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检查证管理自查报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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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1 -执法检查证管理自查报告第一篇:执法检查证管理自查报告百汇县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管理自查报告州局专卖科:根据州局关于上报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管理自查报告的通知 的要求,百汇县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组织专人对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的管理情况进行自查,现将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的管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一、检查内容:1、制度制定情况:我局的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都严格按照国家局下发的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管理办法 (国烟专 513 号)和省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烟办发 93 号)的相关规定要求进行有效管理。因国家局下发的管理办法很实用,所以我局没有另行制

2、定检查证的有关管理制度。2、专人管理情况:我局的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的管理依照岗位职责的规定,已经落实在县局专卖股,由证件管理员按贵州省烟草专卖管理系统相关业务流程进行核发和管理。3、申请销毁情况:我局的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的申领、换领、补领都是按照贵州省烟草专卖管理系统相关业务流程进行办理。相关手续符合规定,并统一造册备案、备查,旧证也及时收回由证件管理员妥善保管,没有对收回证件进行销毁。3、年度审验情况:未开展对专卖管理检查人员的年度审验。- 2 - 2 -4、证件使用情况:我局持证管理人员按照要求保管、使用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件,坚持先出示证件,再进行执法检查的规定,在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过程中未

3、发现有不出示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件执法和将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件转借他人使用等违规使用执法检查证情况。5、监督检查情况:我局内管部门采取定时和不定时的方式对专卖执法人员的持证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未发现违规使用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件。6、档案管理情况:我局对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的管理采用计算机进行电子档案进行管理,纸质材料由证件管理员整理归档统一管理并保管。百汇县烟草专卖局第二篇:烟草专卖检查证管理自查报告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管理情况自查报告省局:按照工作专栏中 关于开展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专卖管理部门执行 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管理办法的情况开展了自查,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4、一、制度制定情况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管理办法出台后,我局高度重视,组织全局专卖人员进行了学习,并依据文件的内容对全局执法检查证发放和管理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和清理,对检查中发现的不规范问- 3 - 3 -题立即责令相关人员予以纠正。全面检查工作完成后,我局在认真研究文件的基础上,根据自身检查证管理实际情况,制定了鄂州市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管理办法 ,已于 2017 年 1 月 1 日正式实行。二、执法检查证管理情况在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发放和管理上,我局规定市局专卖办是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管理的主体,负责监督 鄂州市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1、执法检查证申领上,我局严格依照国家局文件的要求

5、,规定专卖管理检查人员申领检查证首先在年龄、学历、品行道德上要符合,同时还必须在我局从事专卖相关工作,熟悉烟草专卖管理业务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并且通过了由省局组织的执法资格考试。2、执法检查证换领、补领、销毁上,我局规定,专卖管理检查人员因检查证时限到期,污损、残缺不能辨认,要换领检查证的,应提交原检查证件;专卖管理检查人员发现检查证丢失、灭失需补领的,要及时向报告,并在发现证件丢失、灭失或者应当发现证件丢失、灭失后 15 日内,在原检查证确定的检查范围的县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遗失声明;检查证有效期届满或因其他原因不再烟草专卖执法岗位上工作的,应上交检查证由市局交由省局统一处理。3、人员管理

6、上,我局将持有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的人员情况(含人员基本情况及岗位情况)统一编册,及时更新人员信息,保- 4 - 4 -持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每年向省局报告。4、档案管理上,市局专卖办内勤内管员负责执法检查证的归档管理工作,对持证人进行了集中管理,并将相应资料存入计算机,以备查阅。三、执法检查证的使用情况在执法检查证的使用上,我局要求执法检查证使用应严格遵循烟草专卖处罚处罚程序规定 、 湖北省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具体体现在以下三点:一是检查证仅限在核准的检查范围内使用,非执法公务时不得使用检查证;二是烟草专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检查证,不履行公务时不得出示

7、检查证。三是持有检查证的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其所持有的检查证,不得损毁、涂改或者转借他人;四是不得伪造、变造、买卖检查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的以及未经年度审验的检查证。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我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并予以暂扣检查证,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收回。四、年度审验和监督检查情况年度审验上,根据我局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管理办法规定,在每个审查年度,采取先由执证人员填写格式审验表,所在所部初审,市局复审的方式,从执法人员的岗位资格情况、年度考核情况、- 5 - 5 -参加法律、法规培训情况、工作中是否有违法违纪或者执法重大过失、是否受过处分等方面进行全面

8、审验。市局根据审验情况,对符合审验条件的,作出审验合格决定;对专卖执法人员出现一个审验年度内存在两次检查证被暂扣、参加市局组织的年度统一考试不及格且经补考仍不及格、工作中出现严重违法违纪或者执法中出现重大过失,受行政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情形之一的,作出年度审验不合格处理,收回执法检查证件。对检查证的监督检查上,我局主要是通过每月对各基层部所的督察考评中来进行的,检查方式主要是通过暗访经营户,询问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时候规范,然后是对执法案卷评审。通过检查证年度审验,各部所非常重视专卖队伍建设,能够按照烟草专卖检查证管理办法和年初制定的法律教育培训方案,认真开展专卖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及业务技能教育培训

9、,专卖执法人员受教育时间均超过了 60 学时,并在市局组织的年度法律知识考试中均达到了及格;专卖执法人员在持证期间能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未出现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现象。五、存在的问题1、对内退和辞退专卖人员的检查证管理有所松懈,给收回检查证工作带来一定困难。2、对专卖人员的上岗培训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3、检查证的归档管理工作有待进一步提高。第三篇:关于印发合肥市安全生产检查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合安监2017 90 号关于印发合肥市安全生产检查证管理- 6 - 6 -办法(试行) 的通知各县区安监局、开发区安监机构:为规范安全生产检查行为,便于安全协理员进

10、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 、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合肥市安全生产检查证管理办法 (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2017 年七月八日-1-合肥市安全生产检查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检查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 、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等法律法规,参照我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安全生产检查证 申领人员条件:(一)经市安监局考核招聘的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专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安全协理员;(二)必须要经过市或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业务培训,能胜任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三)熟悉相关行业安

11、全生产要求与标准;认真执行法律法规,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第三条申领 安全生产检查证 ,应当填写统一制作的安全生产检查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分别由所在乡镇(街道) 、区安监局、市安监局进行资格初审、复审和审定。第四条 安全生产检查证 有效期为 3 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 7 - 7 -的,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办理延期手续。发证机关应当对续证人员进行条件审核,内容包括违法违章记录情况、参加培训情况、三年考核情况和身体健康状况等。第五条 安全生产检查证 仅限安全生产检查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使用。在执行-2-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有

12、2 名以上安全生产检查人员同往,并出示有效的安全生产检查证 。第六条持有 安全生产检查证 的工作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一)熟悉并掌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业务知识,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政策,贯彻落实上级安全工作部署;(二)协助安全监管部门做好事前预防和隐患整改的监督工作,协助做好重大危险源监控;(三)指导、督促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搞好安全生产,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巡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监督和掌握有关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传递相关工作信息;(四)负责掌握本辖区安全生产基本信息,做好安全生产情况统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资料;(五)按时参加安全监管部门召开的相关会议、培训和其

13、他活动;(六)及时完成街道(乡镇)和安全监管部门安排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第七条 安全生产检查证 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或- 8 - 8 -转借他人使用。如有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并申请补办。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当收回其安全生产检查证 ,并缴发证机关予以注销:-3-(一)所在单位已不具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能的;(二)因辞职、退休、工作变动等原因脱离安全生产工作岗位的;(三)不能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四)被开除公职的;(五)被劳动教养、刑事拘留或判处刑罚的;(六)被暂扣 安全生产检查证 两次以上,或暂扣安全生产检查证半年后,持证人已不适

14、合再做安全协理员工作的;(七)因其他原因未通过审验的。被注销 安全生产检查证 的人员不得再从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第九条安全生产检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管理机关可以暂扣其安全生产检查证 ,并在十五日内报市安监局备案:(一)涂改证件或将证件转借给他人使用的;(二)越权执行公务或违反法定程序的;(三)在执行公务时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四)利用 安全生产检查证 谋取私利、违法乱纪的;- 9 - 9 -(五)受到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行政处分或被行政拘留的;(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暂扣安全生产检查证的期限由持证人所在单位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最短一个月,最长半年。在暂扣安全生产检查证 -4-期

15、间,持证人不得从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活动。第十条 安全生产检查证 的申领、审验等事项,使用合肥市安监局统一制作的表格式样。第十一条不按本意见制发安全生产检查证的,所发证件无效,予以收缴,并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检查证应当在市安监局网站上予以公布。第十三条安全生产检查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市安监局举报,市安监局应当及时查处。第十四条肥东、肥西、长丰县的安全生产检查证发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5-主题词:安全生产检查证管理办法通知抄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政府办公厅

16、。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 年 7 月 8 日印发共印 50 份- 10 - 10 -6-第四篇: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管理规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管理规程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的发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第一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以下简称检查证)的申领、培训、考试、发放和管理适用本规程。第二条 检查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第三条 检查证的发放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从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行政人员;(二)具备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三)参加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业务考试,成绩合格。第四条 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人员应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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