分。如果忽略了政府管理和政府间调整的影响,私人在跨境贸易或投资中的权利就无法保护;反之,不依赖于跨境私人交易的效果,就难以有效地分析政府间经济关系。这种私人为一方或双方主体的国际经济法律关系,既受有关的国际公法规范的限制,又受有关的国际私法规范、各有关国家的国内民商法规范和涉外经济法规范的调整和制约,这些规范共同发挥作用,互为补充。如果比较国际公法和国际经济私法的特征就会发现,在大多数国际问题中,公法问题和私法问题常常胶合在一起,而对这些问题的全面分析需要对二者的结合探讨。诚然,国际经济法和国际法有许多共同特征,大部分国际经济法是以条约为基础的,因此国际经济法的许多基本规则是基于国际条约法。但
14、是,这并不是说这些规则都明确具体的得以确定以及严格执行。国际经济法深受国际法一般特征之“软法”综合症的影响,其中的许多规则为了富有弹性而措辞含糊,甚至对于一些较为明确的界定的规则而言,国际经济组织所能够提供的实施机制也有许多有待发展的空间,如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对国际贸易法的执行就是这样。因此,国际经济关系单凭国际法无法加以规制和调整。其实,狭义说和广义说现在都认识到,当代国际经济关系都无法紧紧依靠国际法或国内法来调整。目前,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问题(尤其是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 、条约在国内的适用实施问题在国内外已经成为一个热点论题,而众多国际法著作侧重于国际法和国内法问题的结合研究,便可看出
15、将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是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加以研究和发展的必要。无论国际法和国内法、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之间,其研究领域有明显的交叉融合趋势。例如,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海上货物运输的汉堡规则等重要国际贸易法公约,在内容上属于估计贸易法的私法范畴,但在法律渊源上属于国际公法范畴。而国际私法所包括的内容不仅是冲突法规范,而且有越来越多的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运输和保险、国际贸易支付和知识产权保护等统一实体法,因此,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也在部分地融合 13。11 参见曹建明、陈治东:国际经济法专论 (第一卷) ,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5
16、 页。12 车丕照:国际经济法概要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3 版,第 8 页。13 参见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新论 ,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16 页。在此处键入从这个意义上,广义的国际经济法将有助于对大量的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相关联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因此,本人即同意狭义说中界定的国际经济法的内容,也同意采纳广义说所坚持的各国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至此,对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可以归结为:国际经济法是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包括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不同国籍的私人(自然人和法人)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经济关系,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范和制度的总称。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其具体可以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金融法、国际投资法、国际海事法、国际经济组织法、国际税法、国际商事仲裁法等若干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