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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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的思考 国际商法指的是国际经济交往中,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而国际经济法的定义则可分为两种。广义的国际经济法,分为国际经济管制法(国际商事法(狭义的国际经济法不包括国际商法,仅指国际经济管制法(际上,一般采用狭义的定义,即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是两门不同的学科。国内,通常采用广义的定义,国际商法也是国际经济法的一部分。一、两种不同的法律部门划分进路法律是人类社会,尤其是现代文明社会一个普遍的现象,它或多或少反映了人类社会内在的规律性。按照自然法学派的观点,法律本身便来自于自然 ,是自然的产物,因而法律对于整个人类而言是具有一定共性的。但是,法律制度的概念性安排却

2、是人为的, 是由不同的法学家们对法律现象做出的人为的解释,这些法学家们从哲学、社会、经济和历史等不同的前提出发, 就可能对法律做出不同的安排,从而产生不同的法律部门划分结果。 5法律部门划分由具体到抽象,例如,英国的夫妻关系法与子女法发展为“家庭法”; 雇主与雇员法、工厂法、工会法则综合为“产业与劳动法”;住所地法发展为“国际私法”。两大法系不同的法律部门划分进路,既是对不同法律思维模式的反映, 同时又客观上加剧了两大法系的区别。以不同的部门法划分进路为基础而形成的不同的部门法学,也具有了各自不同的特点。大陆法系各部门法学的特点是,以抽象的法律概念作为基础, 以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规则作为

3、核心内容,通常由总论和分论组成 ,由抽象到具体,由一般到特殊, 总论统辖分论,总论是对该部门法学的最一般的抽象。而英美法系各部门法学的特点是以大量案例作为核心内容,通常没有总论,即使有类似章节,一般也是作一些背景似的介绍 ,不能起到统辖该部门法学各个分支的作用。两大法系的这种区别随着西方法制文明的传播,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横向扩散, 并且通过各国的法学教育得以纵向继承。这种不同的法律部门划分进路不仅在国内法层面产生差异,而且影响到国际法层面。二、两种不同的法律部门划分进路在国际法层面上的表现在国际法层面,两种不同的法律部门划分进路产生的差异,表现最明显的是在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的不同划分和界定上。

4、大陆法系对于国际法层面上的法律部门的划分,是以现有的国际法律规范为起点, 注重将公法与私法、国际法与国内法进行区别,强调与国内法已有的法律概念和法律体系相互呼应与协调。因此,按照大陆法系的思维进路所理解和界定的国际商法便是具有国际性的、普遍性的商事法律规范,属于私法范畴、国际法范畴,是“国际性的商法”, 具有商法的一般属性。同理,国际经济法是指具有国际性的经济管理类的法律规范, 属于公法范畴、国际法范畴,是“经济的国际法”或“国际性的经济法”,具有经济法的一般属性。二者的相同点是均属于大的国际法范畴, 因而具有相似的法律渊源。二者的不同点在于国际商法属于私法范畴, 以私人利益为核心,主要调整国

5、际经贸交往中的平等私人主体间的横向交易关系; 国际经济法属于公法范畴,以国家利益为核心,主要调整国家对国际经贸交往中的纵向管理关系。因此,按照大陆法系的法律部门划分的思维进路,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是明确的, 区别是明显的,边界是清楚的。即使二者在某些领域存在一定交叉,这种交叉也是较少的。摘要:当今社会是一个开放的全球化社会,各国的合作日益加深,各种商务活动更是加速的各国之间的联系。然而,各国之间由于历史文化、生活习惯等不同,这就不免产生摩擦与冲突,特别是在全球日益加深的今天,各国的商务往来需要更加规范,由此产生了国际法、国际商法、国际经济法以及各种各样的国际条例与条约来规范各国的行为。下

6、面我们就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来做个简析。 关键词:国际商法 国际经济法 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在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上,各国因为各种的历史、政治、文化的不同而存在不同的观点,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对待这个问题上也有着不一样的观点。 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主体在从事国际商事交易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际经济关系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国际经济关系仅指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主体一般限于国家和国际组织。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不仅包括狭义的国际经济关系,还包括不同国家之间的个人

7、、法人、国家、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也称跨国经济关系。 从两者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都是涉及涉外经济关系,因此,它们之间有一定的共同点,两者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 第一、调整对象的“跨国性”是两者共有的特点。对象的“跨国性”是指国际商法及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都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这是两者共通的地方。因为作为调整国际经济及商事活动的法律则必定会涉及到多个国家、多国的经济实体及相关的企业,因此,也就必定会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的经济、政治及社会利益。也正因为如此,所以,在制定或参与制定相关的国际条例及规范时就要充分考虑各国的利益,遵循国家主权、平等互利。 第

8、二、两者在法律渊源上有一定的相似之处。法律渊源是指具有不同来源、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之所说两者在法律渊源上有一定的相似之处,是因为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在很大程度上来自一些国际条约及国际商业惯例。下面我们来看一下两者在法律渊源上的联系。 国际商法的法律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国际商事条约,这是各国缔结的有关国际商事的国际条约或公约,在国际商法中,很多具有约束性的条款直接来源于各国缔结的笨鸟或公约; 2、国际商事惯例,这是指在国际商事的交往中,长期形成的并被普遍遵守的一些商事原则和规则,这是国际商法的重要渊源,对国际商法的起源与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

9、; 3、国内立法,这是在国际商事条约或惯例不能调整的情况下的一个是指各国有关调整本国对外经贸关系方面的法律、法规、条例、决议等。 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是指主权国家适用的法律规则及这些规则的来源,所以,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国际条约,这包括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 2、国际商业惯例,这跟国际商法中的国际商事惯例一样,同样是长期形成的,普遍为人们所习惯做法; 3、国内立法,与国际商法的国内立法一样,同样是国家对有关对外经贸的法律、法规、条例、决议等的相关规定。 4、国际组织决议,很多国际组织的决议现今已经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一般原则。国际组织的决议这一条是国际商法渊源里没有的一个,

10、但是反过来想一下,我们会发现,现行的国际商法的一些准则与条例就是从国际组织的决议转变而来的,有的甚至就直接就是国际组织的决议中的,例如,世界贸易组织(对电子商务的相关决议及协议指导了国际电子商务及其相关法律的发展。 从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很容易地看出,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在法律渊源上的相似之处。第三、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我们先来看一下国际法的概念,传统的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于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这是传统意义上的国际法的定义,但是,这里所说的国际法律体系是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国际法,国际法律体系除了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国际法,还应该

11、包括国际商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三个部门法。从这个关系中我们可以看出,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明显就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这是毋庸置疑的事实。 从唯物辩证法的角度来看,两者既是相互联系而又相互区别的。作为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如果两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所调整的对象及相关系没有区别的话就没有必要专门开设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此,我们来讨论一下它们之间的不同,而且,它们之间的不同可以说是本质上的不同。 第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不同。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1、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 2、经济合作以谋求发展原则;3、公平互利原则。从这几点原则我们可以看出,国际经济法

12、必须在尊重主权的基础上进行平等互利的全球合作,以谋求经济的发展。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则为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公平与公正原则。虽然两者在一些原则上有相类似之处,但是两者的侧重点不同,这也就是区别两者的重要标志之一。 第二、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之间,它们两者的主体不同。国际商法的主体是指在国际商事交易中能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既包括特殊的国际商事主体国家,也包括一般和国际商事主体国际商事组织。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要比国际商法的主体要广泛,除了一般的商事组织外,还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所以,就两者的主体我们可以看出,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在国际经济领域所起的作用是不一样的。 第三、两者所调整对象不同

13、。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仅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如国际货物买卖关系、国际货物运输关系,还包括国家或国际组织对经济活动的管理与管制关系,如国家在外汇管制、国际税收方面等方面的管制正是体现了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除了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还包括政府的管理及管制活动;而国际商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所进行的商事活动而形成国际商事关系。 第四、在调整方法上,两者存在着不同之处。 对于这一点,我们先来看一下商法与经济法在调整方法上的不同,商法注重维持私法中传统的“意思自治原则” ,而经济法则侧重信守“国家统治原则” 。从这一点我们可以引伸到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上来作比较,国际商法更多的注重在自愿的基

14、础上进行,我们可以从国际商法的相关内容可以得知这一调整方法,例如国际商事代理法、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法等都很容易体现调整方法是维持“意思自治原则” 。但是,国际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就与国际商法不大一样,虽然部分法律在某些方面与国际商法相似,例如国际货物贸易法、国际服务贸易法等,但是更多的是侧重了“国家统治原则”与“政府管制原则” ,例如国际税法、政府管理贸易的法律与制度等,无不体现了国际经济不在调整方法上与国际商法的不同。 第五、两者基本原则上的不同也就间接地决定法律属性上的不同。同样的,我们也先来看一下传统意义上的商法与经济法在法律属性上的不同。商法是以平等主体为本位的私法,以任意规范为

15、主;经济法则是以国家为本位的公法。从这一点我们也可以清淅的印证了上面两者在调整方法上的不一样,私法侧重的是意思自治,而公法是以国家的统治与管制为主。所以,两者的法律属性上也就可以得知了。 从上面的内容,我们可以轻易地看出,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之间的联系与区别。认清两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对我们知法、懂法、用法乃至我们做研究都有重要的意义,只有这样,裕公司号称:上世纪三十年代的一天,当时兼任张裕经理的中国银行行长徐望之先生组织了一批公司和银行人员,为公司新研制的一款“酒品质量最好的葡萄酒”研究定名,他们最后决定秉承张裕创始人张弼士倡导的“中西融合”理念,取“携海纳百川”之意,将这种高档葡萄酒命名为“

16、解百纳干红” 。1937 年,张裕获得当时的“中华民国实业部商标局”商标注册申请的批准,正式注册了“解百纳”商标,取得了注册证书。从那时开始,“解百纳干红”就成了张裕的核心子品牌。 张裕公司提出“解百纳”的商标注册申请。2002 年 4 月,工商总局商标局给张裕公司下发了“解百纳”的商标注册证书。 事实上, “解百纳”是法文“中文译名,作为国际公认的葡萄酒品种在世界范围内已经有 400 余年的种植历史,原产于法国。 “于葡萄酒中的高端产品,解百纳市场容量大、利润高,张裕成功注册“解百纳”商标无疑将给使用其称呼的葡萄酒品牌提升附加值,但是“抢注”行为立刻遭到了其他葡萄酒企业的反对。于是,就产生了“葡萄酒知识产权第一案”“解百纳”的商标注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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