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建战略报价书(确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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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金科地产 2011 年土建战略商务报价书(一)土建及普通水电工程计价方式1、包干总价与按实计算相结合。2、如甲方要求做包干价格,则包干价确定的时间为:工程开工前或施工图全部到位后四个月内完成,若甲方不要求做总价包干工程,按中标价条件签定费率合同后进场。(二)土建及普通水电工程计价原则: 一、依据 2008 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8 年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与 2010 年 4 月30 日以前的相关配套文件(以下统称定额及配套文件)。土建及普通水电工程总价按以下约定的比例进行上、下浮【人工及材料价差、未计

2、价材料、允许按时计算的费用(含独立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不参与上、下浮】:1.除洋房和别墅外土建及普通水电工程1.1 一类土建工程(含首层水平投影面积以下工程):总价下浮_ 15_ _%;土石方、土建、机械、安装人工单价分别按各楼栋开工当月重庆市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与定额人工基价之差的_30-35_ _调增; 1.2 二类土建工程(含首层水平投影面积以下工程):总价下浮_8_%;土石方、土建、机械、安装人工单价分别按各楼栋开工当月重庆市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与定额人工基价之差的_30-35_调增;1.3 三类土建工程(含首层水平投影面积以下工程):总价下浮_6_%;土石方、土建、机械、安装

3、人工单价分别按各楼栋开工当月重庆市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与定额人工基价之差的_30-35_ _调增;1.4 四类土建工程(含首层水平投影面积以下工程):总价不浮动;土石方、土建、机械、安装人工单价分别按各楼栋开工当月重庆市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与定额人工基价之差的_30-35_调增;上述工程,战略协议签订之日起算 6 个月内开工的工程按以上约定的原则人工费调整 30%,6 个月以后开工的工程按以上约定的原则人工费调整 35%调整。2.花园洋房工程22.1 正负零以上 7 层以及 7 层以下花园洋房(含首层结构轴线水平投影面积以下工程):按工程相应类别取费,人工费执行方式:一、二、三、四类工程土石方、土

4、建、机械、安装人工单价分别按各楼栋开工当月重庆市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与定额人工基价之差的_100_调增;土建工程总价上浮_ 3_%。2.2 正负零以上 8-11 层花园洋房(含首层结构轴线水平投影面积以下工程):工程类别执行三类,人工费执行方式:土石方、土建、机械、安装人工单价分别按各楼栋开工当月重庆市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与定额人工基价之差的_70% 调增;土建工程总价浮动 0_%备注:上述花园洋房的楼层均指实际楼层,其中有跃层的均按照实际楼层计算。3、联排别墅工程(含首层结构轴线水平投影面积以下工程):按工程类别按三类,人工费执行方式:土石方、土建、机械、安装人工单价分别按各楼栋开工当月重庆市造

5、价信息公布的价格与定额人工基价之差的_100_调差;土建工程总价上浮_6_%。4、独栋别墅工程(含首层结构轴线水平投影面积以下工程):按工程类别按三类,人工费执行方式:土石方、土建、机械、安装人工单价分别按各楼栋开工当月重庆市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与定额人工基价之差的_100调增;土建工程总价上浮_8_%。5、上述所有物业类型的普通水电安装工程:按定额规定相应类别执行,工程总价下浮_8_ _%。6、独立车库按(二.一.1 条)相应工程类别执行,独立商业按相应物业形态按(二.一.1 条)相应工程类别执行(若独立商业外立面和屋面按别墅或洋房设计施工的,则按相应的物业形态中洋房或联排别墅的报价条件执行)

6、;上述所有项目所涉及的附属工程:执行该项目主合同相应单位工程的工程类别,费用按照(二、一、1)条计取;7、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取费标准 按渝建发2010158 号文件专项条款执行,要求达到合格标准。上述为重庆主城九区工程报价,重庆区县市场在以上费率报价的基础上上浮 11.5 个百分点【开县地产开发的项目按照 1.5 个百分点计,其余区县开发的项目按照1 个百分点计】 ,人工执行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发布的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项目所在区域人工价格(项目所在区域重庆市造价信息没公布人工价格的,按照当地造价站公布的造价信息价)与定额人工基价之差的比例调整,调整的比例按以上报价;38 、材料设备的采购

7、保管费按相关文件执行。9、定额管理费不计取。10 、下列内容按以下约定计算价款,该费用属列入按实计算费用,不参与上下浮。本条所指建筑面积以 08 定额计算原则计算的建筑面积为准。10.1、发包人按建筑面积 2.0 元/平方米包干计算支付总包管理费和配合费用;承包人不得再向发包人或者本工程其它承包人收取其他任何相关总包管理费和配合费用。并完成下列内容:(1) 承包人应该为本工程其它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定位轴线标高、通行道路、水电接口、必要的脚手架及架料等。 (2) 承包人的塔吊在未拆除前有义务为本工程其它承包人提供长、大、重型材料和设备的垂直运输。(3) 配合协助本工程分包单位办理其它承包人工程

8、验收手续,收集整理竣工资料并且统一归档。(4) 配合发包人办理与本工程有关的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质监安检手续、预售许可证、工程竣工备案证等,需承包人签字盖章的,承包人必须配合。(5) 其他需要由承包人配合的工作内容由发包人以书面形式告之。(6) 因承包人原因不配合或者配合不及时造成的后果、责任和损失,由承包人按约定承担。10.2 承包人分包的外墙漆、外墙保温、防水工程,发包人按该部分分项工程核定价基础上另增加 3%作为该部分分项工程的管理费和配合费、税金等所有费用包干。10.3 除按上述办法计算总包管理费及配合费外,无论发包人再确定其他分包项目或另行委托项目,承包人均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总包

9、管理费及配合费。10.4、 主体工程中除剪力墙(剪力墙暗柱除外)竖向钢筋按搭接计算外,其余竖向构件(含剪力墙暗柱)钢筋(直径大于等于 14mm)连接方式,均按规范规定的接头个数并以 3.0 元/个包干计算,不再计算钢筋搭接长度。其他连接方式在报价中综合考虑。10.5、 抹灰加钢丝(板)网(不满挂)费用按建筑面积 2.0 元/平方米包干使用。10.6、临时设施费按 2008 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计取,包括临时围墙上抹灰、彩画等装饰。10.7、所有建筑材料(含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下车费、材料的堆码费、运杂费、运输损耗费(且所有的材料按双方认可的核价单结算外,承包人不

10、再向发包人4收取运输费) ,按建筑面积 1.0 元/平方米包干使用。10.8、工程施工用水、用电费用:由承包人安装水、电表,按表计量,每月按实际发生费用向发包人交纳水、电费用。水、电表计量不准或者未安装水、电表,除由承包人重新安装水、电表外,已发生的水、电费以发包人确认用量为准。发包人按以下规定支付水电费,不在支付其它的任何费用。水电价差中量的调整和水、电价差的调整承包人向发包人缴纳的水、电单价算术平均值与水、电基价出现差价的,可以对水、电价差进行调整,水、电价差按实际缴费单价的算术平均值与定额中水、电的基价之差进行调整,其中调整价差的施工用水、用电量按施工现场实际使用的水、电量(实际用量可以

11、由主协议第五条3款确定的承包人派驻人员以及承包人委派到工程现场的其他人员中的任何一人签字确认为准,未签字确认的,则以发包人核定的用量为准,下同)进行计算,若施工现场实际使用的水、电量超过约定的数量其约定的数量为:土建工程其用水量按基价直接费的 0.7 除以水的定额基价,用电量按基价直接费的0.8 除以电的定额基价;本工程若使用商品砼,则基价直接费应扣除商品砼的基价直接费后,计算现场施工用水、用电数量,下同时,则只对约定的数量调整价差。10.9、外墙、外门窗 24 小时淋水试验费用按建筑面积 1.7 元/平方米包干使用(含材料费、安装费、脚手架费、设备费、水费、拆除费、检验不合格的等重复淋水试验

12、费) 。10.10 天棚(除厨房、卫生间外)不抹灰,作清水模板砼。给予模板、胶带、腻子等含量的增加按建筑面积 5.0 元/平方米包干支付,若承包人不能达到上述要求,导致实际施工时仍需天棚抹灰,则该天棚的抹灰费用不予结算。10.11、以下工作内容按建筑面积包干计算:按 5 元/平方米包干使用。包干的工作内容和费用为: (1) 、满足本工程的工期条件及本工程工期超出国家定额工期的抢工措施费。(2) 、施工期间本工程因各种因素所发生的施工措施和技术措施费用,现浇构件中固定钢筋位置的支撑、楼、地面现浇板中双层现浇钢筋用的”铁马” 、模板工程中的对拉螺栓(钢片)以及设计要求以外使用的外加剂、基础及地下室

13、施工土石方垮塌的清理和运输等费用、挖孔桩所用的砖护圈、后浇带的支撑系统施工技术上的措施费用等费用。(3) 、 超过包干费的停水、停电、停工、窝工等损失费用。(4) 、 场内、外地下水、地表水和各种流入施工现场的水的抽排费和向政府缴纳的排污费,以及边排水边施工的相关费用。5(5) 、 施工中对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的保护措施费用。(6) 、 施工现场内(以施工围墙或隔断为界)的硬化(维修)道路、硬化(维修)地面、车辆冲洗、施工噪音及工程排污、施工占道所发生的费用。(7) 、工程移交前承包人对本工程成品保护所发生的费用。(8) 、基础工程中使用塔吊等垂直运输机械时所发生的费用。(9) 、建筑垃圾的清

14、运费(包括建筑垃圾的挖、运、上下车及出渣等) 。(10) 、安装工程各系统的测试调试的费用、给排水系统消毒、试水费用。(11) 、一次性模板的费用。(12) 、施工周边为保证安全和通行(含样板房的看房通道)等搭设的各类型通道、防护棚等所产生的费用。(13) 、因本工程发生的远征施工增加费和施工队伍迁移费。(14) 、本工程周转性材料及中小型机械、大型机械的过路过桥费以及 25 公里以上的超运距费用。(15) 、商品砼所需提供的润管砂浆,冲洗、吊装等所有配合工作的材料机械及人工费用和使用电泵输送时所发生的电费;若承包人采用其它方式输送砼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6) 、所有安装工程穿

15、墙、穿板的孔洞堵塞、吊补、管线槽补抹灰、门窗精洞口的抹灰工作及消防箱预留预埋工作。(17)超过 37 度以上的高温补贴费;(18)除原材料检测费以外的保温检测费;11、材料设备的供应和价格A. “发包人直接供应的材料、设备” (详附件附表)计价:发包人直接供应的材料、设备由承包人按施工图所示的直接工程量与定额损耗量之和计算的用量(以下简称约定用量)向发包人领用,其中土建工程的材料设备按定额基价计取各项费用后,发包人在下浮后的最终结算价款中扣回该材料设备基价【下浮部分的材料金额不扣税金】与约定用量之积后作为最终的结算价款(其中已计入进度工程量金额中的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价款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

16、安装工程的材料设备和其他无定额基价的材料设备不计入结算。如承包人领用的材料、设备数量超过约定用量的,超过部分的材料、设备按发包人提供的市场现金价(实际工地价)的 110%计算从工程进度款和结算价款中扣回;如承包人领用的材料、设备数量累计超过约定用量的 15%以上的,超过部分的材料、设备按发包人提供的市场现金价(实际工地价)的 130%计算从工程进度款和结算价款中扣回;在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的前提下,因为承包人加强管理,合理节省而使实际领用的材料设备数量少于约定用量的,双方仍按约定用量和工程定额基价计取相关费用,计取6后发包人在下浮后的最终结算价款中扣回该材料设备约定用量及基价和计取的定额管理费、税金,扣回后对实际少领用的材料按工程定额基价的 80%计算计入竣工结算价款中,但对少领用的设备和安装工程材料、设备以及其他无定额基价的材料设备不再计入竣工结算价款中。B. 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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