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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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 号 2012.2.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 )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增值税纳税人 2011 年 12 月 1 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

2、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 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二、增值税纳税人 2011 年 12 月 1 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

3、(不含补缴的 2011 年 11 月 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四、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 3 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五、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增

4、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 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 19 栏“应纳税额”与第 21 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 19 栏“应纳税额” 与第 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 19 栏与第 21 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第 11 栏“ 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 10 栏“本期应纳税额 ”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 1

5、0 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 10 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六、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纳税申报环节的审核,对于纳税人申报抵减税款的,应重点审核其是否重复抵减以及抵减金额是否正确。七、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确保该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相关财税政策及会计处理财税201215 号解读:购置税控设备费用如何抵减增值税 常州市国税局第一税务分局关于适用财税201215 号文有关问题的说明 常州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常州市国税局所得税处关于适用财税 201215 号文有关问题的说明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2 年第 3 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

6、备和技术维护费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问题的公告 鲁国税函201261 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2 年第 6 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问题的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购买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费用的财税处理 财税201215 号文的会计应对 官方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 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四、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

7、额的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按税法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 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 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应付账款” 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 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 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

8、用” 等科目。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 ”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科目,贷记“管理费用” 等科目。(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按税法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 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应付账款” 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 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 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 ”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科目,贷记“管理费用” 等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如为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 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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