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2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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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对国际贸易法的理解;1、概念:指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调整范围:货物贸易,技术贸易,服务贸易。3、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4、特点:包括国内法规范。有私法性质。包括冲突法。有国际惯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1、定义,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就有关货物买卖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达成的协议。2 货物:产,不包括不动产。考虑当事人的国籍、国际贸易术语的作用:1、确定交货地点和方式 2、确定交货运输合同及保险合同的义务 3、确定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和条件 4、确定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责任 5、确定货物有关费用的负担问题。2000 年通则的内容:按卖方义务从小到大依次排列,分

2、E、F、C、D 四组,共 13 个。1、 E 组 厂交货,选 E 组术语意味着买卖双方除买卖合同外又签订了交货合同。风险从交货时转移,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卖方义务:房义务: 组,运费卖方未付,意味着买卖双方之间又签订了装运合同交承运人,风险转移以交货时间、地点为界限,适用于各种运输边交货,风险转移以船边为界,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上交货,风险转移以船舷为界,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卖方义务 方义务 保 C 组。本加运费在到达目的港之前由卖方承担,风险转移以船舷为界,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本加运费加保险,风险转移以船舷为界,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费已付至指定的目的地,风险自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适用

3、于各种运输。费加保险费,已付至指定的目的地。风险自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适用于各种运输卖方义务:b 在 两种情况下承担投保和保险义务4、D 组,风险都在交货时转移,到货合同。境交货,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港船上交货,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的港码头交货,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完税交货,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税交货,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卖方义务:办理进口手续买方义务:b 办理进口手续(外)、联合国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一)适用范围:考虑国籍问题,是有形的资产 该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时。即适用公约。 (二)不适用的范围:1、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和其他投资证券的交易 2、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 3、电力的买卖 4

4、、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很其他服务的买卖 5、仅供私人,家人,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6、由拍卖方式进行的买卖 7、根据法律执行令庄或其他执行令状进行的销售。 (三)公约不涉及2的范围;1、合同的效力问题 2、货物的所有权问题 3、产品的责任问题。 (四)公约的任意性 1、可以选择适用公约 2、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约定部分适用公约,可以约定改变公约保留条款除外。 (五)中国加入时的保留:1、书面形式保留,要符合合同形式的要求 2、必须是缔约国,不承认转致,反致。、货物所有权与风险转移:(一)所有权转移 1、合同订立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法国)2、货物特定化后在交货时所有权转移 3、货物特定

5、化后以当事人的意图所有权转移(英国)4、订立合同时所有权转移(德国)5、交货时所有权转移(中国) 。(二 )风险转移的时间:1、涉及运输的交货,没有指定地点,货交第一承运人时风险转移给买方;有特定交货地点,在指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时转移给买方。2、运输途中货物的买卖,订立合同时,风险转移给买方。3、交付单据从货交签发单据的承运人手中时风险转移给买方。3、不涉及货物运输的交货:方接受货物时风险转移 买方知道货物的地点并处置该货物时,风险转移。、提单:(一)定义:指用于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受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二)功能用途;1、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6、 2、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物的收据。提单是货物所有权凭证。 (三)提单的签发,签发主体:船长,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四)提单的种类:1、以货物是否装船为准,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2、以收货人抬头为准: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3、以提单有无批准为标准,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4、以运输方式不同,分直达,运达,多式联运提单。5、以运费是否已付为准,分为:运费已付,运费到付提单。保函的适用:1、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必须是善意的保函)2、以保函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 a、倒签提单:指提单中注明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 b、预借提单:指当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即将届满而货物还未装船,托运人

7、(卖方)为了使信用证上的装船日期与提单上的装船日期相符,要求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前提交的已装船提单、特别提款权:1969 年 8 月创立。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原有的普通贷款及普通提款权之外按会员国认缴份额的比例分配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它只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账户上一种用数字表示的人为财产。、共同海损:(一)定义: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公共安全,有意和合理的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二)构成条件:1、船舶及货物必须处于共同危险 2、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 3、所发生的损失必须是特殊的,超过承运人应当承担的一般费用的风险、船舶优先权。定义

8、:指以船舶为标的,以担保特定贷款为目的的特定债权人通过司法程序扣押船舶以至变卖船舶,从所得价款中依法优先受偿的权利。特征:1、优先性,比抵押权和留置权更优先 2、附着性,权利一旦产生,与船舶紧密相连,不因其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3、秘密性 4、法定性、海上保险理赔。 (一)全部损失:指货物由于承担风险造成的全部灭失或视为全部灭失。1、实际全损: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受到严重损害而失去原有效能,或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的状况。2、推定全损: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支付的费用超过所保险的价值。 (二)部分损失 1、共同海损;指船舶和货物遇到共同的危

9、险,为抢救船和货物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2、单独海损:指特定利益方的损失,不涉及其他的货主或船方,即共同海损以外的特定的损失。3、代位求偿权。定义:指在保险业务中,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第三方的过失或失误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取得保险赔偿以后,保险人就取得代位行使原属于被保险人的一切权利,包括对第三方的追偿权,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取得的原 属于被保险人的一切权利就成为代位求偿权。成立条件:1、发生了保险人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 2、保险事故是由第三人等的行为引起的 3、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有损失赔偿请求权,不且被保险人在保险人行使代位权之前未行使该权利 4、保险人必须向被保险人

10、给付保险赔偿金之后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委付。定义:指保险标的发生规定的全损,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发出书面通知,将保险标的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按全部损失给予赔偿;(发生推定全损时使用委付,委付通知是单方行为) (二)条件:1、保险标的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推定全损 2、被保险人自保险人发出的不附带任何条件的委付通知 3、被保险人接受委付(三)委付的法律后果 A、委付成立:1、保险人取得保险标的物的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关义务 2、保险人应按照全部损失赔偿被保险人 B 委付未成立:1、保险标的归保险人所有 2、若保险标的物是推定全损,则保险标的仍为被保险人所有。、保险险别及承保范围。 (一)基本险

11、:1、平安险,最低险别。承保范围:、水 渍险 :承保范围除平安险外,还包括货物因恶劣天气,雷电,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 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 :承保范围,除水渍险外,还负责保险物在运载过程中因外来原因导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附加险:1、一般附加险,承保各类外来原因造成的损失 2、特别附加险,一般不能单独投保,必须在基本险投保之后 3、特殊附加险,战争险,战争附加险,罢工险。、国际技术转让合同。定义: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转让技术的协议特点:1、有偿,双务 2、当事人处于不同国家 3、合同标的要跨越国界 4、可能是无形的技术与有形的财产的紧密结合 5、法律的适用 6、履行

12、期限比较长(二)标的:1、专有技术:、商标 3、专有技术、国际许可合同。 (一)定义:指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一方许可另一方使用自己所拥有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的使用权,并收取使用费,而另一方获得该项使用权并支付使用费的书面合同。 (二)理解:1、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 2、主体分别位于不同国家,不同国家以营业地为标准 3、客体,商标,专利的使用权(三)种类:1、排他性许可合同,允许转让方自己保留所有权,受让方享有使用权,但不允许第三方享有 使用权 2、普通性许可合同 ,允许转让方自己保留使用权,受让方享有使用权,同时也允许第三方享有使用权 3、独占性许可合同,不允许转让方自己保留使用权,

13、只有受让方享有使用权,也不允许第三方享有使用权。、国际贸易的其他方式。1、国际投资经营,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2、国际工程承包 3、国际贸易补偿 4、国际合作生产和合作研究 5、国际 技术 6、国际 式、巴黎公约。 (一)概况:即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1883 年 3 月 20 日在巴黎签订,1884 年 7。1 生效,经过 6 次修订,现行文本是 1967 年修订的,截止 2009 年参加的成员国共 137 个,我国是 1985 年 入的;它是世界上第一个调整工业产权的多边性条约;它是世界上成员国最广泛,对世界和地区影响最大的工业产权方面的公约。 (二)公约规定的

14、基本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其他国际组织 2、优先权原则,比如发明优先权期限是 12 个月 3、临界性保护原则 4、独立性原则,主要是专利和商标的保护、 伯尔尼公约 (一)概况:即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1886 年 4订,经过 8 次修改,现行文本是 1979 年的修订本。目前有 163 个成员国,我国是1992 年 入。(二)基本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 2、自动保护原则 3、版权独立性原则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公约 (一)概况:1994 年 订,1995 年 效(二)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 2、最惠国待遇原则、国际服务贸易。 (一)定义:指一国的劳动力向另一国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并获得外汇收入的过程,即服务出口;相对于服务出口,一国消费者购买其他国家劳动力所提供的各项服务,即服务进口,各国服务的进出口就构成该国的国际服务贸易。 (二)该定义界定的范围:1、跨境交付,从一成员国境内向其他成员国境内提供交付 2、境外消费,从一成员国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的消费服务 3、商业存在,指在国外建立商业机构所提供的服务 4、自然人流动,即服务者,一般须有一定的技术,被服务者不流动,它是指一成员国的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成员国境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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